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_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的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的”。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作者:马振勇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王某等五人分别于2002年10月、2003年8月、2004年8月、2006年3月及2007年1月入职于H公司,H公司均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均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2008年11月13日,H公司分别向王某等五人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内容为自2008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劳动合同终止,H公司同意分别支付每名员工一个月工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2008年12月24日,H公司将2008年12月份的工资、年终双薪及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分别存入王某等五人的银行账户。
王某等人则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经济补偿年限应追溯至入职之日起,而不是仅仅补偿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即H公司未足额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遂于2008年11月19日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H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差额。
[审理情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等五名申诉人与被申请人H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97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H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向每名申诉人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于是驳回了王某等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后,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从何时开始起算。
现代法治社会有一项基本原则叫做“法不溯及既往”,通俗地讲就是新颁布实施的法律不能适用于其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该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这一条规定就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根据本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金的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而在2008年1月1日前,关于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劳部发[1995]309号文)”。结合以上规定可知,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对于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可不予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