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分类电价说明_01安徽省电价说明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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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

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一、居民生活电价

适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分类标准来源于水利电力部[75]水电财字第 67号(电价说明部分)中第一大类“照明电价”。1993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转发国家 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印发湖北省电网电价表的通知‣(鄂价重字 [1993]127号),首次将“居民生活” 用电同其它照明用电分开,单独分类。

1、散户居民:具有当地户口的居民户对其住所的生活用电(居民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可向当地 供电企业申请供电, 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但居民将其住所出租或用于居民生活以外的其他用途时, 其用电 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

2、商品房居民生活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居民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 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3、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住宅楼、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 用电设备的用电。

4、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 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 [2007]190号)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 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 办、民办学校,包括: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⑵普通高中、成 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⑶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 人初中;⑷普通小学、成人小学;⑸幼儿园(托儿所);⑹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 育的机构)。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 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

5、住宅楼楼道照明:居民住宅楼和楼道照明暂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6、居民区生活用蓄热电锅炉用电:对专供居民小区生活用的蓄热式电锅炉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并执行居民 分时电价。依据来源:•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 2001年增供扩销措施意见的通知‣(鄂电司[2001]3号)

7、部队随军家属住宅生活用电。

特别说明:居民住宅用于出租、散户居民或居民(生活)区内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他用电,应分别执行 其所属类别电价,如:居民生活小区内的庭院照明(路灯)、第8条以外的其他集中采暖(制冷)、高层住 宅楼电梯、利用居民住宅办厂或其它商业目的、生活区内的商店、休闲娱乐场所等的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适用于水利电力部[75]水电财字第 67号(电价说明部分)中第一大类“照明电价”中除居民生活用电 和商业用电以外的用电。1993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 部印发湖北省电网电价表的通知‣(鄂价重字 [1993]127号),首次将“非居民照明”用电同“居民生活” 用电分开,单独分类;1994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转发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湖北电网统 一销售电价方案的批复的通知‣(鄂价重字 [1994]29号)、•关于执行一九九四年湖北电网统一销售电价有 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重字 [1994]35号),新增设“城镇商业电价”类别,将“照明电价”分为三类;2003年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执行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函‣(鄂价能交函 [2003]31号),执行商业用电城乡

同价;2006年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6]131号)将商业及非居民照明用电进行了合并。

1、一般照明用电。

2、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3、霓虹灯、荧光灯、弧光灯、水银灯(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除外)、非对外营业的放映机用电。

4、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晒图机、医疗用X光机、无影灯、消毒等用电。

5、以电动机带动发电机或整流器整流供给照明之用电。

6、除上列各项用电的其他非工业用的电力、电热,其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而又无其他非工业用电者。

7、工业用单相电动机,其总容量不足1千瓦,或工业用单相电热,其总容量不足2千瓦,而又无其他工业用电者。

8、路灯用电。对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共道路、桥梁、码头、公共厕所、公共水井用灯、标准钟、报时电笛、以及公安部门交通指挥灯、公安指示灯、警亭用电、不收门票的公园内路灯等用电、居民生活小区内的庭院照明。

9、桥梁收费站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依据来源: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武汉供电局对桥梁收费站用电价格的批复‣(鄂电用[1997]18号)。公路收费站用电比照桥梁收费站执行。

10、空调设备用电:除大工业用户其生产车间内的各种空调设备用电外,其它用户,凡空调设备(包括窗式、柜式空调机、冷气机组及其配套附属设备)用电,不论相数和容量,不论装在何种场所,不论调冷调热,均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依据来源:水利电力部转发•关于空调、电热等设备用电电价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84水电财字第73号)。

11、电热设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但不包括商业性)的电炊、电灶、电热取暖、热水器、蒸气浴、吸尘器、健身房设备等用电,属于单位生活福利性质的烘焙设备(包括单位食堂的烘烤食品、油炸制品、肉食加工制品及类似以上用电设备)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依据来源:水利电力部转发•关于空调、电热等设备用电电价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84水电财字第73号)。

