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及政策法规》,工程师考试资料,全套_房屋建筑施工资料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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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 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7、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8、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
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字确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
1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7、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8、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起施行。
2、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
7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7、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
㈦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㈧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㈩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六、劳动法
1、工时制度: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2、(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4、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5、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5.0.6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5些企业良莠不齐,施工质量得不到保证。尤其是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性较强,没有足够的施工经验,应付不了复杂的地质情况,多变的环境条件,较高的专业标准。为此,必须强调施工企业的资质。对重要的、复杂的地基基础工程应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资质指企业的信誉,人员的素质,设备的性能及施工实绩。基础工程为隐蔽工程,工程检测与质量见证试验的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必须有权威性。只有具有一定资质水平的单位才能保证其结果的可靠与准确。有些地基与基础工程规模较大,内容较多,既有桩基又有地基处理,甚至基坑开挖等,可按工程管理的需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所划分的范围,确定子分部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大量都是地下工程,虽有勘探资料,但常有与地质资料不符或没有掌握到的情况发生,致使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大事故或损失,遇到施工异常情况出现应停止施工,待妥善解决后再恢复施工。
4、桩 基 础
5.1 一 般 规 定
5.1.1 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群桩 20mm; 单排桩 10mm。
5.1.2 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 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
7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序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许偏差(mm)垂直度允许偏差(%)桩位允许偏差(mm)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泥浆护壁钻孔桩 D≤1000mm ±50 <1 D/6,且不大于100 D/4,且不大于150
D>1000mm±50100+0.01H 150+0.01H 2 套管成孔灌注桩 D≤500mm -20 <1 70 150 D>500mm 100 150 千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人工挖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钢套管护壁+50<1 100 200
注:1 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2 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3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5.1.6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检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
桩位偏差 见本规范表5.1.3 用钢尺量 承载力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一般项目1 成品桩质量:外观 外形尺寸 强度 表面平整,颜色均匀,掉 角深度<l0mm,蜂窝面 积小于总面积0.5% 见本规范表5.4.5 满足设计要求 直观见本规范表5.4.5 查产品合格证书或钻芯试压硫磺胶泥质量(半成品)设计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书或抽样送检
3接 桩电焊接桩:焊缝质量 电焊结束后停歇时间见本规范表5.5.4—2见本规范表5.5.4—2 min >1.0 秒表测定
硫磺胶泥接桩:胶泥 浇注时间 浇注后停歇时间 min min <2 >7 秒表测定 秒表测定
4电焊条质量设计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书
5压桩压力(设计有要求时)% ±5 查压力表读数 接桩时上下节平面偏差接桩时节点弯曲矢高 mm <10 <1/1000l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l为两节桩长桩顶标高 mm ±50 水准仪
5.3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 5.3.1 施工前应检查进入现场的成品桩,接桩用电焊条等产品质量。5.3.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桩的贯入情况、桩顶完整状况、电焊接桩质量、桩体垂直度、电焊后的停歇时间。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头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5.3.3 施工结束后,应做承载力检验及桩体质量检验。5.3.4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5.3.4的规定。先张法预应力管桩质量检验标准
1程应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5.4.3 施工结束后,应对承载力及桩体质量做检验。5.4.4 对长桩或总锤击数超过500击的锤击桩,应符合桩体强度及28d龄期的两项条件才能锤击。5.4.5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4.5的规定。5.5 钢 桩 5.5.1 施工前应检查进入现场的成品钢桩,成品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表5.5.4-1的规定。5.5.2 施工中应检查钢桩的垂直度、沉入过程、电焊连接质量、电焊后的停歇时间、桩顶锤击后的完整状况。电焊质量除常规检查外,应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5.5.3 施工结束后应做承载力检验。5.5.4 钢桩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5.4-1及表5.5.4-2的规定。5.6 混凝土灌注桩 5.6.1 施工前应对水泥、砂、石子(如现场搅拌)、钢材等原材料进行检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施工顺序、监测手段(包括仪器、方法)也应检查。5.6.2 施工中应对成孔、清渣、放置钢筋笼、灌注混凝土等进行全过程检查,人工第 27 页 挖孔桩尚应复验孔底持力层土(岩)性。嵌岩桩必须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5.6.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混凝土强度,并应做桩体质量及承载力的检验。5.6.4 混凝土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6.4-
