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银行安全防范管理规定(0721_10_17_14)_银行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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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银行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安全防范管理,维护银行的治安环境和经营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业务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安全防范管理是指本省银行为保障安全依法实施的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以及心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接处警中心是指接收报警信息并处置警情的公安110报警服务处所或为银行提供警情处置的金融外包服务处所。

第四条

银行安全防范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突出营业场所、业务库、自助银行、自助设备、保管箱库、监控中心以及金融押运、款箱交接等高风险部位、重要环节,加强以防暴恐、防抢劫、防盗窃、防火灾、防诈骗、防破坏、防事故等为目的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

银行应依法履行本单位安全防范管理的主体责任。银行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银行应全面加强日常安全防范管控,指导、监督金融外包服务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安全措施。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规定的贯彻实施依法履行指导、监督、检查职责。对治安隐患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银行以及为银行提供金融外包服务的单位。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

营业场所、业务库技术防护要求

第八条

营业场所、业务库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要求

1.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域内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晰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营业场所每个现金柜台均应“一对一”安装摄像机,实时监视、记录现金、贵金属等交易全过程,应能清晰显示、记录在该现金柜台的客户正面面部特征和柜员操作过程,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2.非现金业务区、客户活动区应安装摄像机,系统应能实时监视、记录人员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3.远程柜员系统应安装摄像机,应能记录柜员和客户间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清晰可辨。

4.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内侧应安装摄像机,应能实时监视、记录出入营业场所人员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

5.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供客户出入的出入口,其外侧区域应安装大于等于1080P(或大于等于200万像素)摄像机,应能清晰显示、记录营业场所出入口20m监控范围内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往来人员的面部特征、车辆号牌等。同时,应能实时监视、记录银行营业场所出入口50m监控范围内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往来人员的体貌特征、车辆颜色、车型等情况。

6.营业场所运钞车停靠区域、款箱途经区域、交接款箱区域应安装摄像机,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活动、款箱交接环节情况。

7.监控中心(室)、守库室、计算机主机房、设备间、重要凭证室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人员活动的情况。

8.业务库库区、保管箱库库区及其客户等待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摄像机,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库区的安防视频监控应全覆盖(看物间除外),安防视频监控不得监视和记录到用户的操作密码等隐私。

9.清分整点场地每个清分台都应安装摄像机进行独立监控和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交接、清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

非业务库库区范围内的清分整点场地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按照业务库有关标准执行。

10.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连接通道内、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加钞区应安装摄像机,系统应能实时监视、记录人员出入与加钞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体貌特征。

11.监控中心、守库室的出入口应安装可视/对讲装置,保管箱库看物间应安装对讲等紧急求助装置。

12.自助银行、自助设备防护舱区域内应具备判别“尾随进入、打斗、挟持、遮挡脸面、破坏”等异常、可疑情形,并向监控中心发送预警信号,实现识别预警、主动防范功能。

第九条

营业场所、业务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应不低于3级的要求。

2.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图像记录,系统应保持24h运行状态,营业期间采取连续录像,非营业期间采取报警事件触发录像,并应有报警预录像功能,预录像时间应不小于10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3.硬盘录像机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显示时间误差应在2分钟以内。

4.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视频信号丢失侦测识别并报警功能;数字录像设备应具备硬盘故障及图像丢失报警功能,重启后所有设置及保存信息不应丢失。

5.摄像机安装应尽量避免逆光摄像。当摄像机逆光摄像时,应选用具有逆光补偿功能的摄像机。在环境光照条件不能满足监控要求的区域应增加照明装置,保证回放图像清晰可见。

6.对现金业务区、运钞交接区、业务库、保管箱库、在行式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加钞区、设备间等重要部位的图像存储、回放的单路图像分辨率应不小于704×576;单路显示帧率应不小于25fps。传输到联网监控中心的图像帧率应不小于15fps,图像分辨率应不小于352×288。

