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腐败现象及其对策措施初探_浅谈党内腐败现象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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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腐败现象及其对策措施初探

摘要:中国共产党走过了近90年的历程,由于监管机制的欠缺,党内潜规则的盛行,司法系统的纵容使得党内腐败滋生,极大的损害了党的光辉形象。剔除腐败,还党一个青春面貌不光是要加强立法,重视民主监督更应该多吸收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只要有反腐败的决心,党的生机就会更加有活力。

关键词:党内腐败

党内潜规则

司法腐败

党内民主

一个国家,腐败不除,无以立国;一个政党,腐败不除,无以立本。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在坚持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的预防腐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1] 关于腐败和反腐败,一直是媒体与社会的热点话题。这一点我想毋庸置疑了。只要稍微观察下媒体的头版头条,就知道群众对反腐的热点有多高。一个“文强案”虽然已经结束,但是人们还是知道这个世界上还有“文强”这个人。随着国家对反腐的力度加大,全国各地纷纷栽了些大大小小的腐败官员。只要到反腐网去看看,那数目就会触目惊心。

2010年6月初至今,短短半年内,全国范围内多名官员因腐败被处理。其中,有像国家药监局副局长张敬礼,云南大理原市长,中山传奇女市长、原商务部副司长邓湛,郑州市,江门市原市长这样的高官,也有像运管所副所长,县交通局长这样的“芝麻官”。其中,山西蒲县一个小小的县煤炭局局长,居然在北京、海南等地有房产35处,家财达数亿元震惊全国。

关于腐败这个问题,学术届也提出了些自己的看法。我参考了数位专家点评,结合自己看法,完成了本次论文。党内腐败的现象及其原因

什么是腐败呢?腐败在广义上说是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或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力变异现象,从狭义上说泛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的权力蜕变现象。换言之,只要有权力,就有了腐败的可能——所谓官

不在大小,有“权”就灵。权力不在大小,只要制度监管不力,只要权力心态异化,再小的权力都能“腐”出最大价值。[2]这也就是为什么会经常出现小职员贪污数百万、小会计挪用上千万之类现象的关键所在了。

腐败之“腐”实在没有什么“大小多少”之分,腐败的发生与“权力”有必然联系,但与“级别”却没有必然联系。不能说大贪就是大官,而小官只能小贪。事实上,腐败从过程和结果上来说,虽然有“程度”不同,但却没有“性质”上的差异。不论是大官员大腐败或者小官员大腐败,背后无一例外都折射出共同的警示关键词:权力道德的高度沦丧,制度的形同虚设,权力不受制约,公共监督乏力等等。[2]

认为级别高的贪官腐败数量就大,级别低的贪官腐败数量就小,这实在是一种“审视”的错觉。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力的宗旨是管理和造福社会,可当权力失去了“公”的属性,蜕变成为以权谋私的个体私器,任何公共财产都可能被疯狂攫取,任何公共利益都有可能被出卖——贪腐的小科员拥有数辆豪车和豪宅,比富豪还有钱,也就没有什么好奇怪的。腐败的形成也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因为贪污受贿和腐败并不只是一个人的事,更多的是由于经济转型时期制度不健全造成的。

1.1 中国纪检监察体制落后

现在继续沿用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纪检监察体制,已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3]30年来,经济转向市场化已基本完成,建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特别是党委领导体制和纪检体制,在30年的改革过程中明显慢于并弱于政府的机构改革。历经五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包括最近提出大部制改革,虽然还没有很好摆脱精简膨胀的循环问题,但相比之下,党委领导体制(包括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更慢于行政体制改革。[3]

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从宏观的体制制度层面上的突破,只好抓中观突破,以便通过巡视、派驻使同体监督有所改观。中观层面不便深入,就不断把工作向微观层面铺开。党内监督机关,工作细微到上马路检查收费,下矿井察看矿难事故„„纪委查办的案件越来越多,教育的面越来越广,纠风的事越来越细,而监督的缺位、虚位和不到位改进不大,也越来越疲于奔命。于是,8小时内的监督困难,有的就转向抓8小时外的监督;对官员本人难以监督,有的就转向监督其配偶、子女、秘书;查处窝案、串案容易影响稳定,有的就搞定点清除、量体裁衣,而不再深入查处顺藤摸瓜。在目标的锁定存在不合理情况下,这种靠投入更多财力物力人力的高成本反腐方式,有如扬汤止沸,难以持续发展。

