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程序_第一审普通程序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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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起诉中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没有移送全部案卷材料的,应当决定()。

A.开庭审判

B.驳回起诉

C.退回补充侦查

D.不予受理

2.人民反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的条件是()。

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B.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C.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D.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已经构成犯罪

3.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A.至迟在开庭7日前

B.至迟在开庭10日前

C.应在决定开庭审判案件之日起3日内

D.应在决定开庭审判案件之日起10日内

4.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应为()。

A.至迟在开庭7日前

B.至迟在开庭10日前

C.应在受理案件后3日内

D.应在受理案件后10日内

5.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开庭审判后,()。

A.应当于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B.应当于开庭5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

C.应当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10日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

D.对所有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6.在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

A.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B.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补充侦查

C.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补充侦查

D.人民法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7.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在法庭调查中要涉及到质证的问题,对此,下述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由法庭向当事人出示物证

B.由审判人员向被告人出示物证

C.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物证

D.由公诉人、辩护人向当事人出示物证

8.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涉及对证人发问的问题,对此,下述说法正确的是()。

A.由公诉人先进行发问

B.由辩护人先进行发问

C.由审判长先进行发问

D.由审判长决定发问顺序

9.根据法律规定,法庭审理后,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

A.调查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B.作出无罪判决

C.决定中止审理,要求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收集被告人的有罪证据

D.决定延期审理,要求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收集被告人的有罪证据

10.下述选项中,对中止审理的理解正确的是()。

A.中止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

B.中止审理适用于整个法庭审判过程

C.中止审理是依法结束诉讼活动

D.中止审理的期间应当对入审理期限

11.关于公诉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下述各种说法中,正确的选项是()。

A.根据公诉人的建议而延期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中止计算,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审理期限继续计算

B.根据公诉人的建议而延期审理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C.案件因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而延期审理的,延期审理的时间计入审理期限

D.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计算

12.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

A.由公诉人当庭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

B.由公诉人在庭审结束后向合议庭提出 C.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结束后向本案的审判庭提出

D.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出

13.下述四个选项中,其中()不是判决所具有的特点。

A.强制性 B.稳定性

C.排他性 D.不可改变性

14.关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决定,下述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B.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生效

C.不可以申请复议

D.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作出后决定才生效

二、多项选择题

1.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

A.起诉书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B.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

C.某一种类的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时,该证据当然为主要证据

D.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等证据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在法庭审理时向证人进行发问的有:()

A.被害人 B.被告人

C.辩护人 D.诉讼代理人

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时,可以进行下列行为()。

A.可以宣布休庭,以调查核实证据

B.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勘验、检查

C.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搜查、扣押、鉴定

D.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询、冻结、扣划

4.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时,()在经人民法院传唤或者通知出庭仍未到庭时,人民法院仍可以开庭审理。

A.被害人

B.被告人

C.公诉人

D.诉讼代理人

5.在公诉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人员有()。A.被告人 B.被害人

C.辩护人 D.诉讼代理人

6.人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的公诉案件时,对于案件中的共同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

A.分别进行讯问

B.同时进行讯问

C.合议庭在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D.合议庭不能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

7.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公诉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

A.可以在必要时制止公诉人向证人、鉴定人等的发问

B.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

C.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有关证据材料

D.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有关证据材料

8.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对哄闹、冲击法庭的的旁听人员()。

A.警告制止

B.强行带出法庭

C.罚款

D.拘留

9.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遇有下列哪种情形时,可以延期审理()。

A.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B.合议庭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C.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D.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10.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与裁定的不同之处有()。

A.判决只解决实体问题,裁定只解决程序问题

B.一个案件的判决只能有一个,裁定却可能有几个

C.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却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D.判决可以上诉,裁定不能上诉

11.刑事决定具有以下的特点()。

A.人民法院适用决定只能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

B.决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C.决定一经作出,即法律效力

D.决定一经作出,即不准上诉、抗诉

三、简答题 1.对公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2.对公诉案件审查后是否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的标准。

