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版)_福建省安全生产管理局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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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8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新建、扩建、准化示范图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制作安装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下一个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详附件1-1)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未提交或超过时限提交视同没有开展月自评,并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相应条款予以记分。

第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月自评材料并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详附件1-1)中签署意见,建设、监理单位未在三日内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相应条款对监理单位予以记分。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个季度对本企业承接的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检查表》(详附件1-2)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未提交或超过时限提交视同没有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予以记分。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并每季度依据《动

应书面提交核实申请,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提出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

1.由县(市、区)考评主体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考评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2.由设区市考评主体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考评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3.由省质安总站负责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第十八条

核实(复核)机构应当场对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核实(复核)申请是否受理做出决定,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七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

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考评结果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公布,以便查询和应用,同时向社会公布。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闽建筑施工项目的考评结果,省厅将及时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省厅将另行制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标准及考评办法。“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应严格按照标准和办法评选,数量从严控制。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设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标准及考评办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完工项目数量的10%。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每个年周期内,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下一年周期首月20日前将前一个年周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详附件2-1)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

安全监督手续时间为准)起三年时间为考评周期。省外入闽企业应在考评周期满前四个月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企业考评主体申请企业考评,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汇总表》(详附件2-2)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申请表》(详附件2-3)。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考评周期内与企业考评有关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情况;

(二)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年周期自评情况;

(三)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施工企业年周期考核记分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企业考评申请表和企业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第二十八条归集的资料为主要依据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在收到考评申请5个工作日内应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公示书》(详附件2-4,简称《企业考评公示书》)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上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公示期内对企业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为最终结果。提出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未在规定时限提出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场对施工企业提出的复核申请是否受理做出决定,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申请,不

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若整改期内,施工企业依据《动态监管办法》,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减少10分及以上或减少25%及以上的(二者取低限值),或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在整改期内均有评价且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值均为0分时,视同整改后施工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考评结果评定为“基本合格”;否则,考评结果评定为“不合格”。考评主体应在整改结束后5个工作日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整改后考评结果告知书》(详附件2-5-

3、详附件2-5-4,以下简称《企业整改后考评结果告知书》)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

(三)若企业为有在建项目且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为0分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省外入闽企业),考评主体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且不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并在考评公示期限结束的次日将《企业责令改正通知单》(详附件2-6-2)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若整改期内,施工企业依据《动态监管办法》,所有在建项目在整改期内均有进行评价且企业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值均为0分时,视同整改后施工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考评结果评定为“基本合格”;否则,考评结果评定为“不合格”。考评主体应在整改结束后5个工作日将《企业整改后考评结果告知书》(详附件2-5-

3、详附件2-5-4)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

(四)若企业为有在建项目的省内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或施工劳务企业,考评主体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超

(二)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在考评周期内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完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完工工程数量之比,下同);

(三)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累计发生1起以上(含1起)3起以下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企业记分条款,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有1个年周期内施工安全考核记分(涉及企业的安全记分条款)达40分及以上的;

(五)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无在建施工项目的。

省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年周期自评工作的或自评结果存在不合格的;

(二)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10%的;

(三)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3起以上(含3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企业记分条款,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有2个年周期施工安全考核记分(涉及企业的安全记分条款)达40分及以上的。

除上述规定情形之外,其余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企业考评主体对省内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资质企业的考评或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5

(三)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有2个年周期施工安全考核记分(涉及企业的安全记分条款)达40分及以上的。

除上述规定情形之外,其余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提交企业考评主体的考评结果;未提交考评结果的,视同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省外入闽企业在考评周期届满时仍未按第二十七条向考评主体申请企业考评的,视同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三十九条

省厅将另行制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企业(相当于省政府安委会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一级达标”)(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企业”)标准及考评办法。对“省级标准化优良企业”考评应严格按照标准和办法,数量从严控制。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项目)考评主体撤销原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企业考评申请之日至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

新考评责令改正通知单》),企业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当整改(无期限)达到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考核记分减少值要求时,考评主体将出具《同意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书(有在建项目)》(详附件2-9-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方可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省外入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视同其在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考评主体要及时向省厅书面报告,由省厅做出拟不准许该省外入闽企业在我省承接新的施工任务的通知,企业对通知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并提交书面证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省厅收到企业申辩意见后,应当进行认真核查,企业提出事实清楚、理由充足、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并将核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对通知无异议或异议不予采纳的,由省厅按该企业在闽有无在建项目向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分别发出《关于不准许(省外入闽施工企业)在我省承接新的施工任务的通知》(在闽有在建项目)、《关于(省外入闽施工企业)暂停三个月在我省承接新的施工任务的通知》(在闽无在建项目)、不准许(或暂停)该企业在我省承接新的施工任务,并抄送该省外入闽企业。

对上述在闽有在建项目的省外入闽企业若要再在我省承接新的施工任务,应向考评主体提交在建项目书面清单,并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经考评主体核实在我省仍有在建项目的,考评主体应在企业提出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企业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决定,并将《企业重新考评责令改正通知单》(详附件2-10-4)或(详附件2-10-5)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

周期起始日起一周年。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中工程项目在考评周期内施工安全考核记分为工程项目历任项目经理安全考核记分值累计,项目经理的带分值纳入累计值;企业考评年周期内安全考核记分值即为企业考评年周期内所有在建项目安全考核企业记分平均值;企业所有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为企业所有在建项目从开工至计算之日的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企业所有在建项目是指企业除停止评价、中止评价、终止评价外的所有在建项目。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不良信息应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规定申报登记;本细则采用的惩戒信息均以《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申报登记的为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均以《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系统》登记的为准。

第四十九条 省内跨行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若房建、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仍准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但发证机关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许可范围注明“建筑施工(不包含房建、市政工程)”,限制其承接房建、市政工程施工任务。企业要承接房建或市政工程施工任务的,若企业有在建项目应按本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向发证机关提交考评主体出具的《同意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书(有在建项目)》(详附件2-10-2),申请更新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消承接房建、市政工程施工任务的限制;若企业无在建项目的,在按首次办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成房建和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后,方可更新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消承接房建、市政工程施工任务的限制。

果告知书(不合格)

2-5-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整

改后考评结果告知书(整改合格)

2-5-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整

改后考评结果告知书(整改不合格)

2-6-1.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责

令改正通知单(施工总承包企业)

2-6-2.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责

令改正通知单(施工总承包企业)

2-6-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责

令改正通知单(省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企业)

2-7. 撤销建筑施工企业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公示书

2-8. 撤销建筑施工企业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决定书

2-9-1.同意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书(无在建项目)

2-9-2.同意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书(有在建项目)

2-10-1.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重新考

评责令改正通知单(省内施工总承包企业)

2-10-2.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重新考

评责令改正通知单(省内施工总承包企业)

2-10-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重新考

评责令改正通知单(省内专业承包、施工劳

务企业)

2-10-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重新考

评责令改正通知单(省外入闽企业)

2-10-5.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重新

考评责令改正通知单(省外入闽企业)

2-11.企业重新考评整改合格告知书(省外入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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