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潭收费站公务车管理规定)_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细则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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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潭收费站驾驶员和公务车管理规定

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站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维修,统一调度

第二条其职能:管理和调度车辆,负责车辆加油,负责车辆维修前的初验和维修后的验收提车,抓好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教育、工作考核,负责车辆使用成本的安全管理、教育、工作考核,负责车辆使用成本核算、统计、上报。

第三条车辆使用统一调度方式。按办公室制定的值班表在办公室轮流值班并随时接受临时工作按排。

第四条车辆维修,有办公室统一安排,到指定单位(通常招标确定)。驾驶员不得擅自修车,车辆故障需维修时,加驾驶员书面申请[注明故障现象、故障部位(件)故障原因等]报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维修。

因公出差,车辆在外地(指市外)出现故障就地维修,应立即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前往结算费用或视情而定。

车辆故障:

(1)人为故障:指驾驶员违章操作或操作不当,或不注意日常保养造成的车况下降,机械异常,机件损坏等。

(2)机械故障:车辆长期运行或受到特殊环境影响(如严寒、高温天气)造成机件变形、老化,功能减退等。

(3)责任:人为故障造成损失较小的,驾驶员停职检查,并承担70%的维修责任,造成较大损失的,调离驾驶岗位,扣发其半年资金,并承担40%的维修费。

第五条车辆燃料,由办公室考察,确定供应商定点加油,每部车辆耗油根据耗油量和行驶里程一月一报办公室汇总,支付费用,超支不补,节约按30%奖励驾驶员。

除因公出差需途中加油外,驾驶员不得擅自加油。

驾驶员如发现指定供应商的油料有质量问题或服务质量或计量问题,及时报告办公室,无上述问题,不得随意换供应商。

第六条车辆保险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七条交通安全实行责任制,严格执行站有关规定。

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理,依据交通管理部门(交警)鉴定来认定。

第八条非选定的人员(持有驾驶证的)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驾驶车辆。

第九条职工私事用车,在保证工作前提下,实用租车办法,小车按0.7%元/公里收费。

职工医院就诊和外出(县外)就医用车不收租金。

第十条为减少公车私用现象,保证工作正常进行,采取以下办法:

a)双休日和节假日,用车必须在前一天经站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派车单。

b)非正常公务接待,禁止车辆中午或下午非工作时间在外停放。

第十一条 对公车私用和搭车出现事故处理规定:

为加强我站车辆管理,避免集体经济受到损失,为明确责任,规定如下:

(1)驾驶员私自出车出现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2)站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及他人安排驾驶员出车办私事,驾驶员有权拒绝,由此发生的事故,一切费用由安排人员、乘车人、驾驶员承担。驾驶员按交通事故责任定性的百分比承担相应费用,剩余费用由双方承担。

因办公事顺便为自己和他人的亲朋好友搭车,对搭车人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经济纠纷,驾驶员按事故定性承担相应费用外,其余由安排人员和搭车人负责。

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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