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_劳动条件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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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腾011104041104《劳动法学》

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

—— 一种基于我国现行法的考察

一、劳动者休息权的概念界定

(一)休息的概念

休息,“休”从象形文字的角度来讲,人紧靠树木,从人从木,意为人劳动累了依靠树小憩。“息”喘也,从心自由,意为劳动者获得精神释放。《现代汉语词典》给出的解释是:暂时停止工作、学习或劳动。所以休息在语义上讲就是指人在工作、活动后,进行的体力和脑力上的修整。

(二)劳动者休息权的概念

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权利。”《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②也对劳动者的休息权从工作时间与休假时间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可见,休息权不仅是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关于休息权的定义学界也有几种不同观点。典型的有认为,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的过程中,有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③。还有学者认为,休息权是专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经过一定的体力或脑力消耗以后,依法享有的获得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④从上述两种观点不难看出休息权的主体都被界定为劳动者,休息权的核心都是休息、休假的权利,都强调劳动者在身体和精神方面的恢复和放松,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所以概括的说,休息权在广义上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养或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狭义的休息权专指劳动者的休息权,本文的休息权是指狭义的休息权。

(三)劳动者休息权的内容

① 休整权,指劳动者在工作后获得自由支配时间的权利。具体指劳动者在体能和脑能的承受范围内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半个或者一个工作日以上)后所享有的暂停工作,进行歇息和整理的权利。它包括劳动者工作一定时间后吃饭、睡觉、临时歇息,以及处理临时个人事务的权利。它是劳动者在一天的工作期间内(非假期)的休整,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前提。

② 带薪休假权,即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一段时间后所享有的停止工作,带薪休息一日以上,以休闲、处理家务及个人事务或参加进修、学习等的权利。它也是一种“休整”,但它指的是连续工作一段时间后的休整;而且,这种“休整”的期限应当超过二天,是较长时间的休整。但是带薪休假是以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基础,最初源自法国,随后在西方社会盛行。在我国带薪休假被明确的规定在《劳动法》中。

③ 休养权,是指劳动者通过积极的活动或者消极的静养等方式享受闲暇的权利。劳动者通过行使该权利,使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得到恢复。此权利的享有以休整权特别是休假权为前提和基础,但所包括的内容和意义则与该二概念不同。休闲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休闲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物质条件,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公共休闲设施基础之上的。

劳动者的休息权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随着标准工作时间的缩短,法定休息时间的增加,休假方式的调整以及种类的丰富,休息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正在被完善。

二 当今我国劳动者休息权存在问题的分析

休息权,是一种休息的权利,它是劳动者继续劳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具有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双重属性。学界对于休息权的理解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主体通常是劳动者;针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脑力和体力消耗,与劳动过程紧密结合,但又不以此为根据,而是较为宽泛的劳动过程;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其基本目的是保障劳动者享有恢复体力和脑力的时间。休息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对工作时间的限制和对休息时间的保障,劳动者是这项权利的享有者,用人单位是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实现的义务人。休息权,诞生于资本主义时期,在工人运动的推动下从无到有,是在具备了思想、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伴随着工作时间立法和休息时间的立法而最终确立,其保障水平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日益提高。休息权的价值包括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其内在价值表现为:它体现了人的基本生存需要,是实现个人人身自由的需要,劳动者可以追求个人发展,实现人生目的。休息权的工具性价值,是指它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实现人类追求的自由、社会正义、秩序、平等、公平等价值。

(一)劳动者休息权受侵害的表现形式

1、法定节假日期间劳动者的休息权难以保障。法定节假日是法律赋予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然而,目前能安心理得享受长假待遇的民众只有一小部分,对多数在民企或私营企业生产低档生活和生产用品的劳动者而言长假未免奢侈。

2、违法延长劳动时间,超负荷劳动现象严重。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已经对劳动者的休息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企业往往还以工作任务紧为由,要求员工加班加点。扛着“敬业精神”大旗的加班文化让企业刷新利润的同时,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却被无情地剥夺。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过劳死”的发病率正在逐年增加。

3、休息权“贫富化”现象严重。目前,我国劳动者的休息出现了“贫富不均”的现象,不同人的休息权得到不同的尊重。调查显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学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都能享受到正常的休息权,“双休日”几乎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但是在IT行业、服务性行业、部分私营和外资企业,加班加点则是家常便饭。

(二)劳动者休息权保护缺乏的原因分析

目前众多单位和部门仍然存在漠视《宪法》和《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的劳动者休息权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

1、劳动者方面的原因。首先,就业压力和生活压力是劳动者休息权缺乏的现实原因。对大多数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都是具有绝对优势的一方,而劳动者的劣势地位迫使他们必须努力工作,不让休假影响到用人单位对自己工作态度的评价,加剧了劳动者维护自己休息权的消极态度。其次,劳动者行使休息权的积极性不高。长期以来社会中的主流思想把加班加点看作是努力工作的表现,行使休息休假权的劳动者会被视为懒散,不认真工作的人,因而,许多劳动者明知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和制度并有意愿,仍不好意思提出申请。此外,劳动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也是休息权被侵犯的主要原因所在。

2、企业方面的原因。逐利心理驱使用人单位忽视劳动者的休息权。加班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所以,很多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超时超量劳动,使自己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经济利益,并取得市场竞争优势。

3、社会方面的原因。首先,法律制定存在漏洞是休息权被普遍性侵害的重要原因。尽管我国的法律已经对劳动者的休息权进行了规定,但关于劳动者休息权的部分法律条文仍有诸多漏洞,如法律规定粗线条,缺乏可执行性,缺少必要的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等。

其次,工会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方面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工会作为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应当在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的实施问题上发挥应有的作用。然而,实践中,因为立法上的概括授权,工会和企业之间的隶属关系等因素,使工会虚位情况加剧,从而无法有效约束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三、保障劳动者充分享有和行使休息权的途径

(一)及时完善保障休息权的相关立法

首先,随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全国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条例的颁布实施,应进一步修订《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使我国关于休息权的立法规定相互统一。其次,为更好地保障休息权的落实,建议国家有关立法机关在《劳动法》中对休息权的内涵以及休息权的范围做出进一步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再次,建议以法律解释的方式明确劳动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程序手段,并且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针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手段,丰富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同时,建议加大对用人单位故意违法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力度,以此预防和减少用人单位因为违法成本低,甘愿违法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情形。

(二)建立行业工会组织,有效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得以实现

为了更有效的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者权利方面的职能,建议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行业工会。行业工会须有独立的运作资金,业务上受上级工会领导而不受企业管辖,薪酬由税收、立法来保证。基于此,行业工会就可以公正地开展活动,避免工会被企业操控的弊端,从而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得以实现。

(三)将普法宣传法制化,提高劳动者自身的维权意识

为了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发生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违法行为,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司法部门有义务、有责任深入基层,定期、定时到劳动者身边进行维护劳动休息权的普法宣传活动,让劳动者渐渐懂法、用法,为自己建立起第一道维权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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