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南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_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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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发[2006]13号
中共汉南区委
汉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汉南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镇、场工委(党委),区委各部、办、委,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工委(党委、党组),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总支、支部):
建设文明单位,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种有效形式,是文明城市建设的基础工程。为切实加强我区文明单位建设,进一步规范文明单位的管理。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汉南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领导,精心组织群众参与创建文明单位的实践活动,着力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为实现富裕汉南、生态汉南、和谐汉南的奋斗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2006年4月11日
汉南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成绩突出,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区以上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三个文明建设中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和十五大、十六大精神,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努力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为深化改革和振兴汉南,构建“富裕汉南、生态汉南、和谐汉南”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凡属汉南地区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经济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的企业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均可自行申报文明单位。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区委、区政府及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照齐抓共管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第六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创建活动,实现三个文明建设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使之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各单位要把开展创建活动纳入单位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为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让群众受益,不搞形式主义。
第二章 条件
第七条 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建设好。学习制度落实,理论联系实际学习效果突出。领导班子整体素质高,战斗力强。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创建工作上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
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拥军优属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全区文明创建工作作出贡献。
(二)道德风尚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本单位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人人皆知,人人皆行。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做到社会管理公平公正,经济交往履约践诺,人际之间真诚相待。
(三)学习风气好。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坚持开展并积极参加全区性群众文化体育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四)规范管理好。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得到落实,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好。文明单位必须是卫生先进单位。内务管理规范有序,职工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实现绿化、美化、亮化;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
(六)工作业绩好。较好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做到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生产经营及服务性单位能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要求,深化改革,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业务工作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八条 创建文明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突出行业特点,加强文明职工、文明班组、文明科室、文明户等基础建设。
第九条 大型企事业文明单位,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所属单位80%以上达到文明单位的标准,其它所属单位一般也是比较好的。
第十条 文明单位要积极参与全区文明建设活动,并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第三章 命名
第十一条 凡属创建范围内的单位,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一年以上,取得明显成绩,经过认真自评,均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区文明办提出申请,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对申报单位按照标准,严格考核验收,同时利用公示、测评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合格者,报区委、区政府命名,同时提出拟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的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原则上每两年命名一次。情况特殊者,可以随时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按照《武汉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市“窗口”行业、“新风杯”竞赛活动的优胜单位、服务标兵,分别与市级劳动模范的待遇等同,亦是理所当然的区级文明单位。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由区文明办在有关主管部门配合下进行。
第十五条 文明办应对区级以上文明单位每半年随时抽查一次,每年全面复查一次,促其提高水平,保持荣誉。
第十六条 检查发现文明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文明单位评选命名程序,请示批准机关撤销文明单位称号并摘牌。即:领导班子不团结,廉政建设抓得不力;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和工作明显退步;不讲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赌博、封建迷信、大操大办之风严重;忽视环境建设,未达到卫生合格标准;除害灭病工作未能达标;刑事案件得不到及时预防有效控制;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文明单位要健全文明单位档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逐步规范化。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应及时书面向文明办备案。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门前,只挂最高级别的文明单位匾牌,其它荣誉牌匾和锦旗等,一律悬挂室内。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由区委、区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被命名的单位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工和贡献突出的人员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一)被命名为区级文明单位的可一次性发给单位干部、职工人均一个月基本工资作为奖金。
(二)被命名为省、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可以凭命名文件,一次性发给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作为的奖金,但不得重复发奖。
(三)连续两届被命名为省、市级文明单位的,可一次性增发给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用为奖金,并作为个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对文明单位干部、职工的奖金。其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奖金,在本单位行政包干经费中列支;企业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对文明村队、文明社区的奖励,由其所在街镇参照以上奖励办法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在下次评比考核中,不合格者,其荣誉称号自动消失,门前不再悬挂文明单位匾牌
第二十三条 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发现问题,可根据情节给予批评、警告、令其限期整改等处理,问题严重的,建议审批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被取消,其相应的奖励待遇随之取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区级文明单位考评细则
主题词:文明创建
管理办法
通知
中共汉南区委办公室
2006年4月11日印制
共印1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