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与前景0522_中国司法体制改革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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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与前景》

2015年5月22日 厦门大学法学院

简介:主持人:刘连泰教授

评议人:朱福惠教授 主讲人介绍:

董和平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广辉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汪进元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江国华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

夏正林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声明:本文仅以会议记录方式作简要记录,仅作学习资料供大家参考,谢谢!

主持人刘连泰教授:

司法改革历来被诉讼法垄断,事实上,司法改革是宪法问题,不是诉讼法问题。随后主持人介绍各位主讲人(此处省略)

董和平教授:

这是个热点话题,又是个沉重话题。改革的目的:为了达到司法公正(引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为何改革?存在4个问题:(1)司法行政化:无职业信仰、职业自豪感;(2)司法地方化:列举我国分地区按级别现存的司法体制;(3)司法政治化:领导干部、政党部门介入司法;(4)舆论绑架司法。其中,对“司法行政化”问题,董和平教授谈到了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独立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四中全会均提到这个问题。

董和平教授在“司法地方化”问题上作延伸:①地方法院与地方人大的关系;②法院系统内部上下关系;③司法人员案件处理效力及员额制,涉及人员进入机制、各部门的关系;④员额与案件压力过大之间的关系;⑤如何终审追究责任问题;⑥司法人员职业素养、法治信仰以及法律思维的培养;此外,还提及到司法机关人、财、物问题。

王广辉教授:转型时期的目标

王广辉教授的思路:“原问题” →中央实权→制度安排 1.根源:司法的认识不到位,忽略了与立法、行政的差别 2.财政:司法不独立

3.去审判的行政化:省以下统管解决地方化、行政化问题。

王教授特别强调,此处的行政化问题仅仅是指审判的行政化。司法本属中央实权。中央实权应当中央来管,实际上,去行政化这个问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会留尾巴。试想,如果地方化,那么各省高院和省检将集权化→名存实亡。所以,建议将各省划分为中央司法区,与省无直接关系。

汪进元教授:司法民主的问题

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司法为民,司法便民” 中国的民主用显微镜看→细枝末节 中国的民主用望远镜看→登高望远 人民主权在司法领域的表现:

(1)法官遴选的民主化:美国、瑞士选举产生,日本每7年通过人民确定(2)人民陪审与司法结构的民主化(汪教授认为这个问题是司法民主的核心问题)

人民陪审制构成了二院制度→犹如国会的上、下议院 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陪

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如何实施?增加员额不少于未来要增加的2/3;产生方式:抽签决定;法官遴选问题:法官遴选委员会

(3)司法公开(执行信息公平,反馈)(4)可选择的多元纠纷机制

江国华教授:

司法立宪主义:08年提出

“宪法司法化”,法院离宪法越来越远。呼吁司法要回到宪法上来→司法立宪主义

司法立宪主义的基本要素:

一、(1)司法独立属于原宪法的范畴→先于文本存在 以1215年英国大宪章、1787年美国宪法为例

(2)效力上:优位于宪法文本

二、司法立宪是宪法保留事项:排除立法权作用

三、宪法的修改有限制和边界

四、司法人员的遴选

用司法立宪看待司法改革?

(1)改革的正当性问题(谁有权改革?司法改革的依据?司法改革改什么,边界?改到哪里去?目标是什么?要不要人民、人大、专家参与?)(2)改革的必要性(3)改革的可行性

最后认为:1.依法改革;2.解释宪法,正本清源,“司法权是国家权不等于中央性”,强调人民法院只对法律负责;3.制定新的法律

夏正林教授:

社会公正的底线→与百姓个人密切相关→形象关系到法治形象 问题:1.审判压力大,登记立案也解决不了问题

2.员额制(动机好),但百分比问题以及院长角色问题值得深思 夏教授谈吐诙谐幽默(故只顾着认真聆听,忘记认真记录,此处省略)

记录人:小猴子不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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