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废除劳动教养的探讨(版)_废除劳动教养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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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废除劳动教养的探讨
【摘要】劳动教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法律制度,创建于1957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关键词】劳动教养人身自由法律制度
劳动教养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始于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立法动因始于社会秩序整治,在建国初期,作为斗争手段对付新政权的异端势力;在政权稳定后,作为社会治安的一种手段对付社会不稳定人员。近年来,废止或改革劳教制度的呼声一直不断,被视为劳教制度终结者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但始终没有出台。终于在十八界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正式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劳动教养简称劳教,是将违法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送进劳动教养管理所进行强制性劳动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因此,劳动教养是对染上某种恶习,实施某种职业性,习惯性的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法处罚,且又有劳动能力的人所适用的一种改造,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性处罚形式。
我国现在的限制人身自由有两种性质。一种是刑罚,即法院已经生效判决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这是经过合法审判后的司法权作出的刑事惩罚,是终局的;一种是刑事强制措施,即为了侦查犯罪、把罪犯送上法庭,为了防止逃跑、防止串供,为了易于侦查,而将人关起来,限制自由。这种剥夺自由不是终局的,不是一种刑罚,是未确定的。因此,公安、检察的刑事强制措施,都是一种为了保证侦查的临期措施,不同于刑罚的剥夺人身自由。
劳动教养算什么?它既不是刑法也不是刑事强制措施,它只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终局的。为了保障行政行为的实施,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可以诉到法院。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公安机关不给劳动教养决定书、不告知家属、限制家属诉权,连行政诉讼权都剥夺的现象。很多劳教决定行为,完全剥夺了公民的司法救济权利,由公安一家说了算。公安可以不通过严格的程序和证据随意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可以“方便”的“处理”政治异见人士、民间自由信仰者以及上访人员等特殊公民。
劳动教养在曾经的实践中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其合法性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加之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的基本法律和关于自由、公正的基本法律理念相冲突,破坏了行政处罚和刑罚构成的完整的处罚体系,在制度的建构中存在着无法解决的问题。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问题引发诸多思考,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已失去了其存在的历史价值,应予以废止。
其理由如次:
1、劳教制度违反了《宪法》
《宪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劳教制度违反《宪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践踏人权,不经过检察院和法院环节,由劳教委员会决定就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3年,还可延至4年。劳教制度不是一般的个别事件的违宪行为,而是由政府颁布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长达几十年实行的高烈度的违宪行为,其违宪性质是恶劣而且严重的。
2、劳教制度违反了《立法法》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通过制定法律。”劳动教养是限制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所依据的却不是国家法律,而是国务院颁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个《试行办法》违反了《立法法》。
3、劳教制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劳教制度被归类为行政手段,却越过了行政处罚的界限,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4、劳教制度剥夺了公民权利,是现代文明的耻辱
劳教制度可以不经过检察院批准就随意抓人,不经过法院审判就随意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尤其恶劣的是,劳教制度剥夺了被劳教者辩护的权利和上诉的权利。这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违反了现代社会文明准则,是野蛮的,是现代文明的耻辱。
5劳教制度冤案多
由于形成劳教处罚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制约和纠错,没有审判,没有自我辩护和律师辩护,没有证据的质证过程和非法证据的排除,没有上诉,一纸通知书就把人抓了关了,所以非常非常容易出冤案。办案者抓错了人,找个借口送劳教是个台阶,不仅掩盖了错误,还有了业绩。
6、劳教制度为地方官员作恶保驾护航
许多反抗拆迁人员、上访人员和网上批评人员成为劳教对象。上访人员之所以上访,往往是由于地方官员贪腐作恶贪赃枉法或者不作为。劳教制度成为地方官员打击报复上访人最方便的手段。两次违规上访就可以劳教,有此方便手段,贪腐作恶者更加肆无忌惮。有的地方官员则用劳教手段打击抵抗强拆者和网上批评者。2012年,被劳教的上访妈妈唐慧和大学生村官任建宇,终于成了劳教改革史上的“孙志刚”。
7、劳教制度为勒索提供方便
一些轻微案件,虽然当事人未触犯刑律,但办案人员常常用送劳教威胁,迫使当事人缴纳高额罚款,或私下用钱“摆平”。剥夺人身自由的随意性和无制约环节,必然为勒索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8、劳教制度破坏社会稳定
一些人把劳教制度视为维稳法宝,其实它恰恰对社会稳定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劳教对公民权利的随意性剥夺,对社会矛盾强制性掩盖,对宪法和法律的践踏,会扩张性地制造对立面,会扩张性地积累民愤。
劳教会形成恐惧,会杀一儆百。但任何恐惧的形成都是有代价的,恐惧越强烈,愤怒就越强烈,免于恐惧和铲除恐惧源的愿望就越强烈,作用力和反作用力总是同步和相当的。越
使用强制手段——特别是违法的强制手段——维稳,社会就越不稳定。
10、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
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非经合法公开的审判,不能确定一个公民有罪,不得剥夺公民人身自由。1998年中国已签署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步。劳教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超越了法律的制度,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以维稳名义进行的劳教制度实际上破坏社会稳定的。废除劳教制度,是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参考文献:云山城著:《劳动教养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
姚喜平主编:《劳教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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