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政策解析与法律维权_大学生就业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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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从用工之日起生效。各种方式收取钱和物都是违法,私法、公法、社会法、合同法是民法。
2、劳动合同法必备条款: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
动报酬。
3、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
面表现形式。专供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签订的一种就业协议,普遍存在毕业之前,签订协议前,双方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4、“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5、试用期包含在合同里,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的80%。3个月~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
1个月;1年~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7年固定不固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6、公司不给予员工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工作,那么1个月~1年都没签订则2倍工资;1年后
都没签订劳动合同则2倍工资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又叫三方协议。它是明
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8、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力、丧失工作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提供收入
和补偿的经济制度。强制某些群体作为社会保险税、成为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得固定的收入和补偿的一种再分配制度,目的在于保障物质和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稳定。
9、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答: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0、劳动关系?
答: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人事代理? 答: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出国政审等全方位服务,是实现人员使用与人事关系管理分离的一项人事改革新举措。
12、劳动就业权?
答: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也即,指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利,是各国宪法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
13、加班费计算:工作日 150%;双休日200%;法定节假日300%;日工资计算方法:月工资/21.75天。
14、郭某以软件公司未给他参加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否。《劳动法》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和《劳动
法》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企业再对劳动者作出任何处分都是没有约束力的,是无效的。”用人单位未给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虽然是错误,但并不是劳动者可以不提前通知企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郭某和公司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吗?为什么? 答:二者都有违约行为,应分别承担法律责任。郭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法》规定,提前30天通知公司,郭某违约应赔偿1万元人民币。
15、公司提出女工的录用标准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平等就业的规定?为什么?
答:本案争议起因于企业在招工过程中,对男女工人采用不同标准,这是对妇女就业权利的侵犯。根据《劳动法》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对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已经指出“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这是对妇女给予的平等保护。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是相对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设置的招聘条件必须是“合理差别”,即必须基于该职位的工作性质、需求及其他相关因素所必需的条件。如果不是“合理差别”就是歧视。用人单位就业歧视是违反宪法、法律和国际标准的违法行为。永盛公司本次招工的工种或岗位不是国家规定的不是和妇女的工作或岗位,该公司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违反法律规定,胡某应当被录用。
16、化工厂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哪些权利?请一一举例加以说明。
答:
1、或的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
2、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全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权,国家规定8小时/资应当以货币形势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天,40小时/周的工作时间制度,同时规定对于延长工作时间要求必须出于劳动者自愿,并作出相应的限制规定。
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
4、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5、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并对劳动者提供定期健康体检。费,保证劳动者在年老、病患、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17、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合同法的法律效果? 答:
1、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应当是解除合同的程序而非条件,劳动者违反解除合同的程序,合同仍然解除,只不过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劳动者2002.04.23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5.1日就不到公司上班,违反了解除合同的法律程序,根据《劳动法》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劳动者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答:《劳动法》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企业再对劳动者作出任何处分都是没有约束力的,是无效的。”实际上赋予劳动者无限的职权,它意味着:任何一个劳动者,不需要举出任何法定理由,不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前提,均可以以辞职的形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劳动者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形式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就可将尚未到期的合同法律效力解除。由此我们认为:既然劳动者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形式解除合同,劳动者就不存在违约行为。如果此时劳动者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则造成如下相互矛盾的结果:劳动者无论是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此时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来解除劳动合同就毫无意义。但是《劳动法》102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若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以下损失:“
1、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4、劳动合同约定的去他赔偿费用。”
综上述,《劳动法》31条规定实际上赋予劳动者一定的辞职权,只要履行了这一程序,不需要任何额外条件,用人单位均得儿办理解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