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_国际品牌名称及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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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制度马德里条约国家的手续与审议
商标国际注册的概念
商标国际注册是根据1891年4月14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注册体系,是通过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通过国际局延伸到各成员国家的注册方式。
1991年底,马德里联盟有29个成员国。苏联解体后加之近几年的发展,现在已有43个成员国,大部分为欧亚国家,除中国外,有阿尔及利亚、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保加利亚、埃及、法国、匈牙利、意大利、列支敦士登、西班牙、摩纳哥、蒙古、葡萄牙、摩洛哥、罗马尼亚、圣马力诺、苏丹、瑞士、朝鲜、越南、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古巴、及苏联解体后的一些国家如哈萨克斯坦、立陶宛等。中国自1989年10月4日正式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之后,即开始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为中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开通了一条新的渠道,即除了通过代理向各国注册当局提交单一的注册申请外,还可通过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由国际局延伸到各有关国家。
然而必须明确,不要认为申请了国际注册,其商标就在世界各国都受到保护。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中没有英国、日本等国家。因此,即使取得了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也只能在它的成员国有效,而且必须是指定的,也就是说没有指定的也没有效。
甚至申请时即使指定了,也不见得有效,因为指定国还要审查,不符合该国的法律或有在先注册人,商标会被驳回,当然也就不能有专用权了。
商标国际注册为成员国注册商标申请增加了一条到国外注册的方便途径,它省时、省力、省钱,但决不是申请了国家注册,就全世界各国家都有效。
商标国际注册的优点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优点就是省时、省力、省钱,商标注册提交一次申请,使用一种语言交一次费用,一年之内完成。具体说:∷ 联盟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事宜,不需要委托国内外的代理组织代为申请。
∷ 填写一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可以取得在指定的一个或多个商品类别和在指定的多个成员国国家的商标注册。
∷ 使用统一的法语填写申请书,不需要将申请书再译成有关指定保护国家的每种语言。
∷ 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的规费,不需要到成员国内每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缴纳费用。国际注册费用低于分别到每个国家注册的费用。
∷ 商标国际注册可以在申请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完成。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如果在一年内不作出驳回的声明,该商标即在该国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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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和要求
○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符合的条件
-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
-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
-具有中国的国籍,包括台湾同胞及中国在各地的侨民。
○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要以中国商标局已经注册的商标为基础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中国已经注册或已经初步审查公告的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要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 申请手续由国家商标局向国际局统一办理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手续,须经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由国家商标局向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办理注册。国际局不受理单个企业的自行申请。
申请人必须填写商标局印制的商标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1份,商标局再按国际局提供的国际注册申请书的要求,填写1份。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申请人名义,申请人是自然人,应注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应写明全称(最好附送译文).-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码、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名称、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
-在中国注册、初步审定的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号,注册和初步审定的日期编号,或者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编号。-商标黑白复制件1份,尺寸最大不超过8厘米 ×8厘米,最小不小于2厘米×2厘米。
-申请把颜色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予以保护的,应指出申请保护的颜色和颜色组合,并附送该商标彩色复制件1份。-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并且准确的用语表示。
-指定保护的国家,但不得包括中国。
-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巴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国际申请所用语言的语音,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申请人造反确定的语言(即申请如与议定书有关,可在英语与法语之间进行选择)
○ 应附有关申请附件
-如有颜色保护要求的,应附彩色图标图样1份。
-中国商标注册证、初步审定商标的复印件1份或商标注册申请证明1份。
-通过代理组织代理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1份。
-在中国既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又无住所的中国侨民需提供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1份。
○ 费用
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国际局收费,一是本国商标局的手续费,一是商标代理费用。国际局收费包括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必须缴纳的基础注册费、附加注册费(若需要时)、补充注册费以及其它规定的费用。商标局的手续费是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规费以外所收取的费用。手续费应由申请人在缴纳规费时,寄交商标局。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不论手续是否齐备,商标局均以收到申请之日为申请日期编申请号,手续齐备的,在20天内,商标局发给申请人或代理人收费通知单,待商标局收到规费或申请人或代理人寄给国际局的汇款证明后,即将商标申请寄往国际局;手续不齐备的,商标局在申请之日起20天内发出“齐备手续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手续,并指明手续不齐之处,申请人应在15天内补齐手续。逾期不补的,商标局将申请退回,申请日期和申请号不予保留。
