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劳资