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中铁某局某有限公司上交款管理暂行规定_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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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款管理暂行规定

1.目的为保证公司管理有序、高效运行,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提高资金周转效率,确保公司机关管理费和投标承揽费用开支,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和上交集团公司的需要,使上交款管理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下达上交款指标的单位上交款情况的监控和管理。

3.职责

3.1 公司财务部是本规定的主管部门,参与制定上交款年度计划,负责收缴上交款和统计上交款完成情况。

3.2 公司成本管理部参与制定上交款年度计划,负责上交款完成情况的考核和实施奖惩。

4.工作程序 4.1 上交款指标依据

4.1.1 公司每年初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下达上交款指标,并与项目部签订《工程项目承包经营责任合同书》。计划下达后开工的工程项目,公司在项目评估后及时与项目部签订承包合同书,另行下达上交款指标。

4.2 上交款计划组成内容

4.2.1 上级管理费:按实际完成产值×2%;

4.2.2 企业收益:按公司年初下达的生产经营计划规定的产值收益率确定;

4.2.3 技术开发基金:按年度计划产值×1‰;

4.2.4 资金占用费:按上年度“内部往来”平均余额×月利率4.875‰;

4.2.5 折旧大修费:按实际使用公司的机械、运输、仪器及试验设备计提的施工设备折旧费和大修费;

4.2.6 偿还往来款:按上年末“内部往来”余额×10%; 4.2.7 工资附加费:按当年应发工资总额×3.5%(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1.5%)计缴,其中:工会经费直接交工会工作部。

4.2.8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分别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8%(单位20%、个人8%)、3%(单位2%、个人1%)、13%(单位11%、个人2%)、16%(单位8%、个人8%)计缴,并应直接向具体管理部门交纳。“四险一金”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否则按欠缴额度双倍抵减当年已完上交款。即使上交款指标超额完成,“四险一金”也必须完成货币补缴。

4.2.2至4.2.8的内容年末考核时按实际收取各项费用数额进行调整。

4.3 由集团公司、公司垫资的履约保证金按投资完成进度逐期归还,临时周转借款必须按约定期限归还。

4.4 上交款征收、抵交规定

4.4.1 所属项目部除规定可转账抵交的以外,必须以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现金)形式上缴至公司财务部账户。

4.4.2 所属项目部须按业主拨款的比例交纳上交款。业主拨款含拨付的货币资金及材料款。业主拨款范围含在建工程项目拨款、已竣工尚未付清工程款的项目拨款、变更索赔款及业主返还的保修费等。上交比例为每笔拨款的8%(铁路项目不包括集团公司代扣的3%),一次拨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笔计算缴纳;一次拨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累计达到10万元时计算缴纳。上交时间为每笔拨款进入银行账户之日。缴纳时无需项目领导审批,直接由财务部门代扣代缴。

4.4.3 所属项目部须按业主拨付工程预付款的比例交纳上交款。①工程项目未交履约保证金的,上交比例为业主拨付每笔工程预付款的30%;②工程项目交履约保证金的,上交比例为业主拨付每笔工程预付款的50%。

4.4.4 由所属项目部代付且经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组资价款可转账抵上交款。

4.4.5 经总会计师、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项目间资金调拨可转账抵上交,但必须附书面审批报告。项目间私自拆借资金不予抵交。

4.4.6 经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及公司领导批准核销的大修理费用可转账抵上交款。

4.4.7 公司通过内部往来转账支付的各类奖金、所属项目部代公司支付的各类报账款等可转账抵上交款。

4.4.8 所属项目部在公司借款及公司代付的保函手续费、养路费等抵减已上交款项。

4.4.9为确保各季度上交款指标的均衡完成,各项目部每季度应完成上交款比例为:第一季度完成20%,第二季度完成20%(累计40%),第三季度完成30%(累计70%),第四季度完成30%(累计100%)。平时按业主拨付工程款比例预缴,季末应完成上交款与预缴的差额在季度末补齐(超交部分计入下季度上交款完成额度)。

4.4.10考核上交款完成情况的截止日期为每季度后的第十天(银行汇款以银行汇出时间为准),年末汇算清缴日为下一年的1月10日。公司每季度对各项目上交款完成情况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客观借口延迟上缴,做好资金的统筹安排,按笔预缴,按季考核,年终汇算清缴。

4.5 奖惩办法

4.5.1 按银行上交金额(扣除项目借款、抵账上交金额)的2‰奖励各项目财务主管;

4.5.2 如果财务部门没有代扣,发现一笔即按4‰罚财务主管,并按应上交款数额的10%罚所在项目;发现两笔未按规定上交的,除按4‰罚财务主管外,并按应上交款数额的20%对项目进行罚款;超过三笔(含三笔)未按规定上交的,财务主管调离原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因项目领导干预且有证据的,追究领导责任,处罚同上。确有特殊情况的,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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