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_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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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就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几项要求:

第一,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报送备案是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础,是备案审查工作的第一道环节,必须确保规范性文件及时按照要求报送备案;备案工作重点在审查,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都得到严格的审查;有错必纠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也是备案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必须确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得到纠正。

第二,坚持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备案职责,建立、落实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有监督责任。同时,要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坚持不断开拓创新。要紧紧围绕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不断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在实践中摸索总结备案审查工作规律,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备案监督的作用。

严格执行备案审查规定,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1、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尽快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加快制度建设步伐,抓紧制定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范围和要求,确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备案审查方式和程序,强化备案审查责任。

2、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不报备问题。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不报送备案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采取各种措施,强化备案责任,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各地方要不断加强备案管理工作,统一备案格式,建立相应的备案登记制度、公布制度、核查制度、通报制度,形成比较完备的备案管理流程,提高备案管理水平。

3、加大审查力度,切实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重要是合法性审查。各地方、各部门要通过科学、有效的审查工作制度,紧紧围绕工作中心,对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坚决纠正规范性文件越权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的越权减免税,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影响统一市场形成,不统一实施WTO协定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等问题。

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保证备案审查工作制度的落实

一是,要有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充分发挥备案审查监督的作用,应当切实解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薄弱的问题。各地方要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建设,使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备案审查工作任务相适应,做到机构确定、人员确定、职责确定,充分创造有利条件,保证备案审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要培养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备案审查的工作任务和特点要求备案工作人员,必须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必须要有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和研究问题、处理问题、协调问题的能力。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备案审查工作人员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认清责任、踏实奉献;要加强业务学习,特别是要加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论的学习,及时理解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学习WTO规则,不断充实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新知识、新理念,以适应新形势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要求。

三是,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现代化建设。报送备案、备案管理、备案审查和监督指导等项工作需要大量公文往来和数据统计分析。因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充分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和政府法制网络建设的成果,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现代化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备案审查工作现代化建设的支持,积极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现代化建设,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效率。

南京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一、认真制定并不断完善备案工作制度。为了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1992年我市依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制定了《南京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1997年、1999年市政府根据执行情况两次修改备案规定,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力度,今年,市政府在制定的《南京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明确对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前置审查的要求。明确规定区县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定的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事项,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要在发布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为了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落实,市政府法制办先后举办了三期区县政府法制办和政府部门法制干部培训班,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程序进行指导,统一报备格式,规范报备和审查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方面的制度,有200多人参加了培训。

二、加强检查、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要使备案制度真正落在实处,必须加强检查落实。我们把对区县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作为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检查,一是采取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即就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进行检查。综合检查即在进行执法检查时,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列入检查内容之中。对在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有关部门领导研究,完善制度,理顺关系,改进办法,纠正问题。二是采取传统检查与网络技术检查方式相结合。我们除坚持采用传统的上门检查方式外,充分利用政务公开后区县政府和部门采用网络技术的成果,在网络上检查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报送备案情况,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加强对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为了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改变以往备而不查的情况,从去年开始,我们从理顺职责、有利于工作的角度出发,对市政府法制办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及审查的职能处室工作进行了调整,重新作了分工,加强了对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处内部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统计表及审查责任人和审查结果的记录,做到台帐清楚,责任明晰,保证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每件都落实审查。我们在审查规范性文件中,一是严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关,不让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疏漏。二是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审查。对超出本级政府、本部门职责、权限的规范性文件不让其过关。

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一、加强立法,建立制度

1993年,市政府以规章形式颁布了《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市政府第14号令),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开始施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2002年市政府经修订重新颁布了《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市政府制定了《关于适应入世要求加强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审查把关的通知》要求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由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备案审查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和多项配套的文件,全市建立和健全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

根据市政府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先后制定了《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标准》、《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作出了界定,对备案工作报送流程、登记受理、业务审查、复函确认到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等各个环节作出具体的规定。市(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也建立了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备和审核把关机制,全市备案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规范程序,落实责任

一是规范报备工作程序。根据我市备案规定,市(县)区政府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发布30日内,市政府部门在文件发布10日内向市政府报送备案。报送备案工作由报备单位法制机构统一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以统一格式报备,即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等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并附有电子文本磁盘。二是规范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建立“双审”、“会审”制。“双审”是:监督处一名副处长专职从事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报备文件受理后,由其填写“备案审查表”,3日内对报备文件进行初审,提出处理建议。因征求意见等需延长审查期限的,需处长同意。对初审意见处长进行复审。再报办分管领导审定,签发复函。“会审”是:对审查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或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由负责备案的处室会同办有关处室共同审查。涉及几个部门的,对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要求10日内返回。涉及重大事项的,将审查情况报办主任会议。对经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每件复函。各类备案材料收集齐全,每年归档。三是规范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每年一月,将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根据“谁漏报,谁负责”的原则,对规范性文件缺报、漏报、迟报或者因不符合报备技术要求造成退件的,由报备部门承担责任,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中扣分。四是明确审查责任。法制办内部规定,凡属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未及时发现、纠正文件违规内容的,由备案处室负责人或分管主任承担相应责任。

三、明确标准,认真审查

在备案审查中,除认真把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基本要求外,我们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是,根据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特点,对行政机关发布的针对不特定对象能反复适用的,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为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使用“公告”、“通告”、“决定”、“规定”、“办法”、“意见”、“通知”等。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有行政许可内容的;(2)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的;(3)有行政执法检查内容的;(4)有行政强制措施内容的;(5)有行政处罚内容的;(6)其他可能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

