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_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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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服务协议书
甲方:延安市医疗保险经办处 乙方:
为了加强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服务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保障我市参保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延安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延安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并督促参保人员和双方工作人员共同自觉遵守。
第二条 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加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提供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零售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七条 乙方应按照《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备药,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不得低于70%。
第八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政策、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调整情况,协助乙方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培训。
第九条 甲方为审核医疗保险给付情况,需乙方做出说明,或到乙方进行查询、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药品进销价格、药品进销台账等资料时,乙方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并提供详细说明及有关资料。
第十条 乙方应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杜绝出现假药、劣药,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乙方药品符合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GSP要求进行电脑管理。
第十二条 乙方要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所售药品不得高于物价部门限价。参保人员用医保卡购药价格不得高于用现金购药价格。
第十三条 乙方应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险服务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刷卡、查询、密码修改、医保卡挂失等服务。对购药的参保人员认真进行身份验证和证卡识别。若发现冒名顶替,应拒绝其刷卡购药,并扣留证卡、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个人帐户基金支付范围刷卡售药,不得
参保城乡居民户口本、医保本和身份证等。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按季度核对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卡购药的个人账户刷卡费用,甲方按实际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费用按季度对乙方进行结算。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的下一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一季度参保人员刷卡费用报甲方审核,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将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及时拨付乙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向社会公开承诺,对举报乙方有虚开发票、用医保卡套取现金、销售和变相销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物品,不为参保人员提供查询、密码修改、医保卡挂失服务等违规现象者,经核实,乙方即奖励举报者人民币200--500元整。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保险等有关规定和本协议条款以及签订的离休人员定点协议、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协议、门诊大病定点协议、肿瘤靶向用药定点协议条款的行为,甲方除追回违规金额、拒付相关费用外,有权对乙方做出如下处理:约谈、通报、限期整改、拒付或追回、暂停网络结算或中止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解除协议。
第二十三条 按照《延安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甲方按年度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实行百分制。其中:日常考核分值占50分,集中考核分值占50分。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兑付质量保证金(质
方有权暂停定点协议执行或单方终止协议,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时在日常检查时单项每例扣3分:
1、拒绝参保人员医保卡查询、密码修改、挂失,参保人员购药后不为其打印明细结算单的;
2、经营范围内摆放和经营规定范围外其他商品的;
3、刷卡销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物品的;
4、采用空刷卡、刷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5、违反国家物价政策,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或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高于用现金购药价格的;
6、违反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和离休人员购药管理规定的;
7、出售假药、劣药的;
8、为参保人员虚开购药发票的;
9、刷卡购药明细记录与实际售药记录不相符的;
10、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IC卡刷卡服务的;
11、错误宣传医疗保险政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违反医保系统接口管理制度的;
甲方:延安市医疗保险经办处
2017年 乙方:
法人代表: 2017年
日
月 日 法人代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