3.开庭审判前应当进行的工作。

4.法庭审判的五个阶段。

5.开庭的程序。

6.法庭调查的内容和顺序。

7.讯问被告人的程序。

8.在法庭上查对核实证据的主要方法。

9.在法庭上询问证人的程序。

10.在法庭上出示物证、书证的程序。

11.法庭辩论的内容和顺序。

12.法庭辩论应当注意的问题。

13.评议应当解决的问题。

14.法庭可以决定延期审理情形。

15.法庭可以决定中止审理情形。

16.刑事判决的种类。

17.刑事裁定的种类。

18.人民法院决定适用决定的范围。

19.刑事裁定和刑事判决是两种不同的决定,20.自诉案件的范围。

21.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22.反诉成立的条件。

23.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4.审理公诉案件的简易程序的特点。

25.审理自诉案件的简易程序的特点。

四、材料分析题

1.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3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3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1个半月时间的鉴定,李某确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做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问题:

(1)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本案中,辩护人提出李某患有精神病后,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程序是否有误,请说明理由。

(4)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审理是否超出法定期间,请说明理由。

(5)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2003年2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崔某将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打伤,除左眼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结论;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休庭,指定省级人民医院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结论。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造成自己的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

问题:

(1)李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为什么?

(2)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法院在对李某重新鉴定的程序中哪些做法不当,请说明理由。

(4)崔某提出的反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5)法院对李某撤诉的行为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C 3.B 4.B 5.A 6.C 7.C 8.D 9.B 10.B 11.B 12.D 13.D 14.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AB 4.AD 5.ABCD 6.AC 7.ABCD 8.ABCD 9.AC 10.BC 11.ABCD

三、简答题

1.对公诉案件审查后,对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案件,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不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案件,即移送起诉的案件缺少上述应当移送的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送。人民法院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同时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期限应当计入审理期限。

2.对公诉案件审查后,是否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的标准是: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3.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以下工作:(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依法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和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人民法院要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和诉讼参与人送达开庭的通知。人民法院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的传票,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通知书也要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对审理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要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对于法定代理人的通知,也应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4)将公开审判的案件先期公告。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在开庭3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开庭的时间、地点。

4.开庭审判的过程,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这五个阶段都有各自特定的活动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5.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等诉讼权利。(6)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6.(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宣读起诉书时,如果一案有数名被告人,应同时在场。(2)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如果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还要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他的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3)讯问被告人。(4)查对核实各种证据,包括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作为证据的文书。

7.在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的内容陈述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多个被告人的讯问,要分别进行,单独讯问,以免互相串供。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允许,也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当然有权讯问被告人。在公诉人等讯问被告人以后,审判人员如果认为已没有必要再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也可以不讯问。

8.在法庭上查对核实证据的主要方法有: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书证,宣读未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和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

9.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审判人员应当查明其身份,并告知要如实提供证言,告知有意作伪证或隐匿证据要负的法律责任。如果有两名以上的证人出庭作证,可以让所有证人先同时到庭,查明每个证人的身份并告知上述内容后,再由公诉人、辩护人等分别对证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发问。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对证人发问。如果出庭作证的证人是辩护一方提供或申请通知到庭的,应当先由辩方依法对该证人发问,然后再由控方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制止。

证人作证后,审判长应宣布证人退庭。法庭对证人的询问应个别进行。证人不得旁听对案件的审理。

审判人员有权亲自询问证人。如果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后,审判人员认为亲自询问已无必要时,也可以不询问。

10.一切被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都要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辩方如果有物证,也要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出示的物证的意见。

宣读作为证据的文书,包括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均要当庭宣读。辩方如果有这类作为证据的文书,也要当庭宣读。对当庭宣读的作为证据的文书,审判人员也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11.法庭辩论应当先由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再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进行辩论。

12.法庭辩论,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审判长是法庭辩论的主持者,他有责任和权利引导辩论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对于违反法庭秩序而又不听制止的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法庭辩论要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问题理智地、有秩序地进行。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不许意气用事,对互指责,甚至进行人身攻击等。(3)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发现同本案有关的新事实,并且这些事实足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合议庭可以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再继续法庭辩论,或者宣布休庭,延期审理。