7.室内摄像机的安装高度以2~5m为宜,室外以3~10m为宜;电梯轿箱内摄像机宜安装在其顶部,与电梯操作器成对角处。

8.业务库库房内监控图像的浏览与回放应设置权限限制;监控图像显示应屏蔽处理,只有授权才能查看;应限制守库人员查看库房内的监控图像。

9.视频监控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在主电源断电后对摄录像装置持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2h。

第十条

营业场所、业务库入侵报警系统建设要求

1.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每个柜台均应安装紧急报警按钮。紧急报警按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位置,应具有防误操作功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不少于2路的独立防区,相邻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区,每路防区上串联的紧急报警按钮不得超过4个。

2.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与外界地面、平台或走道高差5m以下的窗户、现金业务区、在行式自助银行与其它客户活动区相通的出入口、自助设备加钞间、设备间等部位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入侵报警装置还应与相应部位的辅助照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复核等设备联动。系统报警后,应及时准确地将报警位置等信息发送到联网监控中心或接处警中心,联网监控中心应具备监控画面弹出、语音提示等报警信息功能。

3.报警系统应具有断电、断线、故障等报警功能,线路铺设应有护线保护措施防止线缆外露。

4.报警系统应采取2种(含2种)以上向外报警的传输方式;紧急报警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系统,不应在公共电话网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备。

5.紧急报警防区应设置为24h不可撤防模式。

6.紧急报警装置触发后,可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现场声、光报警装置应安装在营业场所客户区或大门外的醒目处,其报警声压室外应不小于100分贝,室内应不小于80分贝,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3分钟。

7.报警主机(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报警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营业场所的报警主机(防盗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入侵报警装置的探测范围内。报警主机(防盗报警控制器)的操作键盘应安装在营业场所内,并将最终防区设置为延时状态。报警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并应能自动切换,切换时不应改变系统工作状态,其容量应能保证系统连续正常工作不小于8h。

8.业务库库区应安装红外报警、振动报警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报警装置,并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声音复核装置等设备联动,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入侵事件,并应安装现场声、光报警装置。业务库的进出通道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报警系统应具有红外报警、振动感应报警、视频移动侦测报警等多种功能,并应有声音复核装置。

9.监控中心、守库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设置有线、无线两种(含)以上通讯方式。

10.枪弹库应安装与属地公安110报警服务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及入侵报警装置。

11.周界入侵报警探测装置应有连续的警戒线,不得有盲区。

12.不同类型的报警探测装置不应串接同一防区,不同功能的物理区域应接入不同防区。

13.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应在将紧急报警信号发送到公安110报警服务中心的同时,将紧急报警信号及相应部位的视音频信号发送到联网监控中心,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14.报警系统的设防、撤防、报警及视频监控图像、声音复核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小于30天。

15.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及GB50348的有关规定,设计、施工程序与要求应符合GA/T75的规定,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16.银行营业场所技术防范系统应实现报警、视音频联网功能。联网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6676-2010、GB/T28181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安装室内入侵探测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2.2m±0.2m,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90度±5度,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

2.壁挂式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式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宜为2.2m±0.2m,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45度±5度,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

3.吸顶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应水平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

4.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式入侵探测器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的视窗应避开正对强光源,不宜面对玻璃门窗,不宜正对冷热通风口或冷热源,不宜正对易摆动的物体。

5.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6.振动入侵探测器应牢固安装在被探测部位的表面(钞箱的下箱体),在探测范围内受到大于100牛顿外力敲击时应能感应并输出报警信号,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安装出入口控制子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加钞间、设备间、保管箱库等重要部位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现金区内的设备间、加钞间除外)。在行式的上述重要部位,非营业期间,其出入口控制装置应能与安防视频监控子系统联动;离行式的上述重要部位,其出入口控制装置应能与安防视频监控子系统24小时联动。

2.应有备用电源,主电源断电后持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48h。当供电不正常、断电时,系统的密钥(钥匙)信息及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3.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系统必须与火灾报警系统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不使用钥匙应能迅速安全通过。

4.现金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5.出入口控制装置,应能详细记录出入人员、时间等出入口控制信息,信息存储时间应不小于180天。

6.其他应符合GB50396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营业场所安装声音复核/对讲子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现金业务区、非现金业务区、远程柜员系统应安装声音复核装置,应能连续记录交易过程的对话内容。

