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责任制_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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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一、总则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厂部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1、法人(董事长)职责

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1.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1.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1.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1.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主管职业卫生副总、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董事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2.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2.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2.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2.4、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2.5、组织对全厂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2.6、经常检查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2.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2.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2.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3、安全环保办公室的职责

3.1、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3.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3、施督促相关部门对生产设施、防护设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4.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4.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4.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4.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5、协助安全环保办公室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4.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4.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5、车间主任职责,在主管副总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5.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5.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5.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5.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5.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总 则

1、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制订本制度。

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环境、条件、消除和减少各种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3、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5、本单位职业危害的种类有:噪音、矽尘尘、苯、甲苯、二甲苯、电焊尘、紫外线。

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加强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2、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的有关工作,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项目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5、设备设施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负责填写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6、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由操作人员负责,做到岗前按规定做好设备点检工作,班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班后做好清扫工作。

7、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操作人员必须采取防治措施,防治故障扩大并通知维修人员及时处理。

8、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检修和维护,定期检测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9、设备设施经技术鉴定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护要求,要及时进行更新。

10、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外包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企业。

11、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

12、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二、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2、员工变更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时,单位违反职业卫生如时告知等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3、加强对员工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掌握职业病防治方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设施、器材和用品。

4、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业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7、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岗位轮换。

8、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按照下列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1)接触粉尘和致癌物作业的职工,档案保存至职工离职后30年;(2)接触放射性作业的保存至离职后20年;

(3)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保存至离职后5年。

9、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病防治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612、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间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三、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1、单位应当请地方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其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向劳动者公布。

2、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在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5、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 7 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0、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11、单位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12、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13、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及时完善改进。

四、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的生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报告。

3、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业病防治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生产车间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制度

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监测的布点

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3、监测的周期

4、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向劳动者公布。

三、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

四、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七、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办公室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八、职业危害排查制度

1、安全环保办公室,制定本单位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对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每月组织车间、班组进行一次职业危害排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大排查,建立治理台账。

3、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对作业岗位职业危害的日常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排查情况记录存档。

4、作业人员负责本单位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危害的排查,建立排查记录。

5、对排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上报,及时治理,避免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6、对排查发现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问题,要及时查清危害因素的来源,制定正确的治理方案和措施,明确隐患治理责任人和治理时间,清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九、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2、、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3、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健康培训,分别为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厂级培训由厂职业健康安全科组织进行,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各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教育学习,生产单位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4)所有的职业健康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5)公司定期邀请卫生、安监、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健康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健康管理业务能力。

(6)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健康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生产单位培训情况应每年11~12月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7)未进行职业卫健康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8)各单位应采取会议、板报、标语、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9)职业健康教育分为上岗前健康教育、在岗期间健康教育、离岗健康教育。职业健讲学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知识;重点职业性有害因素防治知识;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及个人防护知识。

(11)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组织新入厂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与公司三级 12 安全教育同时进行),安全环保办公室和各生产单位负责接触职业危害职工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教育。

十、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劳保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1.范围:

我公司正式职工及已签订协议享受公司福利待遇的临时工

2.各单位须指定一名劳保管理员,建立劳保台帐。劳保用品发放人数均以实际在岗人员统计。

3、劳保计划管理

3.1各单位及各机关处室于每月20日前提报劳保计划至企管人事处,由企管人事处根据现有人数及劳保标准对劳保计划核对无误后(如有特殊情况另附表),转入流程下一环节办理。3.2各单位临时需要大批劳保用品时,由单位劳保管理员提交书面申请,由单位一把手审核签字并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后按照劳保计划采购流程进行采购。

3.3本月临时支领物品必须添加到下次采购计划中,以防库房物品透支。

4、劳保发放管理:

4.1各职能部门:每年5.1前后按规定发放夏季劳动防护用品,各部门管理人员统一Portal流程领取。

4.2各车间:每月25日前后,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人员统一Portal流程领取所需劳动防护用品。

4.3新入员工领取劳保用品由其所属单位劳保管理员开据劳保领取单,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库房领取。

4.4岗位调动及待岗复工后岗位变动的,各单位劳保管理员可根据变动后劳保标准开据领取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到库房领取。4.5特殊情况(如设备检修、联查、外来领导参观等)需持有经所属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的领取单,方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5、劳保台帐管理

5.1按计划发放的劳保用品中,凡使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在劳保支领后及时录入劳保台帐。5.2如有调动情况,由调入单位劳保管理员及时与调出单位联系,将其在原单位的劳保支领情况及时录入劳保台帐。因岗位变动更换劳保用品的,以更换时间录入劳保台帐。调出单位将其劳保支领情况存档备查。

5.3如有辞职、待岗等情况,将其支领劳保情况录在现有员工劳保情况后面存档并详细标注。5.4因设备检修、联查、外来领导参观等临时支领劳保用品或集体使用或轮换使用的及特殊情况临时支领劳保的,在现有员工劳保情况后面加录‘备注’,将详细情况录入。5.5因劳保用品质量问题进行更换劳保用品的,使用期限以更换后发放时间为准。

十一、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1.目的作用

为了科学地管理好公司的设备,使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原则、有标准、有规程地进行,以达到设备的使用寿命长、综合效能高和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2.管理职责