13.评议主要应当解决下列问题:(1)起诉书中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指控能否成立,对案情的认定是否准确;(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已构成犯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3)已构成犯罪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当定为何种罪名;(4)应否判处刑罚,对应当判处刑罚的适用何种刑罚;(5)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情节;(6)有无数罪并罚情况和应当如何定罪量刑;(7)是否应适用附加刑或者适用缓刑;(8)如有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如何解决;(9)赃款、赃物等如何处理。

14.《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的法庭可以决定延期审理情形有:(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除了以上三种情形以外,实践中,法庭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的情况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经合议庭准许的;受审对象的精神或体力方面无法承受审问的;法庭审理受到意外干扰无法进行的。

15.法庭可以决定中止审理情形有: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16.刑事案件的判决可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两种。有罪判决又可分为判处刑罚的判决和免除刑罚的判决。无罪判决又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无罪判决以及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作出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7.刑事裁定从它反映的内容、表现的形式以及所处的诉讼阶段,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内容上分,有实体问题的裁定和程序问题的裁定;从审判程序上分,有一审裁定、终审裁定和再审裁定,核准死刑判决的裁定;从表现形式上分有书面裁定和口头裁定。刑事裁定的书面形式就是刑事裁定书。在审判实践中,第一审程序常用的裁定书,有驳回自诉的裁定书等。

18.人民法院使用决定这种形式时,只是解决某些诉讼程序问题。例如,人民法院以“决定”的方式解决是否同意申请回避的问题,是否同意当事人、辩护人关于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等问题的申请,是否同意延期审理的问题等。

19.刑事裁定和刑事判决是两种不同的决定,二者的区别是:(1)适用的范围有所不同。裁定虽然也解决部分实体问题,但主要是解决诉讼程序的问题,而判决只适用于最后解决整个案件的实体问题。(2)表现形式不同。裁定可以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法庭笔录,其效力和书面裁定相同。而判决则只能用书面形式。(3)使用的次数不同。一个案件中可能有几个裁定,而判决只能有一个。(4)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而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是10日。

20.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如下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1.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1)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2)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其反对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4)自诉案件的可分性。

22.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即也必须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23.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普通程序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2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四、材料分析题

1.(1)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①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③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本案属于公诉案件,即应符合第①项的条件,而《刑诉解释》第218条对此做了更详细的说明: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据此,法院没有自主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须经人民检察院同意。本案中,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就不得坚持适用。

(2)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不应由法院指定的该县医院进行,而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3)一审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适用的程序有误。《刑诉解释》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①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②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③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④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⑤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1节或者第2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也就是说,应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辩护人实际上是提出被告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辩护理由,是在做无罪辩护。对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将简易程序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该案。

(4)一审法院的审理未超出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刑诉解释》第103条第3款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1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1日至下一个月最后1日为1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由此,人民法院实际的审理时间至5月6日始,中间经过一个半月的精神病鉴定时间和20日的审理期限,至7月11日期间届满。法院在7月8日宣判未超过审限。

(5)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被告人在7月8日被宣判无罪后,7月15日才得以释放,违反了此法条的规定。

2.(1)李某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①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即是故意伤害案的轻伤。所谓轻伤,即是重伤以下的人身伤害。刑法第95条规定,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①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②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③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李某在起诉时视力并未丧失,应属轻伤,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

(2)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进行开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刑诉解释》第1条第1款第2项及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①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⑧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8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开庭审理。

(3)法院对李某重新鉴定中有两处做法不当:第一,法庭审理过程中需要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宣布延期审理,而不是休庭。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③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第二,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而不是法院指定的省级人民医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4)崔某提出的反诉成立。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刑诉解释》第206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②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③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1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本案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自诉案件,被告人崔某有权提出反诉,符合反诉条件。

(5)法院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刑诉解释》第198条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在查明情况后,就不应按撤诉处理,应不予准许李某的撤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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