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1_电大劳动法学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劳动法学1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电大劳动法学”。

1、(填空)1804年,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诞生;最早的“工厂立法”是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

2、(判、空)全面和持续的和平只能建立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之上。劳动不是商品。

3、(判)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是: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持久和平,从而使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和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

4、(判)“三方原则”是国际劳工组织的一大特色。

5、(填)国际劳工标准包括两种形式:国际劳工公约、建议书。

6、(名)社会条款:是指在世贸组织协议中写入关于保护劳动权的条款,缔约方如果违反该条款,其他缔约方可予以贸易制裁,其目的在于通过贸易制裁来保证有关社会基本权利的实现,也称蓝色条款。

7、(判)核心劳动标准,是指一些最重要的具有人权属性的劳动标准,主要包括消除剥削童工、禁止强迫劳动、反对就业歧视、结社与集体谈判自由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8、(判)劳动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即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

9、(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法仅适用于劳动合同关系。

1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其职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仅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劳动法调整。

1、(判)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一般法补充特别法。

2、(判、填)劳动法对劳动者是权利本位,对用人单位则是义务本位。德国1919年制定《魏玛宪法》。

3、(名)集体合同: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为规范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小内容的书面协议。

4、(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允许劳动者从事第二职业,但要求不得损害第一职业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5、(判)工会作为社团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是公法上的法人。

6、(名)社会条款:是指在国际贸易协议,特别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协议中写入有关规定,强制多边贸易协议的所有签字国实施基本劳工权利(即通常情况下人们所说的“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劳工标准”),并与贸易协议中其他义务条款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

7(判)我国工会的组织体系,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所构成,他们都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8、(名)国民待遇:是指对一个国家在给予其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商船民商事权利方面与其本国公民、企业、商船一样同等对待,亦即外国自然人、企业、商船与本国公民、企业、商船一样享有同等待遇。

9、(判、填)企业分支机构只能成为有限制用人行为能力的用人单位,它对职工的义务应当由其所属企业负连

带责任。

10、(名)意思自治: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1、(判)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不作为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2、(判、填)在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制度和法律文件中,雇主协会被置于同工会平等的地位。

4、(判)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的规定,派遣单位不得是用工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5、(判)单位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在执行其职务过程中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属于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但有关责任人员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6、(名)野猫罢工:根据罢工有无组织领导,即是否由工会组织,可分为正式罢工和野猫罢工两种。劳动基本权立法比较健全的国家,把那些没有工会领导的、劳动者自发的、无组织的罢工,称为野猫式罢工。其实这种罢工是一种侵害团结权和滥用争议权的行为。实际上也损害了其他劳动者的权益,因而不符合合法罢工的条件,不受法律保护。

7、(名)法律竞合:

1、劳动合同形式有(书面)与(口头)之分。填空

2、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则由民法调整。

3、法国1804年制定的《拿破仑法典》将有关劳动合同的专门条款,称为“劳动力租赁契约”。

4、2007年6月制定、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被称为“新劳动法”。判断

5、《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判断P1466、竞业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名

7、根据《劳动法》第19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凡劳动合同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判

8、《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采用全日制用工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判断

9、劳动合同的口头(推定)形式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判断

名)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1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判断

12、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判断

13、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将诚实信用确立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名、判)

14、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

道德。名解

15、缔约中的告知义务属于劳动合同的先合同义务。判断

16、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以开始用工为标志。判断

17、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而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判断

18、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名解

19、全面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判断

20、《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判断

21、《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判

22、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都不具有溯及力。判断

23、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地预告辞职,但即时辞职则要受一定条件限制。判断

24、试用期内,劳动者预告辞职的预告期为3天,预告方式为口头通知即可,而无需采用书面方式。判断

25、经本职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才可参与兼职劳动关系,并且,兼职劳动关系不得影响本职劳动关系的运行。

26、在我国,《劳动法》未区分规模裁员与规模以下裁员,无论裁员多少都实行同样的裁员制度。判断

27、名)经济补偿:也可称为离职费或遣散费,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28、经济补偿标准分为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一般标准是指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判断

29、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按照用人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劳动过程中由用工单位管理,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项待遇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事务,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就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名解

30、劳动者的招收和使用发生了分离,即(招工)和(用工)的分离。填空

31、劳务派遣可分为(雇佣)型派遣和(登录)型派遣。填空

32、登录型派遣较适合于可替代性程度比较高的劳动者,即主要是低端或非技术型劳动者。判断

33、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结构: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呈现出一重劳动关系分两个层次运行的结构。其中有下

述要点:简答

A.“一重”。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在劳务派遣中,由于只出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一重结合,因而只有一重劳动关系。

B.“三角”。在劳务派遣中,存在三个主体,即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形成三角关系。