12、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用电。

三、商业电价

商业电价执行范围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消耗的电量。适用于饮食服务、商品销售、娱乐(包括商店、商场、宾馆、饭店、对外营业的招待所、酒店、歌舞厅、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照像、信息、广告、个体门诊、美容美发场所和其他娱乐场所)以及金融、电信行业等第三产业动力与照明用电。依据来源于•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省电价执行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48号)。1994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转发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湖北电网统一销售电价方案的批复的通知‣(鄂价重字[1994]29号)、•关于执行一九九四年湖北电网统一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重字[1994]35号),新增设“城镇商业电价”类别;2003年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执行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函‣(鄂价能交函[2003]31号),执行商业用电城乡同价;2006年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6]131号)将商业及非居民照明用电进行了合并。

1、金融行业。包括所有商行银行(不包括人民银行)、证券交易机构、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所。上述用户除居民生活用电外,其他用电均为商业用电,执行商业电价。人民银行是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不属于商业电价的执行对象,不执行商业电价。人民银行用电按用电分类分别执行非居民照明和非工业电价。人民银行对外出租的场所,按租用者的用电性质执行对应的分类电价。邮政储蓄所与邮政生产共用办公场所又无法分表计量的,合理核定分摊比例。与邮政储蓄有关的用电执行商业电价。

2、电信行业。电信行业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录呼业、互联网、IP电话、承揽对外业务的卫星通信等。电信行业除居民生活用电外,其他用电均为商业用电,执行商业电价。

3、培训楼、招待所用电。接待对外业务的,对外业务用电执行商业电价。内部培训、招待内部客人的用

电,执行对应的分类电价。由于无法分表计量,按对外业务量实行比例分摊。

4、公园用电。游客不需要购门票,公园内也未设立收费游玩项目的,不执行商业电价,按对应的分类电价执行。游客需要购门票才能入园的,营业期间的用电量执行商业电价。停止购票期间的用电量按对应分类电价执行。游客不需要购门票,但园内设有需用电的收费游玩项目,其用电量执行商业电价。所有公园的商业网点的用电量执行商业电价。

5、旅游景点。旅游景点的用电执行商业电价。旅游景点中有佛教、道教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不对游客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用电,不执行商业电价,执行对应的分类电价。能分表计量的应分表计量,不能分表计量的,按比例分摊。

6、广告用电。所有广告用电均应执行商业电价。广播电视播出的广告,因无法分表计量,应按播出时间实行比例分摊。报纸、杂志等出版物刊登的广告,因无法分表计量,按广告所占幅面实行比例分摊。

7、个体门诊。个体门诊的划定,以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执照为依据。工商执照核定的个体经营的医疗门诊,属商业用电,执行商业电价。不属个体经营的医疗门诊用电,不执行属商业电价,按对应的分类电价执行。

8、人防地下工事用电。人防地下工事是指列入国家或地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建设的,有国家或地方规划部门和人武部门的正式批文的工程。利用人防地下工事从事商业经营的,暂不执行商业电价,执行对应的分类电价。依据来源: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执行1995年湖北省电网电价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重字[1995]第119号一般建筑物的地下建筑不属于人防地下工事,其从事商业性经营的用电,仍应执行商业电价。

9、具有加工资质的天然气经营企业加工、仓储环节外其余经营用电。(鄂价能交函[2007]111号•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加气站用电价格问题的函‣)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依据来源于水利电力部[75]水电财字第67号(电价说明部分)。非工业用电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熔、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非工业生产,其总容量在3千瓦以上者。例如下列各种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包括照明)、管道输油、航运、电车、广播、仓库、码头、飞机场及其他处所的加油站、打气站、充电站、下水道等电力用电。

3、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用电。

4、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

5、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6、有线广播站电力用电(不分设备容量大小)。

7、具有加工资质的天然气经营企业仓储环节用电。(鄂价能交函[2007]111号•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加气站用电价格问题的函‣)普通工业用电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熔、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或低压受电,以及在上述容量、受电电压以内的下列各项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的修理工厂生产用电。

3、自来水厂、工业试验、照明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其它:

