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几点看法_劳动合同法第条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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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几点看法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同志们:
大家好!很高兴参加今天的座谈会。去年以来,《劳动合同法》成了社会上的热门话题,无论是学者、官员,还是老板、员工,都对这部法律空前地关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现在,这部法律实施已经有半年了,有关的争论不但没有尘埃落定,反而愈演愈烈。不久前,国务院制订的《实施条例(草案)》再一次引起了各方的论战,看来盖棺定论尚需时日。下面,我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仅供大家商榷。
单从这部法律本身来说,初衷很好。看得出来,立法者力图制订出一部“善法”,来解决经济高速发展中劳动领域内的社会公平问题——考虑到我们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大背景”,这次显然就是要向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有所倾斜。但很遗憾,不光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叫苦连天,地方政府顾虑重重,很多劳动者也并不“买帐”。所以,刚才我说的“好”,主要是指的立法意图,也含有一些尊重国家法律、尊重立法者的意味。但是,好心未必办好事,落脚到现实,情况就不太乐观了,用一句话概况,那就是政府、企业和劳动者都很头痛。主要的问题:
首先是阻碍经济发展。香港经济学家张五常坚决反对劳动合同法,基本观点之一就是认为劳动合同法会“搞垮经济”。“搞垮”的说法也许有些言过其实,但对中国经济竞争力的负面影响的确不容忽视。根据专家估算,新法实施后,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人工成本增幅高达50%。按照美国《华尔街日报》的说法,“珠三角7万家港资工厂中10%今年将停产。” 深圳对外迁企业的调查发现,“人工成本高”排在了企业外迁原因的第二位,占53.3%。这里面,劳动合同法有很大的影响。现在,外资纷纷把目光转向人力成本更 1
低的印度、越南等国。亚洲鞋业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搬离珠三角的制鞋企业,大约四分之一迁到越南、印度等亚洲其它国家或地区。尤其是越南号称“中国经济杀手”,他们的“革新开放”简直就是“改革开放”的翻版,从2000年开始,每年的经济增长率都超过7.5%。但可以肯定,越南绝对不会模仿我们的“劳动合同法”,否则,它这个“杀手”肯定就当不成了。我们的劳动合同法,对这些国家来说是“重大利好”,是他们引进外资,发展制造业的大好时机。眼光回到国内,珠三角、长三角确实需要“腾笼换鸟”、产业升级,但对整个中国来说,外资和制造业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里,仍然将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中国幅员广阔,内地经济落后、迫切需要引进外资搞建设的地区还很多。俗话说“肥水不留外人田”,与其把外资和制造业赶到越南去,还不如从沿海迁徙到内地,从东部转移到西部,帮助国家搞西部大开发。但现在,劳动合同法“一刀切”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必然使中国“世界工厂”的竞争力大打折扣。
其次是劳动者的实际权益提升有限。我们看到,不少打工者被提前解雇,倒在了新法实施“黎明前的黑暗”中;工作满十年或者已经订立过一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提心吊胆,不知道自己的下一份劳动合同会不会不翼而飞;就连华为这样的民族企业典范,也采取了先辞职、再返聘的逃避手段。对这些情况,政府手捧着《劳动合同法》却也拿不出什么办法。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就是社保问题,新法强调“社会保险”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多少有点脱离中国国情。每年年底,进城打工的民工都会掀起“退保潮”。深圳是国内农民工参保覆盖面最广、参保人数最多、参保比例最高,并且最早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的城市,但是全市到目前为止,享受到养老保险退休金的12.74万人中,非户籍人口只有230人。对一个农民工来说,连续交满15年社保、拿到养老保险退休金简直就是海市蜃搂。这里面的原因很多,像劳动者档案的转移接续制度不健全,连续交纳15年的门槛过高等
等,使国家的美好愿望变成一厢情愿!这些问题不解决,社会保险的最终受益者,就只能是国家和社保基金,而不是普通的劳动者!
第三是影响社会稳定。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划定的保护标准过高,为劳动者画的“饼”太大;另一方面,由于与现实脱节,劳动者得到的福利和保障并没有明显提升,甚至有所下降。两者之间的落差越大,劳资双方的关系就越紧张。今年第一季度,全市法院受理劳资纠纷案件4347件,同比增长126.4%,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受理的案件也比去年同期增加277%。对这一点,我在基层感触比较深。去年,我街道劳动部门处理劳资纠纷146宗,涉案人员627人、金额160万元。而新法实施后5个多月,就已经接收劳资纠纷152宗,涉案人员达到1323人、金额超过640多万元,都超过了去年全年。并且,劳资纠纷的处理难度也明显更大。例如,新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没有劳动合同,取证比较困难,加上赔偿标准提高很多,双方矛盾也更尖锐、更频繁,都不愿意轻易让步,调解的难度非常大。
第四是脱离中国的国情。其中一个例子是劳动时间问题,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试问中国目前有多少企业可以做到这一点?我看少之又少!除了国营大中型企业、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等吃皇粮的部门,数不清的外资及民营企业,有多少劳动者能过上这种生活呢?中国工业和经济基础薄弱,但中国人历来吃苦耐劳,不怕苦不怕累,就怕自己没出息,就怕穷。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抓住了这难得的发展机会,苦干实干,经济终于有了起色,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和发达国家比起来,就是再努力奋斗30年都还不够。小平同志说得好,“发展才是硬道理。” 中国经济的突飞猛进,是老板们和员工们一起没日没夜拼出来的。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中国人不应该就此满足,不应该像《龟兔赛跑》
里的兔子一样停下来睡大觉!所以,这部法律太过“先进”,估计超前了20到30年,完全应该等到中国经济真正得到大发展、大巩固的时候再出台。
第五就是高估了立法的作用。我们说,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但绝对不是唯一的防线。并且,法律应该规定最低的保护门槛,这个门槛的标准就是保证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至于更高的标准应该通过其他途径来建立,比如工会协调、行业规范、劳资谈判等等。可现在的情况是,其他的防线没有发挥多大作用,法律这条防线又被寄予了过高的期望。比较典型的就是工会,它和任何政府行政机构并无两样。与西方国家不同,我们国家的工会几乎没有什么众所周知的维权事件,大型国企里的工会都是工厂里的行政部门,所以在表达工人集体利益的实践中没有真正唱过主角。所以,调节劳资关系这个思路并没有错,只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不是单纯的立法能解决的,关键还在于社会各个层次的劳资关系解决机制的建立。
最后,还想说三句题外话,其实这也是我们国家长期以来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并且在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论中表现得比较突出。一个就是法律出台后争议很大,往往成为社会议论的焦点,但是在立法阶段争论得很不够。照理说,立法是对社会利益的第一次分配,应该充满激烈的交锋才对;而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应当有高度的权威,受到社会的一致遵从。我们的实际情况和这个恰恰相反,存在争议的法律往往顺利通过,顺利通过的法律往往再带来更大的争议。第二个就是人大立法,造成第一次争论;紧接着政府(国务院)搞一个“实施条例”,再次引起社会的争议。很多时候,政府的条例甚至起到了修改人大立法的作用,这次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就有这样的嫌疑。第三个法律执行得很不好,只要把《劳动法》执行好了,根本就不会有山西“黑砖窑”、广东“血汗工厂”生存的空间。这三个现象可以说是我们国家独有的,对法律的权威伤害很大。
以上,就是我个人一些简单的想法,提出来仅供大家批评指正,有不妥
之处,还请大家谅解。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