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和问题_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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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和问题
袁 津健
社保08—1班 0813060122
1.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1)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
传统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国营企业职工退休金可以达到退休前工资额的70%左右,集体企业职工退休金为退休前工资额的40%-60%,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为退休前工资额的60%。在当时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比较低的情况下,领取到的退休金解除了人们在养老方面的后顾之忧,基本保证人们能够颐养天年。而且当时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得到切实地贯彻实施,人们能够及时足额地领到自己的退休金。这种立而有信的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使得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稳定机制的内在功能得到了有效发挥,[1]而且极大地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这种完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养老保险责任、由单位和企业办养老保险事业的制度安排,不仅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将职工与企业死死地捆在了一起,职工将终身在一个企业工作和在退休以后从这个企业领取退休金。结果,在企业不断吸收新职工的情况下,职工队伍越来越庞大,退休职工的队伍也越来越庞大,[2]使得企业不堪重负,生产成本增加,竞争力减弱,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在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以后日益显露出来。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为了推动国企改革,国家必须对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责任的制度。第二,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制度。第三,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第四,养老保险逐步社会化。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经历了建国初期的分开、1958年的合并、改革开放又分开的调整变化以后,基本固定下来,即使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大刀阔斧改革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没有涉及。
现行退休制度是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退休待遇是,离休金为离休时工资的10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以后,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规定比例计发,即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88%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以后,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即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这个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实施了20多年的退休制度,在今天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它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第一,覆盖范围
太广,将国家公务员以外的党派团体、事业单位等不应包括在内的人都包括了进来,这无疑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199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高达222亿元;[14]第二,养老金待遇明显高于企业职工,为劳动力合理流动设置了障碍;第三,离退休人员仍由原单位管理,这样在成立比较早、离退休人员数量比较多的单位,增加了单位的工作负担,影响单位工作效率。基于此,也必须进行改革。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出台总体改革方案,只有一些省市按照中央有关精神,进行养老保险改革探索,只能说是为以后的改革积累了一点经验,而且各地进展也不平衡。所以,真正的改革只能在中央有关法规出台以后才能开始。
2.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和对策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一场伟大的革命性变革。它不仅受中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价值观念的制约,而且受实施了30多年的、使亿万人民从中受益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制约;它不仅要对国家、单位或企业以及个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调整,而且要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尤其是城乡居民所应享有的社会保障待遇进行调整;它不仅要对每一个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而且要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全方位的协调和安排。所以改革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和艰难性,[15]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不断探索,逐步前进。
针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以上问题,改革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须进一步扩大。在新制度实施以后,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虽然从国有企业扩大到了非国有企业,参加保险的人数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全国范围来看,养老保险在非国有企业,尤其是非公有企业中覆盖范围仍然比较小。养老保险金支出的增加,需要有更多的人参加养老保险,才能筹集到比较充足的养老保险基金。在经济成分多元化,非公有企业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养老保险覆盖面过小,将制约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因此,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应当把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中来。
(2)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须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对于基金的共济性和抵御基金风险功能具有影响。如果实行省级统筹,在一个省内,基金的共济功能就能够得到有效发挥。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但是由于历史责任没有理清,有些负担轻的新企业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所以到2001年底,除了几个直辖市和个别省区以外,绝大多数地区依然停留在县市级统筹层次。2001年7月中央在老工业区辽宁省进行省级统筹试点,为此给予了大力财政支持,但是省级统筹没有建立起来,各地仍按以前费率缴费。所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前提是,划分清楚国家和企业在养老保险基金问题上的历史责任。
(3)规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在目前的缴费比例下,由于国有企业效益不佳,缴费越来越难,征缴率在逐年下降。养老金所具有的赡养性质,决定了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影响到养老金的发放,并直接损害离退休人员的权益,因此需要用法律对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加以规范。对此,国外的经验值得借鉴。例如,在法国,为了消除雇主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抵制,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在给雇主发出最后警告以后,可以采取强制征收的办法:①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发出具有执行力的强迫性命令;②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诉诸监督机构(在全国范围为社会保障事务部部长,在地方范围为地区社会保障机构),监督
机构发出执行令,由国家征税机构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征收;③向一般法庭提起诉讼,以判处雇主缴纳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④不缴社会保险费是一种刑事违法行为,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以民事当事人的身份向刑事法庭提起诉讼。对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刑事惩罚可以是罚款(数额是所雇佣人数的倍数),必要时可以判处监禁。对于逾期(发工资日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日)缴纳者处以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视拖欠的时间长短而定,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的,增缴10%,之后每逾期一个季度再增加3%。只有在雇主能够证明自己的诚意或者有不可抗力,或者向有一审或终审权的社会保障法庭提起诉讼的,雇主才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取消逾期滞纳金。法庭只审查减免滞纳金的条件,而减免的数额由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决定。我国可以参照法国的立法经验,在我国的有关法律中作出相关规定,以保障养老保险费的按时足额征收。
(4)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在有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于能够从国家和企业两方面获得养老待遇而保持与在职期间基本相同的经济地位,而没有被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就业群体,在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情况下,也能获得一定保障(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到2000年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覆盖职工560万人)。1990年福建省莆田地区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1991年,福建、四川、广西等省自治区在本地区试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目前还没有统一规定。深圳市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取工资总额的10%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以此计算,工作35年的养老金替代率为35%。但是,补充养老基金的经办机构没有规定。学者们认为,建立统一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具体经办机构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合理的做法是,商业化经营并形成竞争机制。在建立多元化养老保障机制方面,法国的经验可供借鉴(迪贝卢书第204页以下)
(5)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营运。如何对养老基金进行管理,目前尚未得到很好解决。有学者指出,国家应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组织,设立中央与省两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担管理责任。还有学者指出,要使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分开,独立进行核算,在个人账户变为实帐以后,再建立独立的个人账户管理机构。在统筹账户不能透支个人账户的情况下,由于历史欠债而形成的资金缺口就显现出来,从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关心和重视,并寻求解决的途径。在基金的营运上,目前政策规定,养老金在留足两个月的支付需求之后只能购买国债和存银行,不得进行其他投资。在目前资本市场动荡且不成熟的情况下,限制养老金的投资方向,实行准政府管制型投资政策,可以实现养老金保值增殖。但是,也有必要探索与资本市场结合的方式与途径,国家可以采取有偿运营额度限制的方式,开展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试点,为养老保险基金商业营运提供示范。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资本市场方面,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要与投资管理机构和投资机构加强沟通与协作,但也要保持独立性和自主性,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