2.现金业务区应安装对讲装置,对讲子系统应采用全双工模式,声音应清晰可辨,应能记录交易过程的对话内容。

3.在行式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加钞区、客户活动区等部位应安装声音复核装置。

4.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每个柜台应配置声音复核装置,在营业时间内应与视频图像信号同步记录。声音记录应能清晰辨别营业员与客户的对话内容,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第十四条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系统应符合GB50348的有关要求。银行营业场所技术防范系统中任何一个子系统出现故障时都不应影响其他子系统的正常工作。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配置表详见附件。第三章

营业场所、业务库实体防护要求

第十五条

营业场所实体防护建设要求

1.现金业务区

现金业务区与外界相邻的墙体,即现金业务区除现金柜台(含防弹玻璃)以外的其它几面墙体,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墙体厚度应不小于160mm;非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墙体应为厚度达到120mm以上的砖墙结构,并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加强防护:

(1)采用钢板防护,应在墙体内侧加装不小于4mm厚钢板,钢板抗拉屈服强度标准值应不小于235MPa。

(2)采用钢筋网防护,钢筋直径应不小于14mm,网格应不大于150mm×150mm,并与建筑主体可靠连接。

(3)采用钢筋网抹灰防护,钢筋直径应不小于6mm,网格应不大于150mm×150mm,抹灰厚度应不小于40mm,水泥砂浆强度应不小于M5。

现金业务区四周墙体应与建筑楼板相接,或在顶部采用钢筋网防护,钢筋直径应不小于14mm,网格应不大于150mm×150mm,并与四周墙体可靠连接,确保现金业务区相对封闭。

现金业务区不应设置窗户、后(边)门、玻璃幕墙,确需安装对外通风装置的,其通风通道离地面高度应大于2000mm,通风口应不大于200mm×200mm(或直径应不大于200mm),并应在通风口内外加装金属防护栏。防护栏钢筋直径应不小于14mm,网格间距应不大于50mm×50mm,相邻通风口中心间距应不小于600mm。

2.现金柜台

营业场所现金柜台主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板结构。

(1)柜体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选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在C20或以上,中间应用公称直径不小于12mm热轧带肋钢筋加强,相邻钢筋中心间距应不大于150mm。热轧带肋钢筋应符合GB1499.2的相关规定。柜体厚度应不小于240mm,高度应不小于800mm,柜体钢筋网应与地面或墙面牢固连接。

(2)柜体采用钢板结构的,柜体前后两面应采用厚度不小于8mm钢板,钢板抗拉屈服强度标准值应不小于235MPa,钢板中间应用钢结构加强支撑(在高度及宽度方向不大于400mm的间隔上应有直径不小于10mm的热轧带肋钢筋或厚度不小于5mm的角钢支撑)并联接成柜体。柜体的长度应不小于1500mm,高度应不小于800mm,厚度应不小于240mm。柜体与地面或墙面应采用连接螺栓的方式在其内部牢固连接,所有螺栓连接的位置应隐藏不易被拆卸。柜体每个连接面的螺栓数量应不小于4个,螺栓直径应不小于12mm。

(3)采用其他结构形式柜体的,柜体的防护能力以及检验和验收要求应按照GA38-2015有关要求执行。

3.收银槽

每个现金柜台柜面中间应设置长度应不大于300mm,宽度应不大于200mm,深度应不大于150mm(以槽底计算)的收银槽。底部为方形的收银槽,上方应安装推拉盖板。收银槽朝向柜员侧应加装不小于6mm钢板加强防护。

4.透明防护板

营业场所现金柜台上方透明防护板的防弹性能应达到GA165-1997中F79型B级的要求;防砸性能应达到GA844-2009中A级的要求。透明防护板高度应不小于1.2m,宽度应不大于1.8m,单块玻璃面积应不大于4㎡。透明防护板采用整片式安装方式,不得采用多块拼接或错位安装方式。

