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传统合法性的建立_论国有化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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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合法性的建立
中国传统合法性有着自己特殊的历史文化根源,我认为合法性的建立主要依靠三个方面:
1.神秘化:依靠天人合一的理论,将对君主的监督权交置到上天的手中。在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40-1942年的华北农村》中论述道:中国人心中天界和世俗间的关系是“合一”的,统治人民的权力系统不是源于上界或世俗,而是源于天人合一的官僚系统。阴阳两界是互通的,如县太爷可以鞭挞失职的城隍,而愤怒的村民可以惩罚久求不雨的龙王爷。《春秋大义》里面论述中国宗教,认为儒家学术其实际上承担着宗教和文化的双重作用。合法性所需要的意识形态支持在儒教里都可以找到。不知道这些实证调查是否可以为中国传统的神话体系来进行详细剖解。
2.伦理化:家国一体实际上就是依靠家庭伦理的社会化来建立社会秩序。包括“孝道”“忠君”等实际上都是这种伦理关系的体现。同样以家的理想,形成了和谐的文化观念。但是这种和谐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换句话说,这一强调的基础是,每个人准备接受他在一个有等级的结构中的特定地位,尽其最大的努力履行与那地位相关的社会责任。因为这种思想史建立在家庭中自然差别的(比如父子)伦理关系之上,这就取得了一定的合法性。
3.制度化:人才的竞争选拔在晚周就突破了世卿世禄的承袭制,在《剑桥中国史》中记载对春秋时期在政治上活动的516位以及在战国时代在政治上活动的713人所作的统计研究,发现后一个时期出身微贱的人的百分比两倍于前一个时期:春秋时期为26%,战国时期为55%。“一个新的地主和官吏阶层以这种种方式,到战国后期已经形成,它是整个中华帝国史中一直作为统治精英的学者-绅士阶级的鼻祖”。在两汉之后,基本形成了较为成型的制度,尽管在后世被不断完善和修改,但是整体框架没有变。(名称在变化但是实质功能没有变,即便是低级的官称,在后来的演化中都成为了高级的官吏,之后又被更低级的官名所取代)
合法性建立是这三个途径,其对权力的制约也是这三个途径。不知道这样论述和分析是否合理。但是有一个问题是,国家政权到底有没有进入到县以下。我个人的认为国家权力是不断深入到乡土社会的。这个从政治制度的变迁就可以看出来,白钢的《中国政治制度史》和赵秀玲的《中国乡里制度》中都提到了乡里政权从乡官到职役的过程。也就是乡里基层的地位是在国家权力面前不断下降的。《剑桥中国史》中提到,乡里、保甲等基层组织单位所设立的目的都是一样的,是“为了控制而把民众分成了小单位”。因此,基层单位不断细化和户籍制度的不断完善都体现了国家对民众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