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修订)_社会组织规范会评估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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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苏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9号令)和《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10〕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苏州市和各区(市)民政局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统一的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每年实施一次。按照社会组织的组织类型的不同,以其前2年的运行状况为依据,实行分类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具体的《评估评分标准》,由苏州市民政局依据上级相关规定统一分类制定。

第五条 凡在全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满2年的社会组织或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满2年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评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评估:

2各区(市)民政局将获得3A(及以下)等级的社会组织统一书面呈报苏州市民政局备案,将4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报苏州市民政局复核。获3A(及以下)等级的,由登记地民政局直接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获4A(及以上)等级的,由苏州市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申评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从申评的社会组织离职不满2年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的。

申评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一条 被评估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估结果公示期内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后,在充分听取评估专家组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单位的陈述后,提交评估委员会作出复核结论,并书面答复申请复核单位。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提出处理意见,报评估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论有效期为五年。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期满后未继续申评的,禁止继续以等级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在有效期内,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优先获得政府奖励;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检查程序。

第十三条 已被授予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予等级的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撤销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新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未参加年检、或连续2年年检基本合格的;

(四)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收回(更换)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有关部门取消其相应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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