C.“两方”。派遣单位不是独立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第三方,而是与用工单位共同为雇主一方,构成劳动者的相对人。

D.“两层”。雇主和劳动关系都分为两个层次。派遣单位为名义雇主、招工雇主,用工单位为实际雇主、用工雇主。

E.“纽带”。在劳动关系的两个层次之间存在两根“纽带”:一是委托关系,即派遣单位受用工单位委托为其提供招工、派遣等服务;二是默示担保关系,即派遣单位因招工和派遣就用工单位履行劳动法义务的能力对劳动者有担保义务,用工单位因委托派遣单位招工派遣或接受派遣单位的派遣就其履行劳动法义务的能力对派遣单位和劳动者有担保义务。

F.“主次”。即劳动关系两个层次的主次地位问题。在登录型派遣中,应当以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为主;在雇佣型派遣中,应当以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为主。

34、原则:重法优于轻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5、非全日制用工不得适用于劳务派遣。判断

36、在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派遣劳动合同期限,该期限应当不短于2年。判断

37、《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断

38、如果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的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一半以上,就应当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判断

39、劳动法以全日制用工为一般,以“一人一职”(即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时空只参与一个劳动关系)为原则,而以非全日制用工为特殊、以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为例外。判断

40、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判断

4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适用民法,而不适用非劳动合同法。判断

4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是不能按月结算的。判断

1.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1.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少于全日制用工2.全日制用工为一般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为特殊用工形式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具有临时性,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多具有稳定性4.全日制用工一般是一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可以存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5.对非全日制用工需要制定和适

用特别法(如以小时计酬为主)。

2.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的区别:非全日制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其劳动被作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系统的组成部分;而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者不具有组织从属性,劳务过程不由劳务接受者组织和指挥。《劳动合同法》所规范的非全日制用工,其用工主体必须具有用人单位资格;自然人雇主的非全日制用工,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属于民事雇佣,由民法调整。

3.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区别:1.当事人不同(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目的不同(在其效力范围内规范劳动关系;确立劳动关系)3.内容不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4.形式不同(要式合同;我国为要式合同,有些国家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并存)5.效力不同(高于)

4.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二者效力关系表现为:1.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无效2.集体合同可以补充劳动合同的内容,即集体合同有规定而劳动合同未作规定或虽有规定却被确认为无效,集体合同有明确规定而劳动合同的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集体合同的规定就当然被视为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

小题

1.我国对非全日劳动关系的界定: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50%)

2.填)非全日制用工在性质上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

3.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一半以上,就应当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4.判)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劳动派遣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5.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较全日制劳动合同有如下特点:1.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单方终止合同而无需对方同意2.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而无需向对方预告3.任何一方当事人终止合同都不需要任何实体性条件(理由)4.终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可按小时、日、周单位结算,最长劳动报酬结算周期为15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能按月结算。

7.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适用民法非劳动合同法。

8.我国改革实践中出现的全员承包合同不属于集体合同。

9.我国《劳动法》只就企业集体合同作出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3条首次以法律形式对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作出规定。

10.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企业职工一方就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劳动关系的某些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11.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每年订立一次。

12.专项集体合同依内容划分主要有: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13.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其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专项集体合同是作为综合性集体合同的附件形式存在。

15.集体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16.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只就定期集体合同作了规定,期限为1-3年。

17.我国现行立法只赋予县级以下区域工会和基层工会组织以集体合同签约人资格。

18.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与工会相对的集体合同当事人只限于用人单位,所以单位行政(法定代表人)才是集体合同签约人。

19.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跨省市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所属下一级企业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但只能委托一级,不得层层委托。

20.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了企业和实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不适用集体合同制度。

21.一般公务员不允许实行集体谈判,在英德等工业化国家,公务员享有集体谈判的权利。

22.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士应当对等,一般每方3-10人,双方首席代表可书面委托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 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23.集体合同订立程序可分为签约阶段、政府确认阶段和公布阶段。

24.在我国关于签约程序的立法中,《劳动法》所规定的基本上属于非谈判型签约程序;《集体合同规定》(94年)所规定的则属于谈判型签约程序。

25.政府确认集体合同的方式法定为登记、备案、审查或批准。

26.准法规效力又称规范效力或物权效力。

27.在集体合同有规定而劳动合同未作规定或虽有规定却被确认为无效,集体合同有明确规定而劳动合同的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集体合同的规定就当然被视为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

28.债权效力又称债法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目标性条款和集体合同运行规则条款对其当事人具有设定债务的效力。

29.在同级区域(县级或乡镇级),行业性集体合同与区域性集体合同不能并存,只能二者择一。

30.上级集体合同的规定可以补充下级集体合同的内容;下级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不得低于上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

31.《集体合同规定》将违约责任规定为集体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法学1.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劳动法学1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电大劳动法学 劳动 法学 电大劳动法学 劳动 法学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