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旅游官方微博管理办法_公司官方微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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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市旅字[2012] 号
关于印发《宜春市旅游官方微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旅游局、明月山旅游局: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现将《宜春市旅游官方微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宜春市旅游局秘书科 2012年10月25日印发
宜春市旅游官方微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旅游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宜春旅游官方微博在对外旅游宣传和信息交流的积极作用,规范管理、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春市旅游官方微博管理及信息维护遵循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宜春市旅游官方微博是重点面向社会,面向网友,宣传我市旅游形象,加强网民互动,提升服务群众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沟通、促进学习交流的信息平台。
第四条 本办法是对全市旅游官方微博管理进行管理及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宜春市旅游官方微博管理归口责任单位为宜春市旅游信息服务中心。安排专人为工作联系人,负责资料收集、发布新信息、后台操作和督促各单位及时更新等日常督查管理。
第六条 全市各旅游官方微博信息,由各县(市、区)旅游
局和明月山旅游局负责本部门微博的定期更新。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拟发布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上网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和规范性负责,信息员工作变动应及时通知宜春市旅游信息服务中心。
第三章 内容要求及信息发布程序
第九条 在全市各旅游官方微博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条 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重要事项公布、行业活动动态发布;(2)旅游形象宣传等;
(3)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4)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者转发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旅游局和明月山旅游局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要明确信息来源,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尽量达到图文并茂。
第十三条 各单位官方微博发布信息,由各单位的信息员收集、整理信息并提出发布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可发布。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官方微博开展网上互动或组织实时活动的,由各单位局领导批准后,本单位官方微博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章 官方微博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在本部门官方微博上发布信息或更改官方微博资料。
第十六条 微博访问密码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向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自泄漏。
第十七条 为了鼓励各单位重视该工作,使我市旅游官方微博能充分发挥作用,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一)发布微博信息及时,主动性强,信息质量优,抓住工作重点,提高本单位知名度、美誉度,促进我市旅游发展的。
(二)对官方微博管理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并被采纳的。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给予批评:
(1)对信息维护工作重视不够,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经多次督促仍不及时改进的。
(2)违反规定并造成一定损失的单位及个人;(3)影响全市形象的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遇到突发事件时,需第一时间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并在24小时内进行妥善处理,并将相关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