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 模拟法庭 法学_山东交通学院交通控制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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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案情介绍

2011年12月6日17时30分,被告李国(男,38岁)持***518驾驶证,驾驶鲁A58992号轿车,沿长青区清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抚顺街电话分局门前时,将原告王骄阳(女,59岁)撞伤。

第二部分 法律文书

起诉书

原告:王骄阳,女,1951年11月22日,汉族,济南市长清区海棠路5001号 委托代理人:桂友德,男,山东交通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男,1976年4月6日生,济南市住香坊区香明街12号 委托代理人:田海燕,女,济南市长清区天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0万元。

2、申请做伤残鉴定,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终身护理费,再治疗费、残疾器具费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1年12月6日17时30分,被告李国驾驶鲁A58992号轿车在抚顺街电话分局门前将原告撞伤,在此事故中被告李国负全责,原告无责任。

该事件原告头部和腿部受伤,入院38天,共花医疗费45218元,其中李国支付5000元,其余均是原告支付,原告多次的找被告要求支付医疗费,均拒付,现原告头内有水肿,还需手术治疗,且原告已经伤残,终生需要护理,所有请求有伤残等级鉴定证明。

为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济南市长青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骄阳 2012年6月18日

伤残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骄阳,女,1931年11月22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海棠路5001号 被告李国交通肇事赔偿一案,申请人申请做司法鉴定:

1、伤残等级

2、治疗终结时间

3、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

4、再治疗费的金额

5、伤残用具的费用金额

望法院准予

申请人:王骄阳

2012年1月10日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长民一初字第482号

原告王骄阳,女,195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意民服装厂退休工人。住济南市长清区海棠路5001号,委托代理人;桂友德,男,山东交通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住香坊区香明街12号,委托代理人:田海燕,女,济南市长清区天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骄阳诉被告李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于2012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李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其所驾车辆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王骄阳受伤致残的后果,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被告李国在此次事故重负全部责任。本院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确认如下:医疗费41549.71元、医疗器械费59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000元(2人,38天)、出院后护理费3200元(4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交通费157元、二次手术费31000元。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李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骄阳医疗费、医疗器械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共计80015.71元。

二、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付焱 审判员:张浩 人民陪审员:杨冉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郑燕

第三部分 证据部分

1、长清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2、王骄阳在山东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证明书一份

3、山东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开具的医疗费发票一份

4、王骄阳在山东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伤残鉴定书一份

第四部分 模拟法庭剧本

时间:2010年7月2日 地点:山东交通学院模拟法庭 原被告:原告王骄阳、被告李国、审判长:付焱 审判员:张浩、杨冉 书记员:郑燕

原告委托代理人:桂友德 被告委托代理人:田海燕 鉴定人:杨小冉

一、庭前准备阶段

(一)、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二)、书记员:原告是否到庭? 原告:到。

书记员:被告是否到庭? 被告:到。

书记员:原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理人:到。

书记员:被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到。

(三)、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按席位就坐。

(四)、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2、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4、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六)、审判长:请坐。

(七)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二、庭审阶段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敲法槌)我宣布原告王骄阳与被告李国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二)、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王骄阳,女,1951年11月22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海棠路5001号

。有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委托代理权限?

桂:我叫桂友德,来自山东交通大学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我叫李国,男,1966年4月6日生,住济南市住香坊区香明街12号。有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委托代理权限?

田海燕:我叫田海燕,来自济南市长清区天奇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三)、审判长: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四)、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五)、审判长:下面我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付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浩、杨冉参加合议,书记员郑燕担任记录。杨小冉接受本院委托担任本案的鉴定人。

(六)、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

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七)、审判长询问原告:原告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回避?

(八)、原告:已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申请回避。

(九)、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回避?

(十)、被告:已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申请回避。

三、法庭调查阶段

(一)、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诉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当事人陈述: 原告当事人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0万元。

2、申请做伤残鉴定,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终身护理费,再治疗费、残疾器具费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我们的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6日17时30分,被告李国驾驶鲁A58992号轿车在抚顺街电话分局门前将原告撞伤,在此事故中被告李国负全责,原告无责任。

该事件原告头部和腿部受伤,入院38天,共花医疗费45218元,其中李国支付5000元,其余均是原告支付,原告多次的找被告要求支付医疗费,均拒付,现原告头内有水肿,还需手术治疗,且原告已经伤残,终生需要护理,所有请求有伤残等级鉴定证明。

(三)、审判长:原告有无补充意见?

(四)、原告:无补充意见。

(五)、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作答辩意见并陈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六)、被告当事人陈述 被告代理人:被告当事人请求:

1、请求判令不支持原告要求支付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95万元的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不支持原告申请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终身护理费,再治疗费、残疾器具费的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我们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受伤住院期间,被告李国已经支付住院费5000元,并常来看望。由于被告家境困难,无能力支付更多的医疗费。请法院考虑被告的家境,给予适当照顾。

原告住院期间,支付费用并未达到45218元,且根据《侵权责任法》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其中原告请求中所列的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精神抚慰金并不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我方不予认可。

(七)、审判长:被告有无补充意见?

