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安全事件防范预案和处理办法_重大医疗安全事故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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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及医疗事故的防范预案和处理办法
为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有效地防范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发生,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试行)、《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科室、各部门、全体医务人员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试行)、《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操作常规,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努力防范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二条 定期进行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全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
第三条 认真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医师外出会诊严格执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强化“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遵循诊疗常规。第五条 严格执行我院有关的医疗技术管理规定和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方案,按规定报告不良医疗事件。
第六条 加强全程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及持续改进。按照我院医疗质量院科两级质控方案,定期对全院的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反馈、整改、奖惩,促进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第七条 加强医疗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患者过程中,应以爱心、热情、真诚、体贴的心态对待患者;不但努力治疗患者的疾病,而且要从经济、情感等多方面给予照顾,努力为患者提供质优、价廉、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八条 做好病历书写和病案管理工作。病历是处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重要法律证据,必须保证病历资料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医护人员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进行严谨、准确、及时的书写,避免遗漏重要的症状和体征,谨慎地为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处理等并如实地记录。病历字迹必须清晰,易于辨认。
二、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护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临控、医疗纠纷调查处理人员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申请复印病历资料的,必须严格按照我院《病历资料复印管理规定》执行。外单位和个人需要借阅病历的,必须通过医务部批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九条 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
一、在临床工作中要加强医患沟通,及时解答患者及其家属的咨询,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预后等方面的信息如实告知患者。尤其要注重对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各种有创性检查和手术操作前的谈话与签字,必须在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签字后方能进行。
二、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能否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应当从患者所患疾病、患者心理承受能力、治疗疾病大概所需医疗费用等方面客观考虑。
三、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务部或总值班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或不愿意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十条 实行防范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责任制,建立个人对科室负责、科室对医院负责的防范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责任制度,做到逐级负责、逐级控制、逐级考核。质控科每季度对全院医疗安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予以通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使当事人和全院医护人员受到教育,强化其防范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意识。对于确实存在医疗过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采取,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调查,妥善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
第十一条 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及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事件应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二、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事件,以及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医务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科室主任。
三、科室主任接报告后立即向医务部(节假日向医院总值)报告。
四、医务部接报告后,在向分管院长报告的同时,与当事科室一起对该病例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初步判断,必要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以备处理医疗事故或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情况。
五、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重大事件或可能引发恶性事件者应及时向医务部(节假日向医院总值)、保卫部和110报告,同时向卫生局医政科报告。
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事件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医务部(或医院总值班)于12小时内向卫生局医政科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科室、专业、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事件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事件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务部/医院总值班立即向卫生局医政科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名称;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3.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事件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八、医疗事故争议或重大医疗事件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局医政科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争议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争议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执业许可的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九、医疗事故争议或重大医疗事件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务部在协商(调解)解决后七日内向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执业许可的处理建议;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协商不成,应建议患者或其家属循法律途径解决医疗争议。
十、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务部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局医政科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执业许可的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