1、邮政用电中属于动力用电的。依据来源: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邮政生产用电电价类别的复函‣(鄂价重字[1996]269号)

2、除农村农民的口粮(非商品性的)加工用电外的其他粮食加工用电。依据来源: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农村粮食加工用电价格的复函‣(鄂价能交函[2004]178号)

3、饲料工业用电。依据来源:国家物价局水利电力部•关于安徽省饲料工业用电不应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通知‣(1984)价重字008号)

4、广播电视台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依据来源: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鄂价能交[2006]276号)

5、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用电。依据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生产用电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765号)

6、居民生活小区内住宅楼电梯、非蓄热式电锅炉集中供暖(制冷)、供水、保安、非经营性质休闲娱乐场所等的用电,执行非工业。依据来源:•湖北省电力公司公司关于居民小区公用设施用电电价问题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03]18号)

7、具有加工资质的天然气经营企业加工环节用电。(鄂价能交函[2007]111号•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加气站用电价格问题的函‣)

五、大工业电价

依据来源于水利电力部[75]水电财字第67号(电价说明部分)。㈠适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315千伏安变压器与320千伏安变压器属同一个容量等级,凡用电性质属于工业用电的仍应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依据来源:国家电力公司部局文件•关于315千伏安变压器用户用电电价计费问题的复函‣财价[1998]205号)。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凡以学生参加劳动实习为主的校办工厂除外),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及修理业务的用电。

2、铁道(包括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修理工厂的用电。

3、自来水厂用电。

4、工业试验用电。

5、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6、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系指井下、车间、厂房内照明)。

7、电气化铁路电力牵引机车用电。依据来源:国家物价局•关于电气化铁路电价及货运电力附加费问题的通知‣([1993]价工字126号)、电力工业部司局•关于电气化铁路基本电费计算问题的复函‣(办电[1993] 468号)

8、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的各种空调设备用电。依据来源:水利电力部•转发†关于空调、电热等设备用电电价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84水电财字第73号)

9、具有加工资质的天然气经营企业加工环节用电。(鄂价能交函[2007]111号•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加气站用电价格问题的函‣)㈡电价构成:大工业电价执行两部制电价,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三个部分。电度电价是指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是根据用户力率水平的高低减收或增收的电费。

㈢基本电费的计算:可按变压器容量算,也可按最大需量算。一般情况下,基本电费计价方式由用户自主选择,一个日历年内不变。(依据来源: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基本电费结算操作细则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03]06号)

1、按变压器容量计算

⑴凡以自备专用变压器受电的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

⑵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下同)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其容量不计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

⑶用户专门用于调整用电功率因数的设备,如:电容器、调相机等,其容量不计收基本电费。⑷在受电装置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的变压器,按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收基

本电费。

⑸用户未申请办理暂停、减容等手续自行停运的受电设备,视同正常运行受电设备,其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⑹用户因拖欠电费、违章用电、窃电等违约行为被停止供电,供电企业应告知用户到供电企业办理违约处理手续,并根据需要办理暂停或减容手续,如用户未办理暂停、减容等手续,停电期间其受电变压器视同正常运行,其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⑺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视同正常运行,受电变压器的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2、按最大需量计算

⑴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应安装能计量最大需量值的电能表,最大需量记录的是任意连续15分钟平均负荷的最大值。

⑵计费需量以计费点最大需量抄见值为基准,并遵循以下规定: 抄见最大需量低于计费点受电变压器总容量的40%时,计费需量等于受电变压器总容量的40%;抄见最大需量大于计费点受电变压器总容量时,超过部分按基本电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3、计量装置因故未安装在产权分界点,线路与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电量应折算成容量或需量,按产权归属加减,合并计收基本电费。

大工业电价其中项 中、小化肥电价

依据来源于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价格问题的复函‣(鄂价能交函[2005]172号)。适用范围: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生产企业中化肥生产用电。

中小化肥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体,如最终用于生产化肥,则按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否则,不能执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

同一工艺过程生产化肥的同时,产出非化肥产品的生产用电执行化肥电价。生产化肥的原材料(与化肥生产不共工艺流程)用电,不执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

