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一答_一问一答各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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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清理问答
1、问: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答: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等行政规范。
2、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哪些?
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垂直管理的各单位,如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而如红十字会、XX领导组办公室指挥部等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发文主体资格。
3、问:这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标准?
答:
(一)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对由各级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机构和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政府或者有关政府部门另行制定;
(三)规范性文件满5年或者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2年的,宣布失效;
(四)对有效期未满,但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五)对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程序经审查后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
(六)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未满,且内容合法,需要继续执行的,经审查确认为继续有效;
(七)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4、问:如何通过公文的行文方向判断是不是规范性文件? 答:规范性文件是下行文,如《XX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而有的文件包括《关于XX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申请/报告/》,属于上行文,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关于致XX局的函》是平行文,也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5、规范性文件的特征有哪些?
答:规范性文件,一般包含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三个特征,即同时符合这三个特征的文件,一般都是规范性文件。
6、问:规范性文件的外部性指什么?
答:规范性文件的外部性,是指文件的内容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如《关于印发的通知》,而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如《关于加强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值班工作的通知》则不具有外部性。
7、问:规范性文件的普遍适用性指什么?
答:规范性文件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对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都适用,如《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关于XX消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等,而对于特定个别管理相对人的文件,《关于组建XX至XX等二级改造工程项目法人的通知》,《关于申请XX的批复》等则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8、规范性文件的反复适用性指什么? 答: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在这个文件生效以后、至失效之前的整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都有效,如《关于转发的通知》,《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等,而对只在某个阶段使用的文件,如《2007年XX镇防汛实施方案》,《XX镇森林防火工作预案》等则不具有反复适用性。
9、问:适用时间很短的、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答:这些文件不具有反复适用性,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般来说,这样的文件其标题中包含“整顿”,“整改”,“紧急通知”,“集中开展”,“宣传周”,“宣传月”,“XX月”,“XX年”“今冬明春”等字词。
10、问:《关于整顿和加强基层司法所及人民调解组织的实施方案》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答:这个文件中包含“整顿”,是阶段性安排,所以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11、问:《关于在农村开展“法律进农户、道德入民心”主题法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答:这个文件中包含“法制宣传月”,是阶段性安排,所以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12、问《关于印发XX县处置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答:应急预案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13、问:附件四《__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意见说明》中,“废止说明”如何填写?
答:关于“废止说明”栏的填写,分以下四种情况,对号入座,填入相应内容即可。
(1)与上位法冲突
(2)已有新规定
(3)已没有相对人
(4)已有新的文件
14、问:附件五:《__规范性文件清理失效意见说明》中,“失效说明”如何填写?
答:关于“失效意见”栏的填写,分以下三种情况,对号入座,填入相应内容即可。
(1)调整对象消失
(2)已完成,超过执行时间
(3)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
15、问:附件六《__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意见说明》中,“修改理由和依据的具体条文”应该如何填写?
答:关于“修改意见说明”栏的填写,分以下六种情况,对号入座,填入相应内容即可(1)越权使用。
(2)主要规定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3)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4)有的要求已有变化(5)原标准已不适应发展需要(6)不适应现实发展需要
16、问:附件七:《__规范性文件清理保留意见说明》中,“保留意见”如何填写?
答:对于需要保留的规范性文件,一般都是要继续使用的文件,所以“保留意见”填写“继续有效”。
17、问:附件八:《__规范性文件清理待定意见说明》中,“待定说明”如何填写?
答:对于需要待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上级转发的规范性文件,所以“待定意见”填写“转发文件”,并标明所转发文件发文单位、日期、文件号。
榆次区政府法制办 201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