工余拆旧材料管理规定_征拆部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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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余拆旧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行为,加强工余料、拆旧料的管理,防止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分公司及各协作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各施工单位)在各类通信工程施工中所用材料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材料是指:
线路安装工程中的水泥杆、拉线、地锚、吊钩、光缆、电缆等;设备安装工程中的各类规格的电缆线料、铁件及其它辅材等;以及工程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工余料、拆旧料等。以上材料,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物资供应部是公司工程材料和工余料、拆旧料的管理部门,除按体系文件(见公司程序文件)的要求对供方和采购过程进行控制、按公司《物资供应办法》负责工程材料的采购、供应外,并负责工程过程中的工余料和拆旧料的集中处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施工单位是工程材料的使用、保管部门,并负责工余料、拆旧料的汇集和移交工作。
第六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对本规定的材料管理、防盗窃工作负有指导、检查、督促、抓落实的责任,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公司监察审计部对本规定的执行负有效能监察的职责,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进行初步查证。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各施工单位按公司《物资供应办法》的流程从公司(或建设方)物资供应部领取的、供方直接送往工地的、在工地经相关部门同意自行采购的或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代为保管的材料,必须建立台帐并妥善保管。保管过程中应采取防盗、(必要时)防雨、防晒、防霉变措施。
第八条 公司各施工单位的施工工地应配备专(兼)职材料员,负责材料的管理工作,对工程中消耗的材料也要以适宜的方式建立台帐,做到帐物相符、收支平衡。
第九条 公司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的拆旧料、工余料应根据工程阶段及时书面上报建设单位收回,并做好交接手续。在交接前各施工单位负有对拆旧料、工余料的保管责任,避免被盗后给建设单位和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十条 对施工中的拆旧料、工余料,若建设单位明确由施工部门自行处理时,各施工单位应做好记录备查,并通知公司物资供应部(电话:025-58765888),公司物资供应部要及时派员到现场汇同各施工单位按合法程序处理。(处理完毕后根据不同的物资、数量和价格情况,给予有关施工单位劳务补贴,各施工单位要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 物资供应部在处理拆旧料、工余料时要按质论价,贵重物资要随市场价集体确定,做好过称、收款、缴款手续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均不得擅自处理拆旧料和工余料。
第十三条 施工人员个人或集体擅自处理拆旧料和工余料,且数额不足1000元时:
1、追缴所有非法所得,依法退还建设单位;对公司可能承担的经济责任,涉案人员应予以赔偿。
2、对涉案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待岗三个月以下的处分,并可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处以罚款时,由综合管理部开具收据,罚款上交公司财务部。
技工或招聘驾驶员在一年内累计两次受警告处分者,将给予开除处理。
员工在一年内累计两次受警告处分者,将给予辞退处理。第十四条 施工人员个人或集体私自处理拆旧料和工余料,且数额超过1000元时,已触犯刑律,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技工,一律予以开除处理。对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员工,原则上予以辞退。
对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招聘驾驶员,除依法惩处外并扣除该车辆当月的租赁费、终止租赁协议。
凡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涉案人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凡属各施工单位通过自查发现并上报的问题,公司将不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1、各施工单位凡因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导致本单位私卖拆旧料和工余料现象不能得到有效制止和纠正的(一年内二次以上),将对该施工单位处以累计变卖金额2至5倍的罚款,并不得参加年度先进单位的评比。
2、对工地或地区责任人,凡一年内该工地或地区发生二次私卖拆旧料和工余料事件的,给予该工地或地区责任人调离、警告或待岗处理。并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累计变卖金额等额的罚款。
3、对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在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私卖拆旧料和工余料事件时,从第三次开始,将给予该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并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累计变卖金额的2倍以下的罚款。
4、对协作施工单位,凡一年内发生二次私卖拆旧料和工余料事件的,给予该单位该单项工程分包工程款下浮2%以内的处罚。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影响或对公司市场造成直接影响的,除按双方柜架协议相关内容进行处罚外,将立即从合格供方名册中予以删除。
第十六条 公司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1000元以上的盗卖拆旧料和工余料案件时,公司将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和监察审计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与,采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对于私卖盗卖工程余料的不法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公司对举报人的身份资料严格保密,对于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25-58831487。
第十九条 公司将建立一支由施工一线的员工和技工组成的“综治及行风监督员”队伍。加强对一线员工及技工的监督,重点是预防私卖工余料、盗卖通信电缆、干私活等损害公司声誉和利益、影响客户关系等败坏行风的事件发生。第六章 教育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中的相关内容和本《规定》是对员工、技工进行教育的教材。
第二十一条 对新招聘的员工和技工的教育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教育由各施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商同监察审计部、人力资源部编制考试试卷和标准答案,并由人力资源部发至员工和技工手中。考试时必须采取闭卷的方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各施工单位配合,考试成绩列入对各施工单位的考核。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颁发后,公司以往的制度或条款与本规定相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