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报销管理办法_发票报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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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发票报销管理办法,本办法与公司的规章制度相互补充,请各部门认真执行,内容如下:
一、发票、费用汇签单的分类、整理、粘贴与填写由财务资产部负责。
二、发票的合规性由财务资产部进行审核,对不合规的发票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报销手续。
三、对发票的具体要求:
1、凡报销的发票均应由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并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2、发票抬头必须填写名称(济宁医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或简称)、报销事项、数量、单价、金额;
3、发票上须写明开具发票的日期;
4、必须加盖收款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5、发票的填写要求字迹清昕、印章完整、大小写相一致、票面整洁无损毁;报销事项不得是烟、酒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如果是资产及办公用品等项目应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6、报销发票必须是发票联或报销联,用复写纸复写或计算机打印,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存根联、发货联、记账联不能作报销的单据;
7、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发票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或发票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更正;
8、过期发票不予报帐;发票开居日期应该是近期(一月内),开居日期超过两个月以上的不予报销;
9、部分报销发票应附必要的附件,金额较大者应附有公司签署的合同或协议。
四、本办法自2014年1月13日起试行,由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财务资产部
2014年1月13日
《发票报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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