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有效驾驶证件(优秀)_有效驾驶证件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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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有效驾驶证件”,是所有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其法律后果在于,如果被保险人在某起保险事故中被认定为“无有效驾驶证件”而驾驶车辆,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赔付的义务。那么,“无有效驾驶证件”是否就是通常理解的“无证驾驶”呢?究竟应当如何准确的理解该定义呢?博主认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被保险人无任何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即狭义的无证驾驶,属于最常见的情形。

2、被保险人持有驾驶证件,但是该驾驶证件已经超过有效期。我们知道,除长期有效的驾驶证件以外,驾驶证件均有一定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外而没有获得合法的延长,视同为无有效驾驶证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

3、被保险人持有驾驶证件,且在有效期,但是丢失、毁损。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驾驶证件丢失、毁损的,不得驾驶车辆,因而如果此时驾驶车辆即属于无有效驾驶证件的情形。

4、被保险人持有驾驶证,但是记分达到12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计分已满12分的,不得驾驶车辆,因而如果此时驾驶车辆即属于无有效驾驶证件的情形。

5、被保险人持有驾驶证,但是驾驶证处于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驾驶证处于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的,不得驾驶车辆,因而如果此时驾驶车辆即属于无有效驾驶证件的情形。

6、被保险人持有驾驶证,但是准驾车型不符。如驾驶证类型为C1,但是被保险人驾驶了大型客车(A1类驾驶证件方能驾驶),在此情形下,也属于无有效驾驶证件的情形。

7、被保险人持有驾驶证,且在有效期内,但是未能按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如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9条规定:“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但是,如果未按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其法律后果是否就是导致驾驶证件的无效?尚有争议。博主认为,根据该规定第42条的规定,在两

(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可见,只有在应当提交的时间之后1年内仍然未提交的,方导致驾驶证件被注销的后果,则经过推理可知,在1年内,该驾驶证应当属于有效的状态,故不宜被认定为“无有效驾驶证件”的情形。当然,此分析结论有待具体的判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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