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_我来讲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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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起源标志: 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世界上最低工资立法的开端:1894年新西兰最低工资立法
现代劳动法立法产生的前提:劳动关系的存在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组织,负责国际劳动与社会政策事务。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带有自治性附设机构。1919年10月,国际劳工组织在华盛顿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 下列对象中不适用劳动法调整的有()
1、国际劳工大会:权力机构 A军人B公务员
2、理事会:执行机构 C家庭教师或保姆D自然状态下的农民
3、国际劳工局:常设秘书处
劳动法总则:
1、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劳动规章制度法、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
2、劳动条件基准法:工时法、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监督法
3、劳动保障法:就业促进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福利法
现行劳动法实施于()
A、1994年7月5日B、1995年1月1日
C、1995年5月1日D、1999年5月1日
劳动者的概念
广义: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但不一定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
狭义:职工。
广义职工: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依法参加劳动关系(但并不一定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
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加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
劳动行为能力包括: 劳动者资格的特征:
1、年龄、(1)产生时间和根据
2、健康、(2)终止的时间和原因
3、智力、(3)可否代理
4、行为自由(4)受限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我国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
1)以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核心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2)是以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管理为核心的公共人事管理职能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定期劳动合同期限:短期:2年以下;中期:3-5年;长期:5年以上。
不定期劳动合同期限(对劳动者更有利):以完成一定工作为内容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服务期条款: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当事人2)目的3)内容4)形式5)效力
集体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集体合同公布阶段:签约后7日内将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15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送达,生效日期为《审核意见书》确认的生效日期;如果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自第16日起自动生效
最高工时标准:日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法定节假日:元旦、国际劳动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1天)、春节、国庆节(3天)。凡属假日,如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假:妇女节、青年节、建军节(半天),儿童节(1天)不补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
加点工资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150%;
公休日加班工资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300%。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为保障其基本生活,而依法强制以保险形式实行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
1883年,《劳工疾病保险》,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律
退休年龄条件:男60周岁,女50(工人)55(职员)周岁。
国家公务员提前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50周岁
社会倾销:当一个高工资的工业化国家进口相对低廉的外国产品,而这些产品只所以廉价是因为出口国没有提供合理的工资、利益以及对工人其他方面的保护。通过利用廉价和缺乏保护的劳工,出口国能够以远低于一般市场价格的价格在工业化国家销售产品。这就将社会问题“倾销”到了进口国,其形式就是失去就业机会,迫使降低工资和利益以使进口国的价格结构更具有竞争力。
简述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的区别:
1、国际劳工公约是一种正式的国际公约,各成员方一旦批准,就要承担遵守公约的义务。公约对没有批准的成员没有约束力;
2、国际劳工建议书是一种非正式的文件,不需要成员方批准,只是供成员方在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或者政策时参考,不具有约束力。
实践中,往往在制定一个公约的同时另外制定一个同样名称,但内容更为详尽具体的补充建议书。
简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必要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应当(法定必备条款)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任意条款)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论述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
(一)支付经济补偿的事由:
1、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事由;
4、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医疗补助费。
(二)经济补偿的标准
经济补偿一般标准分为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
1、一般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特殊标准:
(1)高薪劳动者的特殊标准
(2)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特殊计算规则
简述社会保险与民事人身保险(商业人身保险)不同:
(1)性质不同:前者有社会保障性质,后者有商业性质;
(2)实施对象不同:前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后者是任何人的生命和身体;
(3)保险原则不同:前者实行强制、非营利、物质帮助和片中公平原则,后者实行自愿、营利、经济补偿和片中效率原则;
(4)保险费用负担不同:前者来自多层次多方面,以国家和企业负担为主,后者来自投保人的缴纳。
论述我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发放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履行交费义务: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照规定履行了交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发放期限
(1)失业前缴纳保险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为12个月;
(2)失业前缴纳保险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为18个月;
(3)缴纳保险费累计达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失业的,交费期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论述工资支付一般规则:
(1)货币支付规则:以法定货币支付
(2)直接支付规则: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书面记录保持两年
(3)全额支付规则:工资必须全部支付不得克扣
(4)定期支付规则: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节假日,休息日应提前支付
(5)定地支付规则:必须以营业场所为支付地
(6)优先支付规则:企业破产或清算时,工资作为优先支付的债权
(7)紧急支付规则:职工紧急情况时,用人单位应预支工资的相当部分。
陈某与某玩具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书中规定了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内陈某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陈某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前60天通知厂方,并须征得厂方的同意,否则厂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该份合同哪些内容违反劳动法规定?
(1)试用期为1年违反劳动法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不是1年。
(2)合同中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0天通知用人单位,这一约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60天。
(3)试用期内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征得厂方同意,这一约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没有规定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因此广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的约定也是违法的。
2004年10月,王某通过考试被录用为某市酒店的服务员,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规定:“聘用期4年,其中试用期从2004年10月3日开始,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600元”。王某工作中受到客人和员工们的一致称赞。2005年5月,该酒店又从社会上公开招聘女服务员30名。同时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聘了30名女服务员,王某也接到了酒店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当日下午,王某找到人事主管,人事部负责人出示2004年10月招用女服务员的条件,其中规定女服务员身高165厘米以上(含165厘米),王某身高163厘米,不符合该条规定。王某不服,请问,酒店解聘王某的行为合法吗?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本案中的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期的长短,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而王某实际上已经工作了7个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认为王某的试用期在2005年4月3日已届满,酒店在5月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更何况酒店决定招聘王某时知道其身高不符合条件但还是和她签了聘用协议,只能认为是酒店自己更改了自己的录用条件。
试用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半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周,合同期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