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_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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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黔文明委〔2000〕6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把全省两个文明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根据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伟大实践中的一个创造,是对城乡实行综合治理,把两个文明建设落实到基层的有效形式,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第三条 文明单位是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在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方面卓有成效,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逐级申报”的原则进行评选,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进行命名表彰的先进单位。文明单位是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红旗文明单位是文明单位中的标兵单位,是贵州省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申报文明单位必须是经济独立核算并能独立地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等。

第五条 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以各种创建活动为载体,努力提高人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组织领导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分工负责、团结协调、开拓进取、廉洁勤政、作风民主,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作用。

(二)坚持思想政治教育,道德风尚好。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教育,引导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创建活动扎实推进,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团结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

(三)业务工作扎实有效,工作业绩好。生产经营方向端正,实行科学民主管理,坚持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在当地处于领先地位。非生产性单位的工作效率高,服务(工作)质量好,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达到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搞好安全生产,伤亡率低于行业主管部门指标,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注重科技文化教育,队伍素质好。重视智力投资,坚持对职工进行职业技术和科学文化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五)社会治安措施落实,遵纪守法好。民主与法制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群众遵纪守法、勇于同各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作斗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无重大恶性案件、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赌博、迷信、大操大办婚丧等问题得到有力制止。道路平整,设施完备,畅通无阻。提倡优生、优育,杜绝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现象。

(六)洁净绿美设施完善,环境建设好。单位内外环境整洁,设施完善,因地制宜绿化、美化,处于本地本行业(系统)前列。“三废”治理达到省环保标准。

第七条 各地区、各行业可根据文明单位基本标准和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具体标准和量化指标。

第三章 文明单位建设

第八条 要根据文明单位的条件,结合本行业的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由职工代表大会或群众大会讨论通过,使之成为本单位干部、群众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九条 目标规划,任务具体,落实到基层、岗位和职工,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的期限,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条 教育职工树立创建文明单位的意识,使每个职工了解本单位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和目标,了解本部门、本车间、本班组、本岗位的具体任务和措施,把自己的本职工作纳入到整个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去。

第十一条 加强文化阵地建设,为职工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坚持开展创建文明车间(科室)、文明班组、文明岗位、文明楼院、文明家庭以及争做文明职工等活动。

第十二条 要本着“自愿结合、因地制宜、互助互惠”的原则,开展军(警)民共建、城乡共建、工农共建等各类共建活动。共建各方有共建协议,定有共建规划,落实共建措施有力。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相结合以及条块相结合的原则,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评选质量。

第十四条 省级文明单位原则上每四年评选一次,地(州、市)级文明单位和县(区)级文明单位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凡按照文明单位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区、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党或行政关系隶属贵州而地处外地的单位,党组织关系在贵州的中央部委及外省市驻黔单位和委托贵州代管的单位,在黔的三资企业,可以申请参加所在地区或系统的评选。

企业的车间、分厂、机关的处室,自然村寨,街道居委会,乡镇及科级以下单位(行政村除外),村办企业及30人以下的商店、旅馆等单位,原则上不列入省级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原则上由省、地(州、市)、县(市、区、特区)三级命名。

县(区)级文明单位,由乡镇、街道、公司或相当这一级的党政主管部门从申报的单位中择优选拔,经县(区)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命名。

地(州、市)级文明单位,由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从县(区)文明单位中择优选拔,经地(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命名。

省级文明单位,由地(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从地(州、市)级文明单位中择优选拔,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报请省委、省政府命名。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的命名一般要逐级升格。省级文明单位一般应在地(州、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但有特殊情况或者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经省文明委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可破格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相应称号的牌匾和证书。

第二十条 对文明单位的表彰实行申报制度,凡命名表彰文明单位须逐级进行申报。

第六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单位要再接再厉,不断完善和发展。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文明单位的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的管理原则上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省级文明单位和地(州、市)级文明单位委托所在县(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创建规划,申报文书,审批表格,检查考核记录,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反映。

(二)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督促制定年度创建计划。

(三)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四)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

(五)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文明单位与其他部门、地区间的共建、联建活动。

(六)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或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理。

(七)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文明单位的标准、创建规划和实施办法。组织、协调本地区、本系统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

(八)有条件的地区、行业可依据系统工程和目标管理的原则,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和指导,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文明委成员单位或新闻媒体对管辖内的文明单位进行视察和检查考核。要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至少每年复查一次。日常考核结果计入年终考核成绩,如果一些单项工作已经业务、技术部门同期检查合格并有证明材料,可不复查。

第二十五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文明单位工作下降或发生严重问题,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分别由相应的命名机关行使。省级文明单位的撤销程序:由所在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调查核实后,逐级报地(州、市)级和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作出撤销决定。特殊情况,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可直接作出撤销决定。被撤销的文明单位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符合条件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文明单位如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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