1、表5.6.4-2的规定。
5、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6、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根据结构的施工方法分为两类:现浇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根据结构的分类,还可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等。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
3>8≥100 悬臂构件-≥10010、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11、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包括: 1 纵向受力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2 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等; 3 箍筋、横向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间距等; 4 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
12、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13、受力钢筋的弯钩和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HPB235级钢筋末端应作180°弯钩,其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2 当设计要求钢筋末端需作135°弯钩时,HRB335级、HRB400级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钢筋作不大于90°的弯折时,弯折处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
14、除焊接封闭环式箍筋外,箍
5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时,不应大于50%。
18、同一构件中相邻纵向受力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宜相互错开。绑扎搭接接头中钢筋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25mm。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1.3ll(ll为搭接长度),凡搭接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搭接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该区段内有搭接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图5.4.6)。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大于25%; 2 对柱类构件,不宜大于50%; 3 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梁类构件,不应大于50%;对其他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
19、在梁、柱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应按设计要求配置箍筋。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较大直径的0.25倍; 2 受拉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 3 受压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10倍,且不应大于200mm; 4 当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直径大于25mm时,应在搭接接头两个端面外100mm范围内各设置两个箍筋,其间距宜为50mm。20、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1、张拉设备应配套标定,并配套使用。张拉设备的标定期限不应超过半年。当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反常现象时或在千斤顶检修后,应重新标定。注:1 张拉设备标定
7结预应力筋的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3.7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粘结预应力筋的定位应牢固,浇筑混凝土时不应出现移位和变形; 2 端部的预埋锚垫板应垂直于预应力筋; 3 内埋式固定端垫板不应重叠,锚具与垫板应贴紧; 4 无粘结预应力筋成束布置时应能保证混凝土密实并能裹住预应力筋; 5 无粘结预应力筋的护套应完整,局部破损处应采用防水胶带缠绕紧密
27、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75%。
28、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工程设计规定检验值的相对允许偏差为±5%。
29、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 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30、先张法预应力筋张拉后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5mm,且不得大于构件截面短边边长的4%。
31、锚具的封闭保护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防止锚具腐蚀和遭受机械损伤的有效措施; 2 凸出式锚固端锚具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3 外露预应力筋的保护层厚度:处于正常环境时,不应小于20mm;处于易受腐蚀的环境时,不应小于50mm。
32、后张法预应力筋锚固后的外露部分宜采用机械方法切割,其外露长度不宜小于预应力筋直径的1.5倍,且不宜
9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7、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且应符台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38、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国外进口钢材;钢材混批;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39、1 当钢材的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值的 1/2; 2 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8923现定的 C级及 C级以上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40、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间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间性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用、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应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
1检验等级AB级AB级 探伤比例100%20% 注: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焊缝进行探伤;(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接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并应不小于1条焊缝。