2.1 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对全公司范围内设备维护的归口管理和统一计划安排,要建立设备维护方面的各项制度和章程,协助和配合各部门强化责任意识,使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能按照公司规范要求得到贯彻执行。

2.2 各设备使用部门主管人员要按照公司关于设备维护保养的方针、政策和本制度的规定要求,对本部门的设备管理进行细化,并在执行过程中从严要求,经常检查,加强考核。3.设备维护基本原则

3.1 设备维护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 应把设备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其主要任务是防止连接件松动和不正常的磨损,监督操作者按设备使用规程的规定正确使用设备,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和检修周期,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为生产提供最佳状态的生产设备。

3.2 坚持使用和维护相结合原则操作人员在设备日常维护工作中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3.3 坚持合理规划科学维护的原则 设备维护工作重点,体现在提高维修工作质量、减少故障停机时间、提高设备作业率。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做到合理规划,实现生产修理两不误,同时注意采用科学的维护方法,以达到效率的最大化。4.设备维护的要点

4.1 操作工作实行设备维护保养负责制:

4.1.1 单机、独立(如起重行车、运输车辆、金属切削机床、压机等)通用设备实行操作工人当班检查和维护保养负责制。

4.1.2 连续生产线上集体操作的设备,实行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区域当班检查和维护保养负责制。

4.1.3 无固定人员操作的公用设备,由设备所在部门设备主任指定专人维护保养负责制。4.1.4 每台设备都要制订和悬挂维护保养责任牌,要写明维护保养者姓名。4.2 维护保养责任者有下列职责:

4.2.1 严格按设备使用规程的规定,正确使用好自己操作的设备,不超负荷使用。开车前15分钟要仔细检查设备,连接螺栓松动,要及时紧固和检查按车间规定须维护检查的必检部位,15 然后空负荷试车,检查各控制开关是否失灵。发现问题和异常现象,要停车检查,自己能处理的马上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检修责任者,立即处理。

4.2.3 正确地按车间制订的润滑表规定,定期添加润滑油或润滑脂,定期换油,保持油路畅通。4.2.4 操作工在本班下班前15分钟停机,将设备和工作场地擦拭和清扫干净,保持设备内外清洁,无油垢、无脏物,做到“设备见本色”。

4.2.5 认真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主要设备每台都应有“点检卡”,操作人员应认真写清楚,并在在“点检卡”上签字,设备发生问题要及时上报,尽快处理。5.设备的分类分级维护保养

5.1 金属切削机床、起重行车、压制机械、运输车辆等通用设备,按一、二、三级维护保养责任制。

5.2 连续生产线上的专用设备,推行点检、预修和厂休及节假日的维修责任制,根据点检的预修计划,进行定量维修。5.3车间

设备主任组织分管的设备员,按类别确定好每一台设备的必检部位,定岗、定员,责任到人,并报设备科备案。

5.4 车间设备员将分管的每一台设备,编写生产工人日常维护检查表和专业维修工人巡回检查表(包括机组名称、必检部位名称、每点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时间、检查总的编号)及检查记录或图表。6.设备维护规程的编制

6.1 设备维护规程是设备维护工作惟一遵循的准则,是企业搞好设备维护工作的基础。企业所有生产工人、维修工人、生产、维护管理及指挥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设备维护规程,根据生产发展、工艺改进及设备装置水平的不断提高,应相应修订和完善。6.1.1 每种设备都应有维护规程。

6.1.2 新建和技术改造的机组或单台机设备在验收投产前,要编写好维护规程,经审核后,发到岗位个人。

6.2 设备维护规程,应包括如下内容: 6.2.1 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表。

6.2.2 简要的传动示意图、液压、动力、电气等原理图,便于掌握设备的工作原理。6.2.3 润滑控制点管理图表,明确设备的润滑点及选用油脂牌号。

6.2.4 当班操作人员检查维护部位,维护人员巡回检查的周期、检查点,每点检查的标准。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6.2.5 设备运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6.2.6 设备易损件更换周期和报废标准。6.2.7 明确设备和设备区域的文明卫生要求。6.3 设备维护规程的编制:

6.3.1 凡新建技术改造项目的成套机组、单台设备的维护规程由设备所在部门的设备技术组负责编写。

6.3.2 在用设备尚无设备维护规程,应逐台限期由设备所在部门负责编写。

6.3.3 生产工艺改变,设备参数变更,车间工艺组应在工艺改变前一个月通知设备组,及时对规程进行修订。

6.3.4 操作、维修人员在实践中,发现有不妥和失误之处及时向车间设备组反映,设备组应立即深人现场察看,进行修改。

6.3.5 凡新编制的维护规程,须经车间设备主任审核,送设备管理部备案。6.3.6 凡修订后的维护规程,须经车间设备主任审核,送设备管理部备案。7.设备维护规程的贯彻与执行

7.1 维护规程的贯彻与执行,是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安全运行的重要方法。因此,各级领导、操作、维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与执行。

7.2 维护规程必须深人贯彻到操作、维修人员,并做到人手一册。

7.3 操作工人和专职维修工人,要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并严格按维护规程执行。7.4 车间设备员要经常深人车间检查维护规程执行情况,发现不按规程执行,及时向车间设备主任汇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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