国际局收到商标局转去的商标注册申请后,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的,即予注册;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齐备手续,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在国际局通告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商标局补齐手续。逾期不补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国际局在扣除一半基础注册费后,退回其余规费,但商标局收费的手续费不退。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经注册,即由国际局公告,并发给注册证。
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际注册商标
商标国际注册赋予的权利是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称为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在其受保护的国家内视同在该国的直接注册。
当然,国际注册商标申请指定的各保护国家要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受理保护申请。如果申请保护的商标即要求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在国际注册部登记之日起1年(或18个月)内被指定保护的国家驳回,申请人可以根据驳回国的国家法律,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申诉;若在1年(或18个月)期限内保护申请未被驳回,则该商标就已得到保护。
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根据马德里协定,注册的商标有效期限仍为20年,但根据《议定书》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今后依《协定》和《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均为10年缴纳一次费用。如现已依《协定》进行了国际注册的商标,且要求保护期间限为10年的,待10年期满后,仍需要在有关国家保护时,应依《协定和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规定的保护期限和收费标准,缴纳第二个10年费用。如要对依《协定》已国际注册商标进行后期指定,应缴后期基础注册费和补充注册费。
商标国际注册给予的保护范围也可以扩大。即商标取得国际注册后,商标所有人还可以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扩大其商标的保护范围,即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出领土延伸申请,把该项注册扩大到其他商标尚未取得保护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有效的商标,也视同在有关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直接注册。
据统计,1991年底,中国企业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有59家企业,国际注册商标为59件;到1994年底,国际局受理中国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的已达5193件,其中已核准的商标达到3016件。
什么是“马德里协定”
答:马德里体系是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它受两个条约约束:《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于 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之后做过几次修改.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正式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于改进有关《马德里协定》的一些不尽人意之处的意图而专门制定,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了使《马德里协定》在更多的国家,地区发挥作用,国际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多次举办专门会议,研究讨论,并与欧洲共同体商标制度进行了协调,最终于 1989年6月27日通过.我国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该《议定书》.按照《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成员国组成马德里联盟.马德里成员国共83个,包括欧洲;西班牙;瑞士;法国;比荷卢;意大利;葡萄牙;匈牙利;奥地利;摩纳哥;罗马尼亚;德国;列支敦士登;圣马力诺;俄罗斯;保加利亚;波兰;斯洛文尼亚;马其顿;克罗地亚;白俄罗斯;亚美尼亚;摩尔多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塞尔维亚;捷克;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拉脱维亚;英国;瑞典;丹麦;挪威;芬兰;冰岛;立陶宛;格鲁吉亚;爱沙尼亚;土耳其;希腊;爱尔兰;塞浦路斯;欧盟;黑山;马达加斯加;加纳;埃及;摩洛哥;苏丹;阿尔及利亚;利比里亚;塞拉利昂;肯尼亚;莫桑比克;斯威士兰;莱索托;赞比亚;纳米比亚;博茨瓦纳;越南;朝鲜;蒙古;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日本;不丹;新加坡;韩国;伊朗;叙利亚;巴林;阿曼;古巴;安提瓜和巴布达;美国;澳大利亚.根据《马德里协定》规定,申请办理马德里协定国际商标注册,商标在原属国注册以后,商标注册人只需用一种语言,向一个机构——位于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一份注册申请并交纳费用,无须用各种不同的语言分别向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无须分别向各成员国交纳费用,只要在申请书中任意指定《马德里协定》体系成员国中若干国家(即被指定国),即可能获得在相应成员国的商标保护,保护的权利范围等同于该商标在各国国内的逐一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比较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签订旨在将一些改进措施引入马德里体系,以弥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的一些缺陷,从而吸引更多的国家或组织加入。这两个条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人可以依据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人只能依据基础注册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2.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的驳回期限可以是12个月,也可以通过声明延长到18个月;根据马德里协定,驳回期限只有12个月。
3.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可以收取单独规费以取代补充注册费(或称为标准规费)和附加注册费,该规费可以高于马德里协定规定的规费标准。
4.根据马德里议定书,在国际注册商标遭受“中心打击”之后,申请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例如,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若其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效力终止,从而导致该国际注册被撤消,则申请人可在一定条件下将该国际注册转换为指定缔约方的国家(或地区)注册,原国际注册日期和优先权可以保留。马德里协定却没有提供这种救济措施。
5.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人可以选择法语、英语和西班牙语作为收文语言;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人只可以选择法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