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民办教育机构行政审批暂行办法_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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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民办教育机构行政审银川市兴庆区民办教育机构行政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工作,提高政务服务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兴庆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批标准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公民个人。联合举办者,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明确出资方式、比例和权利义务,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在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二)办学经费。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筹设阶段资金按机构层次分别为:幼儿园不少于80万元,培训中心(班)不少于2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专修学院不少于200万元。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等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最低额度的50%。

(三)办学场所。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幼儿园校舍要设计合理,有适合幼儿生活的活动室、卫生间、户外活动场地及能为幼儿提供良好餐饮的食堂。新建或新开办的幼儿园规模不少于6个教学班,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幼儿人均不少于5.5㎡,户外活动场地不少于500㎡,幼儿人均3㎡以上。培训中心(班)、培训学校、专修学院校舍面积分别不低于300㎡、600㎡、2000㎡,每一培训时段生均校舍面积分别不低于5㎡。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租赁期和使用期不低于3年。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校址。

(四)决策机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设董(理)事长1人,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园)长担任。在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五)专职负责人。拟任民办教育机构校(园)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能够胜任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六)专职管理人员。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七)教师。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有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幼儿园教师要有中师以上幼教专业学历,培训机构专职教师不得低于教师总数的50%。在职公职人员不得作为民办教育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自行离职等人员需提供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设备设施。民办幼儿园必须按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幼儿生活设施、教学设备、玩教具、卫生保健设备、灶具厨具、教师办公设备、信息化设备及广播设备等。民办教育机构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以自行购置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九)办学名称。民办教育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由四个部分组合而成。即:行政区划名(银川市兴庆区)+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领域(教育培训内容)+机构层次名(幼儿园、培训中心、培训学校、专修学院)。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申请上报材料前要先报审批机关审核,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军队编号的名称,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带有可能造成误解误导的文字、内容或简称,不得含有“国际”、“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幼儿园不得带有“双语”、“实

验”等字样。

(十)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审批流程

(一)筹设阶段

1、举办人到办学地点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教育窗口提出申请,由教育专干受理申请,对办学机构名称及筹设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一周内对办学场地进行初审。不具备申办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初审通过的由教育专干将筹设期申请材料报兴庆区教育局基础教育办公室民办教育机构行政审批受理岗复审,复审无误后发放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招生。(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申请所需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以及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公职的证明。银川市户籍外举办者,需提供在银川市相对固定的居住证明(居住证)和原籍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无不良办学记录的证明材料。由两个以上的社会团体或个人承办,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比例和权利义务。

(3)办学出资的验资报告,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个人举办者出具本人银行存款证明。

(4)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租赁协议(租期三年以上)、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教学用途消防安全验收证明。

(二)正式申请设立阶段

1、举办人完成筹设后,将正式设立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送兴庆区教育局基础教育办公室民办教育行政审批受理受理岗进行实质性审查。(15个工作日完成)

2、申请所需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校(园)长的资格证明。拟任校长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4)民办教育机构章程。

(5)学校(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会(董事会)成员花名册、理事长(董事长)及理事(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6)学校(幼儿园)教职工花名册,拟聘教师资格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教学计划。包括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8)联合出资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的方式、数额和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直接向教育窗口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中3、4、5、6、7、8项要求的材料。

(三)审查审批阶段

1、根据民办教育机构行政审批受理岗审查意见,兴庆区民办教育机构行政审批工作小组牵头,邀请兴庆区卫生监督、物价、工商、街道或乡镇等部门,抽调教育局基础教育办公室(民办教育机构行政

审批受理岗工作人员除外)、人事财务办公室、基建建设与条件装备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办学场地、办学条件等申请资料进行实地综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25个工作日完成)

2、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依据兴庆区民办教育机构行政审批工作小组提交的意见做出决定。研究通过的,由教育局基础教育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起草批复文件,到教育厅申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打印证书。不予批准设立的,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完成)

(四)送达

申请人到办学地点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教育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备案公告

教育局作出批准设立决定后,及时将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办学类型(内容)等主要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办理法人登记、机构代码、收费许可、税务登记,开设银行账户,刻制印章。并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幼儿园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及时到卫生监督部门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法人变更、终止等审批参照审批流程进行。

第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申请人,在提交材料与相关证明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查证属实的,教育局立即终止审批流程,并做出不予审批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行政审批过程,国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不按照规定程序、标准审批或存在失信、推诿等行为的,按照《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信行为问责暂行办法(试行)》、《银川市兴庆区公职人员“庸懒散乱奢”行为问责暂行办法》进行问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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