30年改革开放中的反腐败,从只重治标,到标本兼治;从重视办案,到源头治理;从惩防并举,到注重预防;从一个注重,到三个注重(注重预防、标本、制度建设)。但是,预防腐败的工作怎么搞,始终还是未能破解的难题。各地各单位多着眼于教育和技术层面的预防。由于缺乏体制预防和制度预防的试验田,因此无法根据试验田的收成而及时提出“预防为主”的战略方针。[4] 我们现在对火灾、疾病等公共灾害形成了以预防为主的体制机制。但在反腐领域还形成不了一个“预防为主” 的共识。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最关键的原因,就在于我们缺乏这方面体制制度改革试点的有力支撑。

1.2 党内出现的潜规则滋生腐败

关于党内潜规则的具体表征大多见诸于网络材料,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干部人事任免方面的潜规则,处理上下级关系遵循方面的潜规则,领导的身边人透视出的潜规则,腐败现象滋生蔓延背后的潜规则,“一把手”问题背后的潜规则等等。

潜规则是在错误观念的支配下,在一些领导者中形成的一些普遍认同下以“组织”领导名义实际奉行的、不在民主制度之中而在制度之外,与制度原则精神相悖的运行规则。[5]潜规则就是权力意志规则。在有些人看来,党章的规定只是贴在墙上、挂在嘴上、写在纸上的宣传,而真正用来指导言行的是彼此心照不宣、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规矩”。这些“规矩”就像一只无形的手调节着党内的关系,成为或多或少左右某些基层党组织内部状况的潜规则。在中国,党内潜规则基本上就是“官场潜规则”,而我们所说的官场腐败,实际就是党内腐败。

潜规则使公权变成了实权,使权为民所用变成了权为私用,或为小集团所用。官场潜规则是党的意志在往下传达过程中层层出现的“中梗阻”现象。其存在必然导致权力腐败和制度虚置。[5]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某种程度上,它反映的已不仅仅是官员自身的道德问题,而是表明我们已有的制度即正规则本身也有某些严重的缺陷,制度本身的漏洞和破绽给了潜规则生长的空间。正是制度上的不健全,才使某些潜规则得以盛行。党内权力结构形成集权的特性使党内关系上出现带有封建色彩的权力依附、人身依附、个人崇拜、家长特权等现象,在一些党组织内权力意志规则取代党内正式的制度规定,成为实际操纵党内运行,甚至操纵个人命运的强悍力量。于是腐败便自然不自然的滋生出来。

由“小金库”形成的集体腐败其实就是潜规则的最好表现。“小金库”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深厚的“群众基础”。一些单位通过搞创收,把一部分经营收入通过不列入规定账簿核算的方式留下来,变成集体的“小金库”,给职 3

工组织旅游外出、聚餐活动等,作为职工福利的来源。取消“小金库”,很容易遭到这个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本能的反感甚至抵触,至少,他们不会很积极地去配合。

1.3 司法腐败纵容腐败

文强在生命的最后时刻说了让我们深省的话。他说,“我从一个领导走到这里,教训是沉重的。就在这里,我目睹了张君等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受审。而现在,我作为被告人,也站在这里。这种巨大的变化,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自身的,也有社会环境的影响,制度约束的滞后等等。但自己的、自身的原因,才是走向犯罪的主要原因。所以,我希望广大干部,特别是公安人员,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警钟长鸣。我希望今后没有公安民警再次站在这个位子上。” 文强2008年出任重庆市司法局局长,于2009年8月7日凌晨1时在北京参加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期间被抓获,8日上午通过民航班机押解回渝,成为重庆打黑风暴中被双规的最高级别官员。

在文强的案子中,让人们很惊愕的是他是一位司法局局长。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他还是在首都司法厅座谈会期间被抓,这很具有戏剧性的一幕竟然真的是发生在实际中。一般认为,司法系统的干警都是为人民伸张正义,除暴安良的人民公仆,百姓对他们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文强的落案让人不惊对我们的司法系统产生了很大的担忧。因为司法腐败从根本上腐蚀了社会正义的底线,往往被视为“最难以容忍的腐败”。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法的行为后果严重得多,因为这些不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把水源污染了。”

而在中国,从基层法院到最高院,从苏如明到黄松有,近年来,中国法官频频落马。其中不乏学者型法官,像武汉中院13名法官腐败案中的武汉中院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四川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罗书平,几个月前刚刚被免职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等等。这些人有的著述颇丰,有的是法学博士,还有的兼任高校法学教授。反观一些法治发达的国家,新加坡自独立至1994年统计,没有一名法官犯案。德国上世纪60年代以来也几乎没有法官犯案。英国全国250名法官,犯案者极其罕见。美国自立国200年来仅40余名法官犯案。