凡有下列内容的,即不是规范性文件:(1)内部事务管理制度;(2)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3)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4)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5)针对特定对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6)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经审查,发现问题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凡是属于文件制发技术性问题,或可能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实质性问题,都在复函中明确指出,并规定整改期限,要求其在改正后30天内将情况反馈。对改正期满拒不报送处理结果的,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督促其改正。

四、健全网络,强化监督

一是完善市、市(县)、乡(镇)“三级政府,两级备案”的备案工作框架。明确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垂直管理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机关报送备案。乡(镇)和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向市(县)区政府报送备案。全市建立了各地区、各部门备案工作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的备案工作网络,先后组织了两次培训,建立了有效的备案工作方式。市政府法制办既对全市规范性文件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又对下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审核修改和会签发布、登记立卷、报送备案、处理备案审查意见等工作。二是全市每年召开的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上,对备案工作提出要求。半年出一期《无锡政府法制》专刊,对报送工作进行情况通报和汇总分析。按报备文件数量、审查通过率分别对部门情况通报和汇总分析。按报备文件数量、审查通过率分别对部门进行排序,在市政府公告栏和政府网站上公布经审查备案文件目录。三是定期组织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每年年底,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检查,至今已先后组织了10余次的全面检查。1998年起,我市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列为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重要考核内容,考核分配的分值在整个分值中占比例很高。如部门领导对行政执法工作重视、经费保障、人员落实,考核只占3分。而规范性文件备案这一项的考核分值每年都在10分以上,发现一件漏、缺报备文件扣1分。对法制部门审查处理意见不予落实的扣3分。发生一起规范性文件被审查撤销的,扣除全部分值10分。四是不定期抽查。对与管理相对人利益比较密切的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查。由于强化了监督措施,部门漏报或故意缺报的现象有了较大的改变。

徐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公开发布紧密相联,大大推动了该项工作的开展。一是部门积极性高,凡经审查通过的均可免费在公报上刊登,既实现了公开发布、确认执法依据合法的目的,也有利于扩大影响,增强执行效果;二是凡经审查认为质量好的规范性文件,方可推荐在公报上刊登,促使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向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方向努力。三是备案审查机构有紧迫感和压力。以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申报备案的部门有时限要求,但对审查无时限规定,难免出现不能及时审查的情况,现在公报每月出一期,每月二十日前必须完成本月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并需推荐出在公报上刊登的文件。

二、专人负责,集体研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要求,各地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同时报徐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徐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因此,公报编辑部及法制办公室法制监督处各有一名同志专门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法制监督处的同志除负责来文登记、发出回执外,还和公报编辑部的同志共同初审并推荐拟在公报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然后由法制监督处集体会审、处长签字,确定在公报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凡经审查认为有不合法、不适当内容的文件,均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制发部门,经修改完善后方由公报正式刊登。

三、部门重视,必要时备案审查机构事先审查,规范性文件质量明显提高。由于我办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抓得认真,不少单位十分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除明确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外,有的还在部门负责人签发文件前请我办备案审查机构提前介入,听取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再由部门负责人签发。目前,要求事先审查的部门文件逐渐增多,渐成发展趋势。虽然文件的制定周期长了,程序复杂了,但免去了事后改正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作为备案审查机构我们予以积极支持。同时,今年的备案工作中,我们逐步纠正了以往存在的只备不审或只审不纠的情况,除对照上位法审查文件的合法性、管理方式的合理性外,有的还直接对文件格式和文字予以修改,使审查工作逐步走向全面、深入。

四、采取其他监督手段,督促各地各部门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一是每年的年度评议考核将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将备案登记、公开发布情况量化为考核指标予以打分;二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等个案监督,发现未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出现的问题,在纠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责令改正不符合要求的文件。

南通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一是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为了贯彻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文件要求,针对我市部分行政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南通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管理办法》、《南通市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办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期限、审查的范围、审查的方法以及审查后作出处理的相关问题。

二是将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备案与备案机关主动通知审查这两种工作方式相结合。以往的工作实践中,在文件备案方面主要以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自觉报送备案为主,导致规范性文件“制而不备”、报送不及时、不连续报送、不全面报送的现象大量存在。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在要求及时、全面报送备案文件的同时,主动对报送机关一段时期内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检查,从报送机关提供的发文登记目录入手,区别出其中的规范性文件,对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逐一发具《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通知书》,要求被审查机关在接到备案审查通知书后15日内对其制发的文件进行说明,并提交被审查文件文本、制定该文件的说明、相关法律依据和制定文件时所经过的有关程序方面的证据。这样就解决了“制而不备”、“备而不审”的问题。

三是对报送备案审查和主动通知审查的文件依法审查、严格审查,并出具《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前几年,我们强调了报送机关按规定进行文件备案,而对已经报送备案的文件缺少实质性的审查,影响了这项工作的严肃性。今年下半年,我们加大了备案文件的审查力度,采取有报送有通知必有审查结果的措施,根据被审查机关提交的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以合法性和适当性为标准,经过审查后作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

四是对报送机关明确备案审查工作相关的业务要求。我们对报送机关在文件审查阶段报送材料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使报送机关有的放矢的应对这项工作。一般来讲,对被审查的文件,我们要求报送机关至少应提交的材料有:(1)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文件制定的背景、必要性、针对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主要依据;制定该文件经过的相关程序等。(2)制定该文件的主要依据目录或文本,其中对以规章、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应提交文本副本。(3)制定该文件时经过的相关程序的证据,比如文件制定的可行性论证、征求意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备案、公示等程序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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