(八)、被告:无补充意见。

(九)、审判长: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先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

(十)、原告代理人:我们有

1、长清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2王骄阳在山东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证明书一份

3、王骄阳在山东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开具的医疗费发票一份

4、王骄阳在山东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伤残鉴定书一份

(十一)、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原告进行质证。

(十二)、被告代理人:我们有

济南市住香坊区香明街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告人(司机)的特困证明一份。

(十三)、下面由原被告进行质证。原告代理人:我方对原告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代理人:我方对原告证据没有异议。

(十四)、审判长:下面请鉴定人杨小冉出庭。(鉴定人出庭)

(十五)、审判长:鉴定人杨小冉,请出示你的有效身份证件,讲明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十六)、鉴定人:这是我的身份证及工作证。我叫杨小冉,女,出生于1980年9月28日,就任于山东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职务是内科主治医师,居住在大学路常春藤小区,是原告的主治医师。

(十七)、审判长:下面有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

(十八)、鉴定人:经鉴定,原告王骄阳,右下腔血肿,脑部有水肿血块,并有半身瘫痪的危险,该病状均由此次交通事故引起。

(十九)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向鉴定人提问。(二十)、被告代理人:没有问题

(二十一)、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向鉴定人提问

(二十二)、原告代理人:没有问题(鉴定人退场)

四、法庭辩论阶段

(一)、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进行发言。

(二)、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告发言: 2011年12月6日17时30分,我在道里抚顺街散步,此时,被告李国在没有按响鸣笛的情况下,从背后将我撞伤,生活难以自理,住院期间,被告没有积极看望我,仅支付 5000元的医疗费,请法官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发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的规定,受原告王骄阳的委托和山东交通大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王骄阳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诉讼活动,陈述如下代理意见:

一、交通肇事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李国驾车将原告王骄阳撞伤,经长清大队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李国负全责,原告无责任。

二、原告因交通肇事造成了人身损害,被告应赔偿,原告不负责任。但在原告遭到人身损害后,被告并没有积极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用,没有尽到积极地救济义务。现在原告已经残疾,头内有水肿,还需继续做手术治疗。此次由被告李国引起的这起交通肇事对于原告这样一个60的普通退休工人来说,无论在物质上或精神上都无不是致命的一击。

综上,原告及其代理人请求法院采纳本代理意见,根据客观事实和证据,判令被告对此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0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四)、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发言

(五)、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被告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交通事故谁都不愿意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我方当事人已经及时把伤者送往医院,尽到了积极地救护义务,我方当事人是一名下岗职工,家庭情况并不好,难以支付如此高昂的赔偿费用请法院予以酌情减免

1、费用的赔偿:

关于精神损失费,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造成精神损害特别巨大的,可以赔偿精神损失费。本案中,原告彭建华并无明显的精神损害特征,也没有提供鉴定或医疗诊断书等相应的证据,不应认定为精神损害巨大。且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数额及其巨大,明显是无理取闹,请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处理。

2、赔偿责任的问题

司机李国生活十分苦难,月收入仅为1000元,且家中其他人都没有劳动能力。这里的1000元因为主要是用来支付家庭日常生活的开支,所以应作为家庭共同收入。平均到司机本人,只有不到300元,低于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方出具的街道办证明可以对此作证。李国在原告住院期间,曾多次前往看望,有医院的医生护士可以作证,可以看出,并没有故意拒付医疗费用。实在是由于经济状况的原因无力负担。

审判长:下面进行互相辩论环节,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六)、原告代理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被告应该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理由一是有开车撞人的违法行为存在,二是王骄阳因此而脑部和腿部,且经常神情低迷,由社区的居民可以证明,三是被告人主观方面存在过失。

(七)、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八)、被告代理人:原告提出的社区居民的证明,主观性太大,不能作为证据。也没有提供鉴定或医疗诊断书等相应的证据,不应认定为精神损害巨大。所以不存在精神赔偿的问题

(九)、下面由原、被告陈诉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陈述:我是60 多岁的退休职工,本该享受天伦之乐,然而一场车祸让我在人身、财产遭受巨大的损失,精神方面蒙受巨大的创伤,望合议庭充分考虑我提出的以上观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判决。

被告最后陈述: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以及赔偿事宜,在前面的各环节中已经阐述完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五、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一)、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二)、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同意

(三)、原告:不同意。

(四)、审判长:主审法官: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宣判。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读判决书)

审判长:原告王骄阳与被告李国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现在闭庭(敲法槌)

(六)、书记员宣布: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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