1、中小化肥生产企业资质:立项批文;生产工艺、能耗,以及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有相关主管部门的认证批文。

2、通过物理混合等方式生产“复混肥”的生产用电不执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配肥站等不属化肥生产企业,其用电也不能执行中小化肥生产电价。

3、“中间体”仅指氮肥生产中的“合成氨”。合成氨生产用电,当合成氨用于本厂化肥生产的执行中小化肥电价,卖出(商品氨)或用于本厂非化肥产品生产的执行大工业电价。

4、化肥生产所属的原材料的生产、加工、制备、运输、储存等用电不执行中小化肥电价。采矿、选矿及矿产的加工、运输、储存;煤、油、盐、硫酸、水、天然气等属原材料。对原材料生产、加工车间、分厂等分线分表计量,对有自备发电设备的,其自发电机组(厂)也必须加装计量装置。

5、有余热发电的化肥企业,生产硫酸用电,按照“分表计量,电量互抵”的原则进行结算。

六、农业生产电价

(一)应用范围:农村社队、国营农场、牧场、电力排灌站和垦殖场、学校、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兴办的农场或农业基地的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社员口粮加工(指非商品性的)、牲畜饲料加工、防汛临时照明和黑光灯捕虫用电。

原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种植业、养殖业,其种植、养殖环节用电(不包括后续加工、储藏等环节)改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依据来源: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138号)。原来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果林、蔬菜、养鱼、养鸡、养猪等种植、养殖“第一环节”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其后续的用电,通俗的说就是:种值的作物离开土地之后,养殖的水产品离开水之后,饲养的禽、畜离开饲养圈之后,其运输、宰杀、加工、储存、经销等的用电均不属于农业生产用电范围,而应执行对应的非、普通工业、大工业、商业电价。另外还应注意农业生产用电中的抽水(例如鱼塘抽水)、灌溉(例如果林、蔬菜的浇水)用电也应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

(二)其他规定: 除上述各项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农村其他电力用电,如农副产品加工、农机农具修理、炒茶等用电,均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计收电费。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

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仅限粮、棉、油(食油)农田排涝灌溉用电,深井、高扬程提灌用电,排涝抗灾用电。排涝泵站排涝设施的维修及试运行用电也执行农业排灌电价。依据来源: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农业排灌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3]239号)、•关于执行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函‣(鄂价能交函[2003]31号)

八、趸售电价

应用范围:一般不发展趸售,以利于集中管理,减少中间环节。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趸售方式,按供电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网局或省、市、自治区电力部门批准,并且只趸售到县一级,不得层层趸售。县级趸售单位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专门的独立核算的供电管理机构;有一定供电区域和供电线路设备,供电设备容量在300千伏安(或千瓦)以上,转供用电户数较多,并自行负责本供电区域内的运行、维护、抄表收费和用电管理等工作;由电力部门安装总表供电者,实行趸售电价。

其它形式电价

一、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依据来源于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83)水电财字第2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657号)。㈠功率因素的标准值及适用范围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二、黑龙江

2016年1月5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下发的《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通知》(黑价格【2016】4号)文件,1、降低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降低标准为每千瓦时1.41分钱,调整后我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723元。(含税,含脱硫,脱硝,除尘)。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降低1.41分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算基价同步调整。

2、全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降低1.3分钱。

3、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4分钱。2016年6月7号物价监督管理局又一次下调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上面这个表即现行的销售电价表,其下发的文件是《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通知》(黑价格【2016】107号),文件中规定

1、自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中小化肥生产电价优惠。

2、自2016年6月1日起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每千瓦时降低0.65分。省电力公司对农电单位(含农垦、森工、小农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和对监狱、戒毒系统所属供电单位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同步降低0.65分。我省销售电价实行的是按用户的用电用途划分的分类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电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大工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和趸售电价等5大类,同时,对各类用户,根据电压等级不同,又分别制定电压等级差价。由此说明,销售电价表是由两维的数据表组成,横向是按用电分类,纵向按电压等级。横纵交叉就确定了应执行的电价。

