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客管字23号_扬字五笔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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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客管字[2010]23号

关于对出租汽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驾驶员创建全国

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和奖励的通知

各出租汽车公司、个体工商户:

当前,全市各行各业都在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城市出租汽车行业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重点“窗口”单位,在前一阶段相关工作的基础上,今后主要通过市文明办文明指数测评、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稽查和各出租汽车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查方式推进创建工作。为确保三种检查方式不走过场、取得真正的实效,现根据市委《扬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和行业相关文件精神,对照各公司(个体工商户)和驾驶员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状内容,明确以上三种检查结果的问责办法如下:

一、各公司按照市客管处《关于统一报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周报表时间的通知》要求,按时报送本公司“创建全国文明 1

城市自查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和车容车貌周报表”等材料。凡公司驾驶员违章行为较多且公司自查报送的问题少于行业主管部门稽查结果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诫勉谈话后,仍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未改正的,责令该公司停业整改。

国有性质的出租汽车公司,同时建议其上级单位按照扬发

[2010]1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追究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任。

二、对于各公司自查报送的所属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行业主管部门不给予驾驶员扣分处理,亦不列入该公司考核评比成绩,但记入该驾驶员档案。如该驾驶员再发生同类违章行为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扬建政[2008]17号)和《出租车车容车貌和服务质量管理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累加计分处理。

三、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稽查发现的驾驶员违章行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扬建政[2008]17号文件和《出租车车容车貌和服务质量管理目标责任书》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责成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服务自律宣言》,在服从相关部门处罚之后给予辞退。驾驶员是个体工商户或公司合作“车主”身份的,也必须注销其服务资格证件。

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过程中,凡驾驶员违章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扣分的,必须按照《关于对的补充规定》(扬客管[2010]12号)停运学习。其中,个体工商户驾驶员停运学习由市客管处组织;公司

驾驶员停运学习由公司安排,但公司培训前必须报市客管处出租汽车管理科备查。公司驾驶员停运学习对象应扩大到公司自查的违章驾驶员和交通违章驾驶员。

四、对于市文明办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共文明指数测评通报结果,明确处理措施如下:

(一)被查驾驶员服务行为达到《全国文明指数测评体系》标准要求的,每次奖励100元。资金来源:

1、公司(个体工商户)其他被查出租车也合格的,市客管处出资50元/人,公司(个体工商户)配套50元/人奖励给被查达标驾驶员。

2、公司(个体工商户)其他被查出租车发生不符合《全国文明指数测评体系》标准要求行为的,被查达标驾驶员100元/人的奖励资金全部由所在公司(个体工商户)列支。

以上奖励措施在每次公共文明指数测评结果通报后的三日内,由市客管处出租汽车管理科督促落实到位。

(二)在当月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中,公司被查出租车全部符合《全国文明指数测评体系》标准要求,且车容车貌和服务质量考核评比成绩当月排名前10名,并及时处理完毕各类交通违章行为的,市客管处给予1000元/公司的奖励。

(三)被查驾驶员服务行为不符合《全国文明指数测评体系》标准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对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状,根据扬建政[2008]17号文件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被查驾驶

员一次扣6分,并责成公司(个体工商户)在接到测评结果的三日内,主动带车到市客管处投诉科接受停运10天的整改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市客管处视情对该车作出停运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处理。

同一出租汽车被查两次不符合《全国文明指数测评体系》标准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责成公司(个体工商户)对被查车辆停运30天以上进行整改;两次被查为同一驾驶员的,责成公司(个体工商户)辞退该驾驶员,或注销该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件。

同一辆出租汽车被查三次不符合《全国文明指数测评体系》标准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收回或注销该出租汽车经营权证。

(四)公司被查驾驶员服务行为发生不符合《全国文明指数测评体系》标准要求后,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对公司创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停业整改:

1、未按规定及时组织违章驾驶员(包括自查违章驾驶员、交通违章驾驶员)停运学习的;

2、公司行政管理人员力量不足,或公司不能对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自查不力的;

3、公司未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考核奖惩机制,或虽有制度但落实不严的;

4、公司未及时传达学习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相关文件和会

议精神,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的。

五、凡公司(个体工商户)在一轮经营期内,被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不再授予该公司(个体工商户)下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权;凡公司(个体工商户)在一轮经营期内,被责令停业整改两次以上的,不再授予该公司(个体工商户)下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视情注销其经营权证。

凡公司(个体工商户)出租汽车被公安交巡警等部门列为交通违章大户且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的,每次视同一次通报批评。

六、对于在国家和省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工作中,丢分失分的出租汽车公司(个体工商户)和驾驶员的问责措施,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严格追究。

对于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司(个体工商户),优先享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新发证的获得权。

以上规定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希认真宣传贯彻。

扬州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二0一0年七月十日

抄送:省运管局、市文明办、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交巡警

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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