司法腐败,给了腐败份子一种侥幸心理,小贪变大贪,越贪越多,而忘了自己人民公仆形象,丝毫没有心理罪恶感。也正如老师所说:现在国家的反腐在大力进行。但是反腐力度小了不行,力度大了更不行。如果反腐力度不够,只抓了小鱼小虾,国家的蛀虫依然逍遥法外,百姓对这个政党就会失去信心。但倘若力度很大,把一些深入司法系统的蛀虫也统统的挖出来,公布于众,同 4

样会产生很严重的社会效应。百姓开始怀疑这个政党的司法是否完善,这个政党的基石是否牢实,对这个政党表现抱怨失望,那么也有可能对这个政党失去信心。所以司法系统的腐败造成的社会影响是最为恶劣的。防治党内腐败的对策措施

2005年1月,中央制定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并提出:要用五年的时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其中包括法律建设的工作。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说明我国在反腐立法上又前进了一步。2008年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制定,对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出了积极指导。加上2010年2月24日《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正式印发颁行,体现了中央惩治腐败、取信于民的信心和决心。

2.1 加强立法,加大惩处力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颁布惩治和预防贪污腐败的单行法,现有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我国《刑法》典中的贪污贿赂专章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另外还有2005年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中的相关规范。

从完善刑法结构来说,制定反腐倡廉相关法律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加快廉政立法进程,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如制定《反贪污贿赂法》、《反腐败法》、《举报法》、《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等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在立法基础上我们已经有了相关铺垫,一系列政策法律的制定,为系统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的立法奠定了基础。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问题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已表态:“我们已经对反腐败立法有了一个初步的构想。” [6]

对惩治腐败不光是要加强立法,更为重要的是细化法律,实施法律,依据我国实情来加大惩处力度。加大反腐败惩处力度,让人不得不联想到前不久对腐败分子废除死刑条例的争论上。因为目前法院对腐败份子的判决上很少适用死刑,很多只是判有期、无期或死缓。在加上有些贪腐官员刑满释放后竟收到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百姓中间流传着一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绪。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说:“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当前,[6] 5

我国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文化条件尚不具备。”他说,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以减少死刑。腐败之所以发生,是由于现存制度有漏洞,我们不能将制度的缺陷所造成的恶果由一个人来承担,因为贪污受贿和腐败并不只是一个人的事,更多的是由于经济转型时期制度不健全造成的。现在最重要的是加强制度建设,亡羊补牢,而非提高刑罚,乱用重典。杀贪官,用意之一就是杀鸡儆猴。现在,杀掉的贪官不可说不多不大,成克杰、胡长清、王怀忠等,但是别的贪官还是照样贪污受贿,没有起到预想的警示作用。只有贪官的把柄还在别人手里,这人又被查处抓进了牢房,蹲在监狱里交待问题,他们才会害怕,才会惊慌,一失措就会露把柄。这时候,留活口的威慑力就比杀掉要大得多。

贪官没有人命案,所以不宜用死刑。不杀贪官,留有活口,总可以再查出一些行贿者或受贿者,扩大反腐败战果,使漏网之鱼尽量减少,为国家挽回更多的损失。如“中国第一秘”案的李真,不是速杀,而是缓杀,就查出了中纪委的一个副组长和更多受贿之人,使漏网之鱼大大减少,这样的经验和教训应该吸取和借鉴。杀贪官,只是惩治,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只重杀,而不重防,那么就是本末倒置,是舍本逐末,是不可取的。

2.2 提升党内民主

为什么我们现在是越反腐越腐败?除了经济资源这个盘子比过去打得多而导致的机会和渠道比过去多这一客观因素外,最重要的是,中共作为执政党,事实上不存在有效的外部制约力量,而内部也缺乏分权、参与和制约机制。[7]外部的监督暂且不说,内部监督机制的失灵根本原因就是缺乏党内民主,从而使权力集中到各级领导人那里,并导致在一些地方,一党执政变成一人执政。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加强党的建设 促进党内民主和反腐倡廉。实事求是地说,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其实早就开始了。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实现资源配置市场化,扩大企业自主权,扩大公民经济自由,废除指令性经济计划,人权入宪,保护私产通过并推行《物权法》,活跃非政府组织,对政府官员施行问责制,基层民主选举„„ 无一不是扩大社会的自治功能,缩小政府的统制职能;无一不是民主化进程的体现。近些年来我们党公开宣布,要以党内民主促进社会民主。[8]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的最新决定就是极其关键的一步。