另外,确定用户应执行什么电价是按用户与供电企业的产权分界点的电压确定,而不应按计量装置在高压侧或低压侧来确定。

一、居民用电

(一)根据黑价格字【2013】277号文件,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法改价格【2013】973号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执行(1)居民生活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

(2)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 :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3)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 :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①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②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③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④普通小学、成人小学;⑤幼儿园(托儿所);⑥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

(4)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 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5)宗教场所生活用电 :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出示《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6)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 :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

(7)监狱监房生活用电: 是指监狱内在押人员居住生活区域用电(不包括看守所、拘留所、少管所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 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为主要目标的乡镇及其以下供水工程中,农村居民饮用水的取水、抽水、输水等生产用电,不包括办公、生活等用电。

(二)居民阶梯电价以一整年为周期循环实施。一整年内居民用电量逐月累加低于2040千瓦时(含)的部分,按第一档电量的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51元执行;居民用电量逐月累加在2041千瓦时至3120千瓦时(含)之间的部分,按第二档电量的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56元执行;居民用电量逐月累加高于3120千瓦时的部分,按第三档电量的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81元执行。

对变更或注销用电客户名的居民用户,截止到变更或注销之日发生的不满一整年的用电量,均按月用电量档次实施阶梯电价。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用电量增加,居民用户的基本用电量水平按国家规定进行动态或定期调整。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

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0号)文件,为进一步优化电价结构,将商业、非居民照明和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

三、大工业电价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融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20(315)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凡以学生参加劳动实习为主的校办工厂除外),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及修理业务的用电;

(2)铁道(包括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修理工厂的用电;(3)自来水厂用电;(4)工业试验用电;

(5)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6)电气化铁路用电,其基本电费以牵引变电站为计费单位。

四、农业生产电价

根据黑价格字【2013】277号文件。我省农业生产用电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执行。(1)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2)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3)畜枚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4)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5)农业灌溉用电: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6)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利用烘干塔对农产品进行烘干用电,也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范畴,应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类别。

五、趸售电价

按新营业区划分确定的趸购转购单位。

(1)趸售范围内的大用户或重要用户,应作为直供用户,不实行趸售。

(2)对20、22、23、33千伏受电的用户,按35千伏电价计算电费;对个别11、13.2、13.8千伏受电的用户,按10千伏电价计算电费。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黑价明传〔2006〕5号),省电力公司对农垦、森工供电企业执行趸售电价。

(3)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关于调整垦区电价的通知>的通知》(黑电财〔2006〕485号)文件规定,对原省农垦总局所属、经农网改造并纳入省公司代管的垦区供电企业的除居民生活外的其它各类用电销售价格,降低至趸售电价标准执行(完达山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三江热电厂、红兴隆热电厂的过网电量除外)。对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比照农电企业按22.6%线损率给予折扣。

(4)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0号)中我省增加趸售大工业电价。(5)趸售区中小化肥电价

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小化肥用电价格政策问题的批复(黑价格字〔2010〕40号),考虑到黑龙江省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坐落在农电趸售区域内,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价格字〔2004〕145号文件中:因省电力公司供电线路无法实现直供,经农电企业和用户申请,省电力公司审查同意后可按委托转供方式进行供电和管理,向农电企业支付的转供费暂按每千瓦时0.05元执行的有关精神,暂对你公司实行委托转供电政策,销售电价按国网直供目录电价的中小化肥用电价格执行。省电力公司扣减0.05元/千瓦时转供费后与趸售农电局予以结算。环宇集团黑龙江省格林粮食开发有限公司也按照上述办法执行。采取转供电方式后,黑龙江省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哈局供电)及环宇集团黑龙江省格林粮食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局供电)作为省电力公司直供用户管理。电业局、农电局、用户三方签订转供协议。

(6)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用电城乡同价有关文件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2】1751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实行城乡同价的通知》[黑价明传【2012】21号]精神,我省于2013年1月1日起对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实行城乡同价。具体规定如下:

自2013年1月1日起。农村普通工业、非工业、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用电统一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全省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实行城乡同价,一律按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标准执行。城乡同价后,相应降低省电力公司对各农电单位的趸售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黑价明传【2013】2号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趸售电价的通知》。

