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_宪法第四十条规定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第四十条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宪法第四十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一条是否应理解为:除了上诉三种情况外,用人单位只要对劳动者不满意,可以支付每年一个月工资补偿为代价,随时解雇员工(即无需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当然不是。以提前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就是40条所罗列的三种情况,不符合这三种情况你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那得依《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双偿补偿金。

《第四十条.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第四十条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 十条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 十条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