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选修课论文_关于劳动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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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选修课论文 2011-05-14

吕老师与《劳动法》选修课

——一位学生真实的感受

这个学期的首场选修课我毫不犹豫的选了吕老师的课,其因有三,请老师听我娓娓道来。首先、我是冲着劳动法这门课来的。在高中我就没学过政治课,一直以来我就深感自己在法律政治方面缺少素养,但这一块又是成功人士必不可少的气质,思来想去我决定选一门法律课就当是入门吧;又结合当今处在社会最底层的农民工的维权意识薄弱、常受欺压的现象,我深感难过但也无能为力,所以想了解一下劳动法希望有朝一日能够派上用场,对自己或者对劳苦大众,所以我选择了劳动法。

其二、我是选的吕群蓉老师的课。早在去年我就听一位师姐说过吕老师人漂亮又善良,(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三)(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80%。

1.5倍的工资,周日的加班工资位2倍,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为三倍,法定假日不可以安排补休,而周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六点、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点、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 1

《劳动法》选修课论文 2011-05-14

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点、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九点、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用到生活实践中来。

来料加工订单,3个月交货。由于公司员工人数有限,并在公司的公告栏上贴出通知: “4小时,周六、周日不休息,苦干90天,”女职工姚某与公司签有3年期的劳动合同,公休假日也不休息。但由于姚某在1999年12连续加班使姚某感到体力不支,健康,姚某说:“这样加班,人的身体会垮的,”第二天姚某上完白班后果然不加班,与姚某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公司是为了完成订单而加班加点,不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加点。《劳动法》第41规定: “”此案中某服装公:加班加点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某服装公司决定每日加班4小时,解除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正当理由,公司说明的理由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因而该解除行为是无效的。

劳动法的条款看似学起来简单,可在实际中运用起来就会有一定的难度,作为法律人员必须有深厚的文化积淀以及敏捷的思维能力。学以致用确实有难度,不是每个人都能够即学即用,我们必须不断积累经验才能成为一代专才。对于我们非法律人士就得不断增强自己的法律知识,在工作中做个有心人,学会保留凭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最后由衷的感谢文老师以及吕老师的授课,让我学会了如此之多,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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