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考核办法(村)_招商引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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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各村2010年招商引资工作
考核细则
根据《开发区2010年工作意见》(鲁宁党工字[2010]2号)、《2010年开发区经济工作考核办法》(鲁宁党工字[2010]3号)及《关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意见》(鲁宁开管字[2009]1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细则。
一、考核对象
《2010年开发区经济工作考核办法》(鲁宁党工字[2010]3号)下发任务的各村两委。
二、考核内容
(1)有价值信息任务完成情况。根据填报的招商信息表,经审核确认后,确定各村两委任务完成量。
(2)项目落地服务情况。包括拿地清地、测量测绘、手续办理、协调服务等方面。由管委会班子成员对各村两委项目落地服务情况进行评定。
(3)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地的,作为招商引资成果。固定资产额经评定后,确定实际数额。共同引进的项目,按引资比例分摊。
三、考核计分方法:
考核结果以积分形式确定,满分100分。
1、有价值信息收集(20分)
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得20分;未完成任务的,得分=20分×(实际完成数÷任务数)。
2、项目落地服务(60分)
积极参与并圆满完成任务,且没有投诉的,得60分。有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3)招商引资任务完成(20分)
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得20分;未完成任务的,得分=20分×(实际完成数÷任务数)。
四、考核认定
1、考核项目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500万元及以上的经营性商贸类、三产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2、实际进资确认:以到位的固定资产(含注册资金、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等)为准,以投资者提供的原始发票为依据,没有发票的,按市内同类资产的价格或市场价格就低评估确认。在途中或预订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原材料、产品等)和货币资金不列入范围。
3、工业项目确认:新办独资企业中的所有投入,新办合资、合作企业外方投入,以兼并、收购等方式改造生产性企业而支付的现金和新增加的设备、设施。
4、三产贸易公司确认:流通性贸易公司以公司产生的税收为考核标准。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