三、电价一般分为五大类,具体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非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现将分类及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电

居民生活用电指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楼道灯、住宅楼电梯、水泵、小区及村庄内路灯、物业管理、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电;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电和学生生活用电;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电;农村公用变压器(原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的路灯、自来水及非赢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电。

以上用电均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

二、大工业用电

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电,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自来水厂用电、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船舶修理厂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自来水厂用电和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是否执行峰谷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

中小化肥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具有生产许可证、单系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以及磷肥、钾肥、复合肥料企业的用电,但不包括上述企业生产中小化肥以外的用电。

电解铝生产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电解铝的用电。

氯碱生产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即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氯碱的用电。

2、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或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计费容量按受电装置上直接连接的变压器容量和不通过该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核定。计费方式,在不影响电网和受电变压器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由用户提前一个月申请,经供用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凡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最大需量由用户申请,供电企业确认。用户未申请的,需量按该用户上一月申请的需量进行计算,直至用户申请变更为止。用户申请最大需量,不得低于变压器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实际计收需量,在超过确认数15%和低于确认数10%幅度之间的,按实际抄见千瓦数计收基本电费;超过确认数15%以上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低于确认数10%以上的,按确认数的90%计收基本电费,但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则按容量总和的40%计收基本电费。为简化手续,最大需量可按月申请、确认,也可将当年每个月不同的最大需量一次申请、确认。

三、一般工商业用电

一般工商业用电主要包括:

1、普通工业用电: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以下或低压受电的用电,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自来水厂用电、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船舶修理厂用电。自来水厂用电和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是否执行峰谷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

2、中小化肥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执行范围同大工业用电中的中小化肥用电。

3、商业用电:指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非公益性场所的用电,主要包括:

(1)服务业:如宾馆、饭店、旅社、酒店、咖啡厅、茶座、美容美发厅、浴室、洗染店、彩扩、摄影等;

(2)商品销售业:如商场、商店、交易中心(市场)、超市、加油站、房产销售经营场所等;

(3)文化娱乐、健身、休闲业:如收费的旅游点、影剧院、录像放映厅、游艺机室、网吧、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高尔夫球场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

(4)金融交易业:如证券、信托、租赁、典当、期货、保险和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除外)、信用社等;

(5)商务服务业:如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服务、广告服务、中介服务、旅行社、会议及展览服务、其他经营性的商务服务等;

(6)其他服务业:如修理与维护业、清洁服务业等。

四、非工业用电

非工业用电主要包括: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研究机构、宗教场所等用电。

2、铁道、邮政、电讯、管道输送、航运、电车、电视、广播、仓库(仓储)、码头、车站、停车场、飞机场、下水道、路灯、广告(牌、箱)、体育场(馆)、市政公共设施、公路收费站、农贸市场等用电。

3、临时施工用电。

4、公用发电厂受电网的用电。

5、邮政、电信、自来水、管道煤气(天然气)、有线电视等单位的营业厅用电。

6、除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其它用电,均执行非工业用电价格。

部队、狱政用电:指部队用电(包括武警部队用电)、狱政用电(包括劳改、劳教单位用电),但上述各类用电不包括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电,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电按规定的分类用电价格执行。为残疾人办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380/220V供电的用户)其生产用电价格也执行此类电价。

五、农业生产用电

农业生产用电是指蔬菜、果树、茶、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养殖业用电;农户家庭炒茶用电;日晒原盐用电。

农业排灌、脱粒用电指粮食作物排灌、脱粒及农业防汛、抗旱临时用电。

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指省确定的享受贫困县扶持政策的农业排灌用电。

六、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及标准

1、仍按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83)水电财字215号《关于颁发的通知》和原华东电业管理局(84)华东电供字第204号通知附件《关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实施说明》执行。

2、农业生产用电的功率因数考核标准统一为0.80。

3、销售电价内包含的国家规定的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列入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

4、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含居民生活用电的合表用户,计算功率因数时均包括居民用电的有功电量、无功电量,但居民电费不列入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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