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论文之商标侵权问题1_关于商标侵权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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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论文之商标侵权问题
摘要:商标是商品的标记,商标权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每种商品都会有自己的商标,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也就越来越多,但是商标的侵权行为在蔓延滋生。因此商标保护,特别是驰名商标保护越来越受到国家的保护。本文中我以“中美ZIPPO商标侵权”的案例来谈谈商标侵权和驰名商标的有关问题。
关键词:商标侵权,驰名商标,知识产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标保护,特别是驰名商标保护越来越受到国家的保护。为此,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权也被赋予商标注册人应有的权限,这也要求商标注册人合理使用所享有的权利。会对商标所有人的销售量造成影响,并进一步带来经济损失,同时,不正当使用人的销售量会因为利用他人商标而上升并创造利润,商标的使用影响了当事人双方财产的损失,因此商标成为所有人的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
“不用电,没有明火,24小时保持50度恒温,”更有与“ZIPPO”打火机相似的时尚外形,去年冬天,“ZIPPO”怀炉在网上卖火了。昨天,此怀炉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不允许使用与美国ZIPPO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ZIPPO”及标识。生产此怀炉的慈溪市附海唐峰塑料厂及其负责人孙孟林也因此被判赔偿50万元。
2009年3月12日,美国ZIPPO公司发现,孙孟林在网上公开销售由唐峰厂生产的“ZIPPO”怀炉产品。通过购得商品后,美国ZIPPO公司便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唐峰厂及孙孟林一同诉至法院。一审败诉后,ZIPPO公司不服上诉至浙江高院。今年7月23日,浙江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ZIPPO公司认为,涉案商标的文字“ZIPPO”为臆造词,显著性强,且同为本公司商标和企业字号,鉴于ZIPPO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唐峰厂生产的怀炉与“ZIPPO”打火机为类似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唐峰厂在其怀炉上使用了“ZIPPO”企业字号,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唐峰厂与孙孟林答辩称,ZIPPO并非驰名商标;怀炉商品分属第11类,而ZIPPO核准使用于打火机,分属第34类,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不应认定为类似商品。“ZIPPO”公司在中国的企业名称为之宝制造公司,而非其英文名称,且没有证据证明“ZIPPO”作为企业字号在中国进行了大量的商业使用,其不具有知名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查明,唐峰厂申请怀炉等产品上注册“ZIPPO”商标,以期获得合法化身份,ZIPPO公司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认为,孙孟林曾参与美国ZIPPO怀炉的打样工作,对ZIPPO公司的商标理应明确知晓,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核准注册。浙江高院审理认为,打火机的基本用途是点火工具,而怀炉则属于小型取暖设备,并不具有点火功能,两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
ZIPPO公司创始于1932年,是世界著名的打火机制造商。“ZIPPO”及商标分别于1989年和2003年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并持续使用至今,在打火机上使用的历史久远,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早在2000年,国家商标局即将“ZIPPO”商标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公司为宣传、推广和提高其品牌知名度,从1996年起就通过各种书籍以及报刊杂志对“ZIPPO”品牌打火机进行报道。通过其一级经销商在中国大量设立了众多销售网点,销售点遍布全国各省市752家专卖店,“ZIPPO”打火机在中国大陆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占有优势地位。其品牌价值已为公众所认同,已经达到驰名程度,应认定在第34类打火机、灯火石产品上为驰名商标。
最终,浙江高院依法认定ZIPPO为驰名商标,唐峰厂对ZIPPO标识的使用行为侵犯了ZIPPO公司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我认为,ZIPPO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ZIPPO”确实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商标,应认定ZIPPO公司所持有的“ZIPPO”商标为驰名商标这一事实状态,唐峰厂在其怀炉产品上使用“ZIPPO”标识侵犯了ZIPPO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判决唐峰厂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企业名称中使用“ZIPPO”标识,注销带有“ZIPPO”字样的网址和域名,赔偿ZIPPO公司一定数目经济损失。
由于公司为宣传、推广和提高其品牌知名度,从1996年起就通过各种书籍以及报刊杂志对“ZIPPO”品牌打火机进行报道。销售点遍布全国各省市752家专卖店,“ZIPPO”打火机在中国大陆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占有优势地位。“ZIPPO”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商标。因此认定为驰名商标。虽然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是扩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使其在一些不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也能得到保护。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不是全类保护,进行跨类保护也不是没有限度的,必须在满足“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条件的前提下,驰名商标权利人才有权禁止他人在不同类别上注册或使用该驰名商标。
基于上述分析,唐峰厂在其产品及宣传中使用与ZIPPO公司驰名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虽然唐峰厂生产的怀炉商品分属第11类,而ZIPPO核准使用于打火机,分属第34类,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上存在差异,不属类似商品,但是其行为足以误导公众认为其怀炉产品与ZIPPO公司的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或者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是ZIPPO公司生产,或者认为其使用驰名商标获得许可,这一误导行为势必会减弱ZIPPO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声誉,淡化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从而
造成实质性损害。
知识产权能够保护智力劳动者的创新劳动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和推广应用。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
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劣势给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带来严重后果。首先,国内一些企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的困扰。据统计, 目前国内假冒侵权案件的8 0 % 是针对国内企业的。一些国内知名品牌商品被假冒, 不仅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 消费者的利益也受到侵害。一些企业的创新技术得不到有效保护,创新积极性受挫。
为此,在全社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我们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我们要利用各种媒介,大力宣传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全面、准确、有针对性地宣传和普及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我们要在制度建设上扎扎实实地取得进展。我们要抓紧制定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等各个方面采取措施,支持形成一批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装备的自主知识产权,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产业。
参考文献:李月明.《对我国知识产权现状的分析与对策思考》.山东大学经济学院.2006
光明网—光明日报.《在全社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安青虎.《驰名商标和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精)》.商务印书馆.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