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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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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

休息权即获得休息和休假时间的权利,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和自由发展的一种权利。赋予并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共同需要,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休息权的实现是保障劳动者正常生活的需要,在劳动中的体力和脑力消耗需要通过休息得到恢复,工作之外的家庭生活、文化生活、体育活动和社交活动都需要在休息时间进行;休息权的实现是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只有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才能保证他们能更好地投入工作,有更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休息权的实现还是劳动者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提高机能,发展身心的前提。然而目前,劳动者休息权受损害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经济、法制等客观因素,也有企业、职工的原因,还有社会舆论的不良引导。那么如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呢?我觉得应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一·作为劳动者应提高法律意识。作为单个劳动者,势单力薄,应熟悉相关法律,才能在工作中,正确处理相关事件,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案例】:钟婷所在公司的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因病请假,应在24小时内通知,并在48小时内凭医院证明补办书面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连续旷工2天以上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今年1月3日,钟婷因身体不适通过电话向公司请假3天。3天后,钟婷要求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时却被拒绝,理由是虽然钟婷打过电话但不是请假,而是要求增加工资。由于钟婷不能就自己所说内容加以证明,公司即以钟婷严重违反考勤纪律为由,解除了与钟婷的劳动合同。【评析】: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钟婷认为自己已电话请假,却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公司的管理制度中又确有相关规定,钟婷也就只能自食其果。假如钟婷能有足够的法律意识,了解相关的法律,请假时,留有足够证据,就不会被解雇。即使被公司告知解雇,也能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此外,劳动者若能熟悉工作时间法等法律,就能在应聘工作时,避免遭受欺骗。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地位平等,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时间。同时劳动者若能提高法律意识,劳动者可以去建立自己的组织——公会,运用集体的力量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工会应当有代表劳动者参与诉讼的权利,有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及有关的劳动合同纠纷判决、裁定、裁决的权利,有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劳动者提高法律意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事。

二·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一个健全的社会应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只有完整的法律才能减少社会不安,使国家繁荣富强。如劳动是创造社会财富和保障个人生存发展的基本手段,我们赞美劳动,但我们却常常忽视了超负荷劳动带给我们的伤害。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和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各行各业普遍存在劳动者超负荷、超强度劳动的现象,劳动者因过度劳累而导致死亡的事件屡有发生,“过劳死”遂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当我们看到又一“过劳死”事件发生时,我们不禁要问——“过劳死”,谁来承担法律责任?我国目前法律并没有关于“过劳死”的明确界定,但人们普遍认为,所谓“过劳死”就是指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导致劳动者不能得到必要的休息而影响健康最终导致劳动者死亡的情形。应完善休息休假制度,减少和遏制“过劳死”从法律角度明确严格地界定“过劳死”的构成,对“过劳死”的构成要件、认定机构、认定程序、处理方法等均加以明确规定;制定确认、衡量劳动强度的全面、准确和明细的标准。将“过劳死”纳入现有的劳动保障范畴。我国法定的职业病目录中有10大类115种,但“过劳死”还没有列入其中。建立健全劳动者休息休假权才能真正实现的劳动保障措施。休息权的法律属性与休息权的立法完善即法律保护密切相关。只有理解了休息和休息权的含义,才能科学地确定休息权的法律属性;只有正确地把握了休息权的法律属性,才能对该部门法有关休息权的内容进行科学的规范,也才能科学设置对休息权的法律保护,预防和惩治侵害休息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而言,虽然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他们加班也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但是对于这些职工的休息权,我国现行的法律还没有详细的规定。现行法律对职工休息权的保护力度也还有待提高。为更好地保障休息休假权的落实,建议国家有关立法机关对休息休假权的内

涵做出进一步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等方面提供更多的立法

支持。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落实到位。

三·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用人单位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作为资本家一方也通过提高工资和承认劳动者的休息权,并通过为劳动者提供各种服务,这样劳动者在其可自由支配的时间里及实现了自我发展也为这些资本家带来了大把的利润,从而达到双赢的结果.但现实生活中总是有一些公司,钻法律的空子,采取一些手段,变相的使劳动者加班。由于,公司在这方面将承受的法律责任较轻,故敢于恣意妄为。利润最大化是企业追求的目标,它们完全不顾及企业的社会责任,利用自己在劳资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强行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以牺牲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为代价,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企业管理水平低下,员工的工作效率低下,对此,企业要完成目标任务,只有靠剥削员工的剩余时间来实现。工作量分配不均,重复劳动,过高估计自己的生产能力等都会造成多余的劳动,导致加班。劳动监察等部门应积极主动地深入用人企业对其用工状况和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状况进行监察,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同时,工商、税务等部门也可以联合起来,把是否能保证员工的休息权作为企业诚信的一个方面,将其与企业利益挂钩,让企业能积极主动地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定期暗访抽查企业员工,寻找违法迹象。并呼吁相关单位成立对立机构或部门,专门负责此类事件,且开通热线处理此事。案例:李小姐在一家公司负责打印工作,由于文稿较多,常常一天也不得闲,公司还常在临下班时,交给李小姐一些需要打印的文稿,有时周末,公司主管告知李小姐,这些文稿下周一需要,李小姐不得不加班加点工作,有时休息日也来公司加班,当李小姐向公司提出给加班费时,公司领导却说:“公司并未安排你加班,你加班是自愿行为,也就没有加班费。”为此引起争议。对案例,该公司答复是完全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的有关规定,只要下班后仍在工作场地继续从事与其工作有相关联系的事情,均可视为加班,而加班是不分自愿不自愿的。公司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延时工资,如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公司应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故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势在必

行。

四·应加强舆论的宣传力度。国家政府及相关机构应联合媒体,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引起公众的重视。只有当民众深刻了解了这一重要性,才能使相关法律得到很好地落实。当民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向媒体反映,勇于见诸报端。让法律和企业接受舆论的监督。

总之,保障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一项艰辛而漫长的路。任重而道远,只有全民参与,并实事求是的落实,才能取得很好地成效。

参考文献

(1)程成当心因请假不当而被解聘《劳动保障世界》2011年第11期

(2)严新龙从劳动者休息权保障探寻政府责任《学术交流》200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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