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立法焦点_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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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
我国从计划经济时代转化成市场经济时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工,劳动派遣工、家庭用工、工人用工等等,但是这些新型的劳动用工型式也引起了诸多的劳资纠纷,这些纠纷的出现恰恰反映出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的不足或者立法缺陷。
在《劳动合同法》立法之初就出现了众多争议的焦点问题其
一、如有人主张劳动合同立法应该向弱势群体劳动者一方倾斜,也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不能偏袒劳动者,劳动者也有优势人群,(如科研人员、高素质人才)。其
二、有人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认为属于社会范畴的《劳动合同法》其立法宗旨就是要向劳动者倾斜,还有人则认为对劳动者倾斜过度会导致中国劳动力成本优势的丧失等问题,主张立法的宗旨是谋求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平衡。其
三、还有人在承认应当对劳动者进行特别关注的前提下,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应作“双保护”的表达。
纵观以上争议焦点我认为我国正在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必然会引起机器化生产代替手工化生产,势必会有很大一批的工人失业,造成劳动力的过多剩余。
再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我国现在劳动力的主力军主要还是20世纪70年代的农民工,他们处在社会的底层人群,大多都是没有一技之长,只能靠出苦力维持生计,随着经济时代的机器化生产代替手工业的转型,他们势必会被淘汰,然而这些人群会不惜以低廉的工资报酬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这就会让一些企业以及一些用工单位以低廉的工资报酬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这些人群会把第二次获得的工作机会视为自己的“铁饭碗”,面对企业家们的压迫他们会忍气吐声,这就会造成更多的“血汗工厂”,他们付出的是双倍的劳动力,得到的却是单倍的劳动报酬,这些人群才是劳动市场中的弱者。《劳动合同法》立法更应该向他们倾斜。
我之所以要倾向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因为劳动关系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需要国家通过立法予以矫正。劳动力拥有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之间有一种天
然的不平等。大多数的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都处于弱势地位,以追求是实质正义的法律应当对劳动者一方进行适度地倾斜保护,以矫正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地位。有人会担心过分地强调保护劳动者一方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会导致中国劳动力成本优势的丧失,同时也不利于外来企业来中国的投资发展等问题。
我认为在《劳动合同法》中向劳动者倾斜保护,不会造成以上问题,原因是其
一、劳动者大多数都是弱势群体,他们没有社会的最低生活保障,这些用人单位及企业可以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提高工资福利等更多的优惠策略来吸引劳动者。其
二、对于外来企业他们的资金更充裕,劳动保障条件有更多的优势,这恰好比本土的企业在劳动招工中更具吸引力,这样就会提高劳动用工市场的竞争,劳动者的权益会在竞争中会更加得到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两者之间并无本质上的矛盾,“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说并不意味着只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保护或者排斥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只是强调在双方合法利益保护的基础上,对劳动者给予倾斜保护,不会导致劳动合同双方主体的权利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