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_民办教师转行工龄计算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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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分类号】J312186 【分类号】J312186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教委 【颁布日期】1986-11-13 【实施日期】1986-11-1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人事与劳动工资 【文号】(8 6)教计字1 7 9号

【名称】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题注】(1986年11月13日)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合格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6年11月13日(86)教计字179号)的全文内容为:“

湖北省教育委员会:

你委鄂教人〔1986〕028号《关于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合格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根据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

3、再参照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1982年8月7日 劳人险函(1982)11号)的规定:“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在各类学校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包括经正当手续调动,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由于没有直接针对你这种情况的规定,因此,我倾向于认为:如果获颁“民办教师任用证”,并且跨省招聘经原单位批准并办理了正当调动手续的,应可以连续计算工龄。但是如果跨省招聘未经原单位同意,从用工性质看,主张连续计算工灵活的支持的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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