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驯养证审批_二级野生动物驯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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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
审批及年检实施办法
浚县林业局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审批及年检
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审批及年检;项目编码:311林业11。
二、审批(许可)项目依据:《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24条、第25条。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别:承诺件(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上报件(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林业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林业行政机关申请办理。
六、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一)拟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是否具备合法的来源渠道;
(二)是否具备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合格场地、资金及有资质的技术人员。
七、申请材料:
(一)经营单位、个人需填写:“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二)拟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三)经营场地、资金、技术人员材料(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四)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
八、申请表格:
填写“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该申请表可以在经营所在地的区县林业部门领取,按表中内容要求认真填写,由经营所在地的区县林业部门签署意见。
九、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一)受理
承办: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填写“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及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人补齐资料后,再进行受理。
时限:0.5个工作日
(二)现场踏勘
承办:县林业局资源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程序标准先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需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和设施设备或授权区县林业部门进行现场查勘,将查验结果由现场检查人员当面告知申请人,需整改的限时整改)。
时限:1个工作日;需现场查验的为3个工作日。
(三)审定
承办:林业局领导
单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定人名字,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并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制证及文书
承办:县林业局资源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证,对符合标准的,制证、登记、颁发《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需经省林业厅或国家林业局核准的,制作转报文书、登记,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后,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发证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领证、转报文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将相关权利、投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0.5个工作日
(六)立卷归档
审核审批工作结束后,市林业局资源科将审核审批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当即归档。
十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需现场查验的为3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有效期3年。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领取《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后,方可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五、年审、年检:每年十二月验证(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十六、监管措施:未领取《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实施办法依据原文: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向批准机关申请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按规定妥善处理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第二十五条持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每年一月应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驯养繁殖计划和产品销售计划,经批准后执行。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驯养繁殖其它野生动物的,报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驯养繁殖许可证每年十二月验证一次。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单位不得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