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合同法重点改变_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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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法律问题解读
一、劳动合同主体
(一)用人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4、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或虽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但受用人单位委托的分支机构;
(二)劳动者:
1、年龄:男16-60,女16-50/55。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退休之后按劳务关系处理。
2、非中国籍用工:外国人以及涉港、澳、台人员无就业许可证,擅自在国内企业就业的,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不受我国《劳动法》调整。
二、用工形式
(一)劳动合同用工
(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7月1日施行版本对劳务派遣用工做了调整:
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4、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三)非全日制用工—可订口头协议,可与多个用人单位订合同;无试用期;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不能按月结算。
三、劳动合同订立(书面)
(一)法律要求:劳动关系建立时订立,未在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的需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给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弹性空间)
(二)未按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后果
1、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订立的:
(1)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对劳动者的后果
A、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B、用人单位只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不需支付劳动补偿。
2、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的:
(1)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对用人单位的后果
A、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起算时间:自用工第二个月起至合同补签前日);
B、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对劳动者的后果
A、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B、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大于等于6个月小于1年按照一年计算,小于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3、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的:
(1)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对用人单位的后果
A、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起算时间:自用工第二个月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B、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若仍未签订的,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劳动合同解除
(一)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权:
1至3项用人单位不补偿;4到12项用人单位补偿-(用人单位有过错)。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的法定解除权:
2到7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补偿--(劳动者有过错),其他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补偿。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8至10项为无效合同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1、12项可立即解除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补偿原则:
法定解除权在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有过错才补偿;法定解除权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有过错才不补偿。
五、关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的规定
(一)补偿金
1、补偿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补偿条件/情形
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文件规定范围的方进行补偿。同上
(二)赔偿金
1、赔偿金标准
按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
2、支付赔偿金条件/情形
(1)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需支付赔偿金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2)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加付赔偿金情形
用人单位应按如下情形支付而逾期不支付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违约金
1、违反服务期约定
(1)服务期约定: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违约金金额: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1)竞业限制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竞业限制约定适用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附劳动合同方面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1-1,修订版201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1-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2001-4-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2006-8-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2010-9-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2013-2-1)
《解释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根据如下两条解除合同未通知工会的,可按照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但起诉前补正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