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中共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优秀)_城乡规划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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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党组关于印发

《中共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机关党支部、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了促进宁德市规划局党组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党组工作和党内事务的透明度,推行党务公开,加强党内监督,密切党群关系,经研究,特制订《中共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党组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中共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党组工作规则》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共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党组 2011年5月25日印发 中共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工作条例,结合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是市委派出机构,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审议和决定本局的重大问题;做好领导和干部管理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党组对规划工作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第三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组织党组活动,协调党组其他成员的工作。党组其他成员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党组每位成员对党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都要关心,主动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在党组书记出差、出访期间,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

第四条 党组实施领导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部门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关于规划工作的指示、决定和决议。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成员要维护和增进团结,尊重和支持非中共党员领导成员开展工作。

(四)坚持走群众路线,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坚持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党组履行如下职责:

(一)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市委的决定、决议和各项工作部署。对关系全局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制定以党组名义作出的工作部署,发布涉及全局工作大局的文件。团结带领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完成规划工作任务。

(二)研究规划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以及全市为民办实事项目有关规划方面的责任分解。定期分析全局工作情况,研究和提出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的措施,及时研究局务会议提交的重大事项。

(三)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局机关党总支和群团、社团组织工作。每半年研究1-2次机关党建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

(四)审议局务会议研究确定的机关、直属单位机构设置方案;讨论决定局长会议提出的局行政、事业干部应由党组决定的干部任免、调动、轮岗、培训、交流、奖惩和出国考察学习;讨论确定后备干部和向上级推荐干部;对干部进行教育、监督,抓好干部队伍建设。

(五)搞好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指导和支持驻局纪检组的工作。每半年研究1-2次全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六)做好老干部工作,定期研究老干部工作情况。

(七)负责对机关纪检组、党支部、各科(室)、下属单位提出有关党务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八)讨论以党组名义向上级请示或报告工作的有关材料,讨论以党组名义发表的重要讲话或重要文章。

(九)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六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各项决定,如果对决定有不同意见或执行中出现新的情况,可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在上级党组织未对决定作出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党组每年要向市委报告规划工作情况。贯彻市委的重要会议精神和决定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七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应当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党组成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后再作决定。

第九条 党组书记负责协调党组各成员工作,党组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

党组其他成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检查、督促。

党组成员应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党组书记出差(出访),由局办公室向市委办公室报告。党组其他成员出差(出访),应向党组书记报告,并告知办公室出差行程和联络方式。

第十条 党组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党组成员在会上发表的个人意见等,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和扩散。第十一条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组集体决定的精神。第四章 党组会议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并可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书面或口头意见。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议题一般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党组成员提出,经党组书记确定,重大的议题由党组会议决定。在情况不明或意见分歧较大时,不宜匆忙提交党组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可根据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列席党组会议人员,对党组的决定、决议可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列席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召开日期和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有关部门应提前准备好会议材料,参加会议人员会前应做好准备并按时出席,集中精力开好会议。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实行民主科学决策,重大问题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可能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进行论证。

(三)召开党组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会议应到人数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九条 党组讨论干部的任免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党组会议讨论干部任免和其他人事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党组会议表决干部任免时,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当执行。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可暂缓作出决定,待后再议。干部任免通知下达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不得以局长会议、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讨论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一般要指定专人负责记录,重要会议须二人记录,党组会议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记录本寄存机要室。查阅会议原始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分头落实或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对实施情况应及时督促检查,并做好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报告,在党组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按原决定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应执行党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向党组会议报告。第五章 党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党组成员要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又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四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检查、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令和省委、市委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遵守党内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涉及党组成员个人及亲属的需要向党组说明、报告的有关情况;

(六)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按规定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前准备工作:

(一)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的要求,以及当前中心工作、党组成员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内容。

(二)党组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党组成员准备个人发言材料。

(四)委托机关党支部或办公室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会议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第二十七条 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记录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二十八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日期和内容一般应按规定提前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根据规定和会议内容由党组书记确定。

第三十条 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适合于向下一级或在局机关通报的情况应予以通报;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要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之后要按有关规定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报送会议情况。

第六章 中心组学习

第三十二条 局党组学习中心组由局领导、局机关各科(室)党员负责人、直属各单位党员负责人和机关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习中心组由局党组书记任组长,负责学习的安排和召集。局机关支部负责中心组学习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心组学习一般每月学习一次,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形式。集中学习时,可以重点围绕一两个专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四条 党组成员要发挥学习的表率作用,带头学、带头讲,带头撰写学习体会文章。

第三十五条 严格学习考勤制度,考勤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第七章 思想作风建设

第三十六条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的决定、决议,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要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开展工作,倡导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加强调查研究,党组成员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指导工作,解决问题。

(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精简会议和文件,建立健全联系群众制度。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充分听取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集思广益,改进工作。

(五)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六)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要以身作则,公道正派,自觉接受组织、党员、群众和舆论监督。

(七)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

(八)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带头与干部群众谈心交流,答疑解惑,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调动和发挥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第八章 党组文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党组公文处理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以及市委有关规定。党组文件按机要文件有关规定,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党组收文,由局办公室领导提出拟办意见,报党组书记或由其委托副书记批示后,送有关部门办理。党组成员收到与党组工作有关的文件材料,认为需要请其他成员传阅的,可向党组书记提出建议,经同意后安排传阅。

第三十九条 党组书记负责党组文件的阅批、签发。党组书记出差、出访期间可由其委托副书记签发。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2011年5月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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