44、T形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先等要求熔透的对接和角对接组合焊缝,其焊脚尺寸不应小于t/4;设计有疲劳验算要求的吊车梁或类似构腹板与上翼连接焊缝的焊脚尺寸为t/2,且不应大于10mm焊脚尺寸的允许偏差为0~4mm。
45、永久性普通螺栓紧固应牢固、可靠、外露丝扣不应小于2扣。
46、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扫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托车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7、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终完成1h后、48h内应进行曲终拧扭矩检查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连接终拧后,除因无地使用专用板后终拧掉梅花头者外,未在终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对所有梅花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终拧并作标记,且进行终拧扭矩检查。
48、高强度螺检应自由穿入螺栓孔,高强度螺栓孔不应采用气割扩孔,数量应片得设计同意,扩孔后的径不应超过1.2d(d为螺栓直径)。
49、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安装时,必须控制屋面、楼面、平台等的施工荷载,施工荷载和冰雪
3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抗震设防烈度为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宽度小于的1m窗间墙;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300mm范围内;设计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的规定。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的1:2.5水泥砂浆。
56、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或偏差值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
57、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 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58、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59、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
5水平投影长度不小高度的2/3。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的数量为每120mm墙厚放置1Φ6拉结钢筋(120mm厚墙放置2Φ6拉结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末端应有90º弯钩砖砌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64、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底层室内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混凝土灌实小砌块的孔洞。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小砌块墙体应对孔错缝搭砌,搭接长度不应小于90mm。墙体的个别部位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灰缝中设置拉结钢筋或钢筋网片,但竖向通缝仍不得超过两皮小砌块。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浇灌芯柱混凝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清除孔洞内的砂浆等杂物,并用水冲洗;
2、砌筑砂浆强度大于1Mpa时,方可浇灌芯柱混凝土;
3、在浇灌芯柱混凝土前应先注入适量与芯柱混凝土相同的去石水泥砂浆,再浇灌混凝土。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应按净面积计算不得低于90%;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得小于80%,竖缝凹槽部位应用砌筑砂浆填实;不得出现瞎缝、透明缝。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65、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
7于3处。3 细部构造根据分项工程的内容,应全部进行检查。67、找平层的厚度和技术要求
类 别基层种类厚度(mm)技术要求
水泥砂浆找平层整体混凝土15~201:2.5~1:3(水泥:砂)体积比,水泥强度等级不低于32.5级 整体或板状材料保温层20~25 装配式混凝土板,松散材料保温层20~30 细石混凝土找平层松散材料保温层30~35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 沥青砂浆找平层整体混凝土15~201:8(沥青:砂)质量比 装配式混凝土板,整体或板状材料保温层20~25 68、找平层的基层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端、侧缝应用细石混凝土灌缝,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2 板缝宽度大于40mm或上窄下宽时,板缝内应设置构造钢筋。3 板端缝应进行密封处理。4.1.4 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采用材料找坡宜为2%;天沟、檐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4.1.5 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山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和基层的转角处,找平层均应做成圆弧形,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围,找平层应做成略低的凹坑。69、找平层宜设分格缝,并嵌填密封材料。分格缝应留设在板端缝处,其纵横缝的最大间距: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找平层,不宜大于6m;沥青砂浆找平层,不宜大于
9高分子防水卷材可平行或垂直屋脊铺贴。4 上下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74、冷粘法铺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胶粘剂涂刷应均匀,不露底,不堆积。2 根据胶粘剂的性能,应控制胶粘剂涂刷与卷材铺贴的间隔时间。第 14 页 3 铺贴的卷材下面的空气应排尽,并辊压粘结牢固。4 铺贴卷材应平整顺直,搭接尺寸准确,不得扭曲、皱折。5 接缝口应用密封材料封严,宽度不应小于10mm。4.3.9 热熔法铺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焰加热器加热卷材应均匀,不得过分加热或烧穿卷材;厚度小于3mm的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严禁采用热熔法施工。2 卷材表面热熔后应立即滚铺卷材,卷材下面的空气应排尽,并辊压粘结牢固,不得空鼓。3 卷材接缝部位必须溢出热熔的改性沥青胶。4 铺贴的卷材应平整顺直,搭接尺寸准确,不得扭曲、皱折。4.3.10 自粘法铺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铺贴卷材前基层表面应均匀涂刷基层处理剂,干燥后应及时铺贴卷材。2 铺贴卷材时,应将自粘胶底面的隔离纸全部撕净。3 卷材下面的空气应排尽,并辊压粘结牢固。4 铺贴的卷材应平整顺直,搭接尺寸准确,不得扭曲、皱折。搭接部位宜采用热风加热,随即粘贴牢固。5 接缝口应用密封材料封严,宽度不应小于10mm。4.3.11 卷材热风焊接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前卷材的铺设应平整顺直,搭接尺寸准确,不得扭曲、皱折。2 卷材的焊接面应清扫干净,无水滴、油污及附着物。3 焊接时应先焊长边搭接缝,后焊短边搭接缝。4 控制热风加热温度和时间,焊接处不得有漏焊、跳焊、焊焦或焊接不牢现象。5 焊接时不得损害非焊接部位的卷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