邓小平指出:革命队伍内的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以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家长制破坏了党内的上下级关系,使得上级对下级颐指气使,下级对上级无原则地尽忠服从,把上下级关系搞成 6

君臣父子关系或帮派关系。很显然,,在家长制营造的政治氛围中,家长们如果对自己的要求不严格,要想搞腐败、要想通过制定决策、人事调整、日常管理为个人捞好处,要想向下级、向臣子们索贿受贿,都会变得异常的容易。[9]而民主是根治家长制最好的武器。

在民主与反腐败的关系上,大家越来越公认的一个事实是:暗箱操作是腐败滋生的技术手段,而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一旦暴露在公开的阳光之下,任何腐败行为,任何腐败分子都无处藏身!这其中的原理在于:民主保证了党员群众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有了知情权才能谈得上群众对反腐败的参与权。对腐败行为的监督权有了群众雪亮眼睛的自觉监督制约,真正置身于群众监督的汪洋大海 中,腐败的火星就能够被提前察觉,腐败的火苗就能够被及时掐灭,腐败的大火造成的损失也能够大大降低。[9]所以,在民主需要公开,民主意味着公开的逻辑层面上,在公开能够防控腐败的价值层面上,民主作为惩治预防腐败的治本之策、战略之策将会面对越来越少的流言蜚语。

2.3 吸收党内外群众意见

腐败毕竟是一个阴暗的东西,是见不得光的,之所以腐败现象猖獗,是因为监督的力度还不够广泛。而民众数量庞大,无所不在,民众监督则将使腐败无处藏身。清康熙时期在腐败非常严重的时候就采用了“风闻言事”的做法,结果揪出了一大批深藏不露的腐败分子。而当时风闻言事仅仅限于官员之间就有如此威力,那么如果让全体民众参与,将会有多大威力了。所以吸收党内外群众意见,是反腐倡廉取得成功很关键的一个要素。

现在反腐败还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官员的落马不是由纪检部门直接调查发现,而是由官员的情人举报、网络申述抗议、网民的热情推高问题„„然后才传到纪检部门的耳边,这样纪检部门才深入调查。腐败份子自以为自己办的事神不知鬼不觉,哪知道一招不甚传入网络,惹来黑暗见光明。

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终有一天被群众发现。及时认真的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可以很好的遏制腐败。

3.结束语

中国共产党从建立以来就十分重视党性的纯洁性,严防腐败现象的滋生、严惩腐败份子的做乱。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的绝大多数党员干部是廉洁勤政、克己奉公的,尤其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他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无私奉献、艰苦奋斗、联系群众、鞠躬尽瘁体现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真正做到了“朗如日月,清如水镜”,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光 7

辉典范。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各个历史发展时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极少数人经不起考验、腐败蜕化的现象。

中国共产党如今已走过了近90个年头,好如一棵参天大树郁郁葱葱。但是一棵树上不长虫子也是不可能的。党内的腐败份子就好如生长在中国共产党这个大树上的蛀虫,他们披着共产党的外衣却不干为人民服务的事。他们藏于大树的骨干中,吸取大树的精华。我们要做的就是搞清楚为什么会长这些蛀虫和怎么预防并消除他们,还党一个光辉形象!

我只是一个年轻的大学生党员,对党内腐败的事情有所听闻。但由于我缺乏调查实际生活,对党内腐败不可能完全了解,只能求助于媒体和文献。于是对党内腐败问题我也提不出真知灼见的看法。只能通过学习,认识、思考来初步了解。如今中国共产党有7000万党员,在这个庞大的集体中,由于生活经历的变化,周围环境的熏陶,个别党员思想发生动摇也在所难免。但是我们可以时时自省,保存着一份纯洁的心,少受污染来纯洁我们的党。

参考文献:

[1]:张书林 “民主”反腐:惩治预防腐败的新治本之策[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09.6 [2]:张懿 论反腐败的权力制约[J].党政建设

[3]:李华 对预防遏制腐败的几点思考[J].广东党史 2009.3 [4]:段良 毛志强 浅谈完善惩治预防腐败体系的路径选择[J].实事求是 2009.5 [5]:李小曼 党内潜规则的研究述略[J].今日中国论坛 2009.11 [6]:邵俊彦

浅析有效防治腐败[J].人文论坛

[7]:王小明

论强化党内监督[J].资治文摘

[8]:廖逊

反腐的关键在于促进党内民主[J].新东方 2009.10 [9]:易群

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初探[J].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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