透明防护板安装时,透明防护板的着弹面(厚层玻璃)应向柜台外侧。透明防护板应至少三边嵌入凹槽,嵌入深度应不小于40mm,其下边与柜台台面平齐或嵌入台面;框架立柱应与地面和房顶牢固连接,框架应采用规格不小于[10槽钢或采用∟63×5角钢。采用其他型材做框架时,强度不应低于上述型材。

透明防护板上不得开孔。防弹(复合)玻璃安装到位后,在凹槽内应采用密封材料实施密封。

透明防护板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安装金属防护栏封至顶部,防护栏应采用热轧带肋钢筋,直径应不小于14mm,间距应不大于100mm×100mm。

5.防尾随互锁安全门

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互锁安全门,因消防安全要求确需增设安全出口的,可增设防尾随互锁安全门。防尾随互锁安全门应符合GA576-2005的有关要求。

(1)当防尾随互锁安全门的内门或外门处于未锁闭状态超过10s时,应发出声响报警提示信号。

(2)防尾随互锁安全门电控装置发生故障时,应能手动开启,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有双开应急开启和双开强制复位功能,其控制装置应设置在现金柜台内部;正常使用时,联动门内外门无法同时开启形成通道。

(3)防尾随互锁安全门两道门之间的纵深应不小于1m。

6.窗户

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地面、平台或走道高差5m以下的窗户应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栏或在窗户玻璃内侧粘贴增强防爆膜(已安装防弹玻璃或防砸玻璃的除外),并应安装入侵报警探测器。金属防护栏钢筋直径应不小于14mm,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250mm;膜厚应不小于0.275mm;窗户开启的洞口宽度应不大于150mm。

7.防盗安全门

(1)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门体强度应不低于GB17565-2007规定的乙级,防盗锁应符合GA/T73-2015中B级的要求。

(2)营业场所供客户进出的出入口门体采用其他材质(旋转门、普通玻璃门等)达不到以上标准的,应加装卷帘门,门体上应加装防盗锁。卷帘门门体强度应不低于GB17565-2007规定的乙级,防盗锁应符合GA/T73-2015中B级的要求。

(3)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出入口加装卷帘门的,应安装地锁,营业结束后拉下卷帘门并锁定地锁。

(4)枪弹库、计算机房(室)等部位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门体强度应不低于乙级。

8.围墙、外墙

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高度应不小于2m,应设置铁丝网、尖栅栏、碎玻璃喳等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采用电子围栏、室外双光束主动红外等周界入侵探测系统。

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邻的墙体,即与银行营业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相邻的墙体,应符合建筑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与外界地面、平台或走道高差3.5m以下墙体为玻璃幕墙的,除应安装报警探测器外,还应至少采取以下一种防护措施:

(1)使用防弹复合玻璃或防砸复合玻璃作幕墙。

(2)内侧安装金属防护栏,栏杆钢筋直径应不小于14mm,间距应不大于100mm×250mm。

(3)安装卷帘窗,窗体强度应不低于GB17565-2007规定的乙级,应加装防盗锁,防盗锁应符合GA/T73-2015中B级的要求。

(4)玻璃幕墙内侧应粘贴增强防爆膜,膜厚应不小于0.275mm。

9.银行营业场所应配置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内应配置橡胶棒等防卫器材,宜设置卫生间。贵金属真品应当存放在现金业务区内,现金业务区以外展示的贵金属样品应为仿真品,并明确标注。

客户活动区应按执勤保安员人数配备以下基本防卫器械:防爆头盔(1顶/人)、防弹或防刺背心(1件/人)、橡胶警棍(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1套。

10.营业场所与自助银行相连且有相通出入门的,其防范要求应符合本条第7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业务库实体防护建设要求

业务库防护应符合GA858-2010标准相关要求。

1.一类、二类、三类库房的墙、顶板、底板应为六面钢筋混凝土整体现浇结构。一类库房墙体宜选用c50以上的商品混凝土;二类库房墙体应选用C40以上的商品混凝土;三类库房墙体应选用C30以上的混凝土结构;四类库房的墙、顶板、底板应为六面钢筋混凝土结构,库房墙体应选用C30以上的混凝土。

