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协商民主促进科学_关于加强基层民主科学
完善协商民主促进科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关于加强基层民主科学”。
完善协商民主 促进科学、民主决策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人民政协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协商民主”概念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正式提出。
从5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看,两种民主形式是与我国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相适应的。在体现人民民主这一点上,人大所代表的选举民主和政协所代表的协商民主,都属于社会主义民主的范畴,是保障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在发挥协商民主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所代表的协商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政治力量。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有待发挥
就目前来看,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要求,仍然有一定距离。主要表现在:
1.对政治协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一些党政领导对政治协商的重视大都停留在文件上、讲话中,致使政治协商随党政领导的个人喜好而变,党政领导开明者主动实行协商,否则协商就流于形式,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还有一些党政部门领导认为政协的协商是没事找事,对政协召开的协商座谈会要么不参加,要么参加了也是应付一下。
2.一些重大问题仍未纳入协商范畴。政协章程及中央和省级的有关文件虽然对协商的内容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如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要法律法规草案、人事安排、行政区划变动、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等都属于协商内容。但实际情况是:一些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重要法规草案、人事安排、行政区划变动、重大工程建设和招投标等很少由党政部门提交到政协来协商。目前,能够在政协协商的内容仅限于一些比较具体、微观的问题,如环境污染、计划生育、文物保护等。
3.协商的程序仍然不够规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但现实情况是,对很多重大问题,决策部门以提高效率和保守秘密为由,在决策之前一般都没有拿到政协来协商,现在的协商一般都是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由于协商的缺失,导致“拍脑袋决策”的现象屡见不鲜,用人腐败和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在实际操作中,由政协提出与政府部门的协商比较多,而党委、政府主动提出议题与政协开展协商比较少。对一些重要问题的协商,一些部门往往是临时通知,政协准备时间不充分,难以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建议,于是协商会上“临时表态多,事前准备少,党内领导讲话多,党外同志发言少;正面建议多,尖锐批评少”的情况非常普遍,使协商会变成了情况通报会。此外,政协协商成果的报送、反馈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往往是协商成果上报很多,采纳落实情况则无从得知。
4.协商水平有待提高。由于一些政协组织、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在协商过程中,或者知情不够,或者调研不深入,或者选题不准确,致使一些协商意见有隔靴挠痒之感,议政不能议到关键处;由于一些协商座谈会组织工作粗放,参加协商的各方不能充分发表意见,或是一些好的意见得不到充分吸纳。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协商的效果,也会影响参加协商各方的积极性。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如何发挥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和多变的特征更加凸显,人们政治参与的意识不断提高,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愿望日益增强,这些都需要我们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这种民主形式,进一步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人民政协的性质、职能和作用决定了它在完善协商民主方面所肩负的义不容辞的职责。
1.提高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协商民主良好氛围。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协商民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把完善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切入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实。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是否善于听取人民政协的意见,作为检验党政领导干部政治上是否成熟的标准,作为考察各级干部的必备条件之一。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宣传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效果,努力形成各级党政领导重视、各相关部门支持、全社会广泛关注的良好氛围。
2.真正把一些重大事项纳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范畴,推动协商民主落到实处。各级党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通知》精神,自觉主动地把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如财政预算、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区划变动、重要法律草案、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以及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提交政协协商;要切实搞好决策前的协商,真正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3.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协商民主机制。虽然中央文件和政协章程,对政协的政治协商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到底什么应该协商、由谁提起协商、什么时候协商等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必须尽快制定出台有关人民政协开展政治协商的规定,对协商内容的确定(到底哪些重大事项要协商)、协商议题的提出(哪些协商内容由党委、人大、政府提出,哪些由党派、团体提出,哪些由政协提出)、协商单位和个人的组成(由哪几方面参加)、协商时间的确定,协商成果的报送渠道、协商意见采纳后的反馈(采纳了多少,不采纳的理由等在一定时间内反馈给参加协商的各方)等作出具体规定;另外,党委、人大、政府、党派、人民团体等机关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一年的协商计划、处理人民政协的协商意见等。
4.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提高协商民主水平。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要加强对政协委员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归纳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的培训,使他们成为负责任、有能力、能言善辩的党政决策高参;要加强政协领导班子建设和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政协领导班子要年轻化,各级组织部门要让一些年富力强、水平高、有事业心、经验丰富的干部担任政协领导;要加强政协机关干部的交流、培养和使用力度,以使机关干部得到更多锻炼,增强政协机关干部的组织协调能力、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进一步提高为开展政治协商服务的水平;要加强政协界别建设,建立界别召集人制度,开展界别调研、界别提案、界别视察、界别座谈等,以增强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进一步改进政协协商会议的组织形式,要提前给有关各方发出协商座谈会通知,确保与会各方的发言质量,要根据会议的时间来确定参加会议的人数,保证参加会议各方都能够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要认真吸纳各方意见,并使这些意见在最后形成的协商成果里得到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