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推荐)_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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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和《青海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青海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青海省内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活动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全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通信建设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五)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 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六)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 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 合同约定的工期。
(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七条 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 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 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 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 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证安全生产培 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做 到持证上岗。
(三)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 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要保证安 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 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 挪作他用。
(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 范进行施工作业。
(四)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 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 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 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 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 任。
(六)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承 担监理责任。
(二)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 监理职责,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 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部门核发 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 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 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 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在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监督职责是:
(一)宣贯通信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监督检查通信建设工程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有权随时进入通信建设工程企业或作业场所,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四)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建设。
(五)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企业,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建立安全防范措施。
(六)加强与企业间安全生产工作的合作与交流,及时总结,切实整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七)配合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参加通信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监督检查通信建设工程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能贯彻执行;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以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生产工艺、工作场所和设备、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对本单位种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做好事故的报告、登记;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的预测和防范以及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监督检查用人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等工作;
(二)技术监督检查:主要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三同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检查;对用人企业现有防护措施与设施的完好率、使用率的检查;对危害性较严重的作业场所的特殊工种作业的检查。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四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使用、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通 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费率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 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 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七条 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发布及相关定额的通知》执行,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八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 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 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十九条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 用项目清单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对安全防 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 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二条 通信建设工程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通信建设监理企业、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以及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和管理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相关部门举办的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企业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相应职务;凡拒不参加相关部门举办的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通信建设监理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除外)的企业责令其改正,期间不得参与我省通信建设工程施工。
第二十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象:
(一)通信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通信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通信建设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二)对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和特种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内容: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侧重面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脉络,掌握对整个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取得安全管理岗位的资格证书。
(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培训内容:了解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在紧急情况下能采取正确的应急方法,事故发生时有自救、互救能力。
(三)对在岗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省通信管理局,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建设、监理等单位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加盖公章)。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事故后,按照事故的性质和类别规定,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青海省通信管理局。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省通信管理局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青海省人民政府。
第七章 考核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加强对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取消责任单位1—2年在青海省境内参与通信建设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条 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如果通信建设企业管理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管辖职责范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三十一条 通信建设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所管辖职责范围内发生死亡事故的,将不予续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需重新考核认定;
第三十二条 通信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致使本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通信建设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等,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各通信建设企业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