一类、二类库房墙体厚度应大于等于240mm,墙内应配符合GB1499.2-2007,公称直径d大于等于14mm的热轧带肋钢筋,双层双向网状排列,钢筋中心间距应小于等于150mm;三类、四类库房墙体厚度应大于等于240mm,墙内应配符合GB1499.2-2007,公称直径d大于等于12mm的热轧带肋钢筋,双层双向网状排列,钢筋中心间距应小于等于150mm。墙体标准要趋近库门主体安全层的防范指标,具备防爆、防钻等防盗窃性能。

业务库内排风装置在墙内转弯,不应直接通透,通过墙体出口处离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500mm,直径≤200mm,风口向下并应设钢筋网保护。库顶防水要选用高分子防水材料,防止漏水潮湿现象发生和确保防水耐久年限。地下防水要采取多道设防,将围岩防水、结构防水、地面排水等措施进行综合运用。

地下建筑的一类业务库库房应设置双墙回廊式,回廊净宽大于等于600mm,四面应贯通,转角处应设折射和摄像装置。回廊外墙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厚度应大于等于240mm。改建的非双墙回廊式地下库房在对原有建筑结构进行适当加固后,可不设回廊,应参照现金区墙体的加钢板或钢筋网的加固方式。

2.库房不得临街或直接对外建筑。与库房相邻的本单位内部建筑应安装防盗安全门,有窗的应安装金属防护栅栏。

3.载货电梯与楼梯要建于库门之外。库门外通道应安装防盗安全门作为隔离门,建立纵深防护体系。

4.库房应符合安全、适用原则,建筑面积、层高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确定。

5.守库室应能有效控制库区出入通道,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本地守库的守库室应临近库房,使库房隔离门置于守库员的有效监控之下。守库室宜设卫生设施。

6.保管箱库的建筑标准应参照GA858-2010对四类库的实体防范要求建设。

保管箱库库房墙体不应与公共场所相邻。库房的底部、顶部及内墙不应有给水、排水、空调冷凝水管道、燃气管道等。库房建设应进行防水处理,不应有渗水、潮湿等现象。

以墙体为实体防护主体的保管箱库,库房应参照GA858对四类库的实体防范要求建设。

使用复合材料作外箱板的保管箱,其外箱板、门体防破坏极限应符合GA/T143-1996中B级或以上的要求。放置此类保管箱的房间墙体应符合建筑标准的相关要求。

7.一类、二类业务库门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GA/T143-1996中规定的B级或JR/T0001-2000中规定的2级业务库门;三类、四类业务库门应选用不低于GA/T143-1996中规定的A级或JR/T0001-2000中规定的1级或以上级别的业务库门。

8.非业务库库区范围内的清分整点室的墙体、出入口安全门应符合现金区的墙体、出入口安全门有关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监控中心实体防范建设要求

1.监控中心不宜设在底层,因建筑结构等原因只能设在底层的,不应设置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和后(边)门、玻璃幕墙。

2.监控中心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与外界地面、平台或走道高差5m以下的窗户应安装金属栅栏。

3.监控中心的墙体应符合建筑设计相关标准要求,有与本单位内部区域相邻玻璃幕墙的,应安装防弹玻璃或采用金属栅栏等方式进行实体防护。

4.监控中心因消防要求确需增设安全出口的,该出口的门应采用防盗安全门或防盗防火门,仅供紧急情况下启用。

第十八条

在行式自助银行防范要求

在行式自助银行除应符合GA745有关要求外,对夜间提供服务的自助设备、自助银行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行式自助银行与其他客户活动区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或卷帘门,门体上应加装防盗锁,门体强度应不低于GB17565-2007规定的乙级,防盗锁应符合GA/T73-2015中B级的要求。出入口加装卷帘门的,还应安装地锁。

2.在行式自助银行与其他客户活动区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报警探测器,报警应与灯光、安防视频监控联动。

3.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加钞间(现金区内加钞间除外)的出入口应设置防盗安全门,门体强度应不低于GB17565-2007规定的乙级,防盗锁应符合GA/T73-2015中B级的要求。

