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公文管理及处理办法_集团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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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集团公文管理及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称公司)公文处理工作,明确职责,提高效率,根据《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文管理及处理办法》,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3‟2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司公文,是公司在管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神华集团公司决策部署、重要精神,发布有关规章,施行管理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臵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处理公文过程中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要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认真负责地做好公文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局)、各省(市、自治区)、神华集团公司以及不相隶属单位公文的签收、登记、送批、传阅、保管、归档及有关事宜;负责对各单位上报公司的请示、报告等各类公文的核查、签收、分送、办理;负责公司对外(内)发文的核稿、流转、编号、印制、用印、发送和归档工作,并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单位的办公室是本单位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文秘岗位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处理制度。文秘人员应当具备公文处理专业知识,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神华、神东两级公司保密规定,确保国家和公司秘密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公司对上、对下行文的种类有:
(一)请示、报告
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或批准事项,用“请示”。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陈述意见,汇报上级交办的重要事项的处理结果等,用“报告”。
(二)决定、决议
公司对各部门和各单位作出的重要决策,或对重要工作、人事变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三)批复
以公司名义答复下属单位请示的事项或作出重大工作部署,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和要求,用“批复”。
(四)通知
传达上级部门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单位的的公文,发布规章,要求下级单位办理的事项,需有关单位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聘用干部等,用“通知”。
(五)通报
典型事例的介绍,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用“通报”。
(六)规定、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在公司职权范围内,对所属系统制定带有约束性的工作制度、实施细则、办法等,用“规定”或“办法”。
(七)函
向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用“函”。
(八)会议纪要
传达记载会议讨论的主要精神,以及会议议定的,要求与会单位办理执行、共同遵守的事项,用“会议纪要”。公司会议纪要分总经理常务会议纪要、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三种。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司公文格式,一般由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单位、发文编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主题词、抄送(报)单位、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明扼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标明发文机关(发文机关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前后应一致)、公文种类。除批转法规性公文外,标题一般不加书名号。
(二)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公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报送另外多个上级机关,应用抄报形式。凡公司上报的公文,或各单位上报公司的公文,均须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其中,上报的请示必须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各种上报、下发的公文内容,要力求做到准确、清楚、简练。
(四)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按密级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并标明份数序号。
(五)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或电传应当分别标明 “特急”、“加急”、“平急”。
(六)发文编号,一般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号、序号;凡几个单位联合发文的,只标主办单位公文编号。
公司公文编号为:神东ׄ20××‟×号(年号之前的×为公司各部门代字)。例:神东办„2009‟16号。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名称应前后保持一致。
(八)成文时间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九)为方便计算机检索,正式公文都应标明主题词。主题词用黑体字,印在抄送单位的黑线上面,从左到右排列,词与词之间空一字。
(十)公文除纪要外,均应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一)公文文字从左至右填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十二)公文用纸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十三)各单位报送公司的公文应一式三份,不得使用复印件或传真件。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向上级单位上报的请示、报告,应一文一事,切忌一文多事,公文应上报主管单位(部门),不得同时报送多个单位(部门),不得在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除上级单位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
第十条
各单位报送报送公司的公文,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发。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越级向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行文,确因特殊情况需直接向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行文的,应同时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各单位的下属单位不得对公司越级行文。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与同级单位、部门或公司行文。公司各部门之间不行文、不联合行文。
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的原则,除综合办公室外,公司各部门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但可以采用公司“函”的形式与相应单位进行工作联系。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公司将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三条
公文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党政业务事项,要分别行文;行政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
第五章 公文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公文办理一般分为收文、办文和发文。包括签收、登记、分送、批办、承办、催办、拟稿、审核、签发、用印、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五条
外单位发给公司的文电、信件,各单位上报公司的公文,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签收、拆封、登记、编号。公司各部门没有直接收文、办文的职能,所收各类公文,一律交由综合办公室签收登记,不得自行直接办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主送公司的公文,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归口进行收文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来文是否属于公文受理范围;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中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报经综合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可退回呈报单位,并指出退回理由。
第十七条
上级主管单位和其他部门送交公司的重要或紧急文电,由综合办公室根据内容酌情呈报公司分管领导批示或送有关部门办理;特别紧急的公文,可在办理的同时到综合办公室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上报的公文需要办理的,由综合办公室根据具体内容和缓急程度,按照公司各部门业务分工范围,呈报公司分管领导批示或分送有关部门研办。
外事方面的文电、信件,应根据内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送批。第十九条 凡涉及几个部门业务的公文,应同时分送各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收到公文后,要站在公司整体利益的大局上,认真、及时、公正地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并由主办单位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若有不同意见,应报请领导裁定。不同意见未经协商一致,又未经领导协调解决的公文,一律不得上报下发。
第二十条 需经总经理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总经理提出召开会议的意见。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提出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二十条 总经理常务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记录、编写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公文承办部门收到应办文、电后,应进行登记并及时研究办理,不得拖延积压。一般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公文,应由主办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重要公文处理时间不得超过两周,紧急公文、特急件要按时限要求急速处理,不得延误、推诿。情况复杂需调查研究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并及时报(通)告来文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于批办、分送至业务部门研究办理的公文,综合办公室和公文承办部门要负责催办、查办。紧急公文要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要重点催办、查办。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承办公司和公司对外(内)发文,拟稿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综合办公室核稿、审核,再呈报公司主管领导签发。不得先签后核。
综合办公室核稿、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依据是否充分,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神华、神东两级公司有关规定要求。
领导签发后,在正式印发前,综合办公室需对公文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第六章 签报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四条
签报是公司各部门向公司领导反映情况和请示、报告工作的机关文书。
第二十五条 签报的内容包括请示、报告两种形式。请示要说明事项概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应附以有关文件或资料;报告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签报应一事一件,文内涉及经费的,应注明数额及资金渠道。
第二十六条 签报必须以部门名义起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拟稿人提交公司领导阅批。不具备报批要求的,由综合办公室退回报送单位补充所需材料和内容。
各单位需要公司研究批复的事项,必须以正式公文向公司报告或请示,不得以签报的形式报送。
第二十七条
签报经公司领导阅批后,综合办公室根据批示意见需呈报其他领导的,由综合办公室或拟稿人负责流转。送各单位办理的批件,由综合办公室送交复印件。签批后的原件统一由综合办公室存档。各单位不留存公司原批件(财务部门涉及资金运转的批件除外)。
第七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承办部门要根据文书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修改痕迹、来文、办理过程的签报、领导批示等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及时移交综合办公室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九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办公室应当对上级单位和本单位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文处理过程中涉及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有关规定,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办公自动化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