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_海南省物价局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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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价价管[2009]84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6号)精神,现将海南电价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的变化,适当调整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海南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0.0032元,即由0.4368元/千瓦时调整为0.44元/千瓦时。

(二)为解决水电企业经营困难的问题,适当提高水电上网电价。大广坝、牛路岭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01元、0.02元,即大广坝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由0.38元调整为0.39元,牛路岭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由0.26元调整为0.28元。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6元及以下的提高到0.27元,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8元的提高到0.29元。

二、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每千瓦时0.2分钱提高到0.4分钱。

三、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表一户”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四、适当调整海南电网销售电价。

为解决2008年8月火电上网电价上调2.5分及上述一至三项电价调整对销售电价的影响,海南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水平每千瓦时提高3.45分钱,并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我省销售电价调整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保持不变。

(二)“工商业及其他”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6元。

(三)适当提高基本电价,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容量电价由23元/千伏安?月提高到26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电价由33元/千瓦?月提高到38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下的实行单一制电价,不收基本电费。

(四)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

1.各类学校仍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做调整。

2.原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的党政军机关以及医疗机构、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用电调整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并相应提高其电价标准,即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66元、1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64元。居民生活和办公场所用电合表的单位应分表安装,将居民生活用电与办公用电分开计量。

3.将水产养殖、果蔬冷藏等行业调整实行农业生产用电,执行单一制电价,不收基本电费,并相应调整其电价标准,即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71元、1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68元。

(五)根据国家发改委部署,我省大型化肥企业用电基本电价执行目录电价,即容量电价为26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电价为38元/千瓦?月;电度电价在现行标准上按工商业提价水平同步上调,即电度电价由每千瓦时0.517元提高到0.553元。

(六)销售电价调整后,同步相应调整峰谷电价水平,我省的峰谷电价基本政策不变。调整后的海南电网具体销售电价见附件。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六、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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