第十九条

设备间防范要求:

营业场所独立设置的设备间(现金区内设备间除外),出入口应安装防护强度不低于GB17565-2007规定的乙级标准的防盗安全门,防盗锁应符合GA/T73-2015中B级的要求。

设备间窗户内侧应安装金属防护栏,金属防护栏钢筋的直径应不小于14mm,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250mm。

设备间内部区域、出入口应安装摄像机,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设备间内、外的情况。

设备间内应安装空调或通风设施,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远程柜员系统防范要求:

远程柜员系统安装在银行营业场所所属区域内,传输管道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mm的不锈钢或强度相当的材料,并隐蔽安装;当安装在银行营业场所所属区域之外的公共区域时,传输管道应采用厚度不小于6mm的不锈钢或强度相当的材料,管道外应采取隐蔽措施。

远程柜员系统的收发控制装置、传输装置应具有锁闭功能,在运行及非工作状态时均应锁闭。

远程柜员系统服务端由客户自行操作的,应为客户提供相对独立的操作空间。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维护管理要求

1.安全防范系统的维护应纳入金融单位的管理体系,应设专人负责并建立相关档案、应急处置预案等制度。

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检测、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建立运行保障制度。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定期进行测试、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排除故障,更新故障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3.安全防范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在24h内恢复功能,在恢复期间应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第四章

安全操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银行营业场所应配备专职保安员和专(兼)职安全员,并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

银行应建立与完善营业场所、业务库、监控值守以及金融押运、钞箱交接、加钞等安全操作规程,并结合实际及时更新规程内容,落实督导、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对银行营业场所、业务库、监控室等区域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履行相关手续方可接受安全检查:1.由本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人员陪同;2.出示检查人员身份证;3.提供安全检查介绍信;4.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安全检查有关条件而要求检查的,当班工作人员在拒绝接受检查的同时,应迅速报告本单位或上级单位保卫部门。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办法,加强对营业场所、自助银行、自助设备、业务库、监控中心以及运钞、加钞环节的安全检查、监督;加强对营业大厅以及提供夜间服务的自助银行、自助设备的安全防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应落实安全检查情况登记并由检查人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

监控中心(室)为高风险部位,应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许可,严禁非当班值守人员进入;严禁将监控中心的文字、音频、录像、电脑资料私自复印、复制、出租或外借。确因工作需要接受参观、拍照、采访及下载录像视频信息的,应履行相关手续,并经本单位安全保卫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相关内容的采集。

第二十九条

金融押运单位、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应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对运钞车、押运人员、款箱等逐项查验、辨别车辆及押运员,核查、辨别无误后,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营业场所应加强对通讯(网络)诈骗、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持假身份证件等办理业务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人员应注意观察客户的神态、言行举止,主动落实防范通讯(网络)诈骗的安全提醒,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置,客户提取大额现金时,应提醒其注意安全防范。

第三十一条

营业场所执勤保安员应按规定着装,并携带橡胶警棍、自卫喷雾剂等防卫器械,交接款和ATM设备加钞防护期间,还应佩戴头盔和防弹或防刺背心,协助押运员做好交接款警戒。营业场所保安员不得进入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不得持有现金业务区等重要区域出入口控制装置、防尾随互锁安全门的开锁钥匙或密码。

钢叉等防卫器械应放置便于取放的隐蔽位置。

第三十二条

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的ATM保险柜(钞箱)的钥匙和密码应当实行双人单向保管制度(严禁同一台ATM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由同一人保管),严禁交叉交接使用,密码应当定期更换、注意保管。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三十三条

银行应建立与当地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联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协助公安机关查处与本单位有关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三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况的,银行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1.营业场所、守库、押运操作中出现的重大异常、紧急情况和案件、事故苗头;2.发生的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绑架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3.因各种问题引发的金融挤兑事件、群体性事件、可能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动态和事件苗头等。

第三十五条

凡发生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情形的各类案(事)件,案发单位、案发地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一般案件应在12小时内上报,重(特)大案件应在案发6小时内上报。第六章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15日后施行,2007年10月25日浙江省公安厅发布的《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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