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_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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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深化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合理配置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资源,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及人员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县(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合理布局,分类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服务网络,确保农村居民享用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乡镇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载体,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编制为财政全额预算补助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确定。
条件成熟的地区,乡镇卫生院服务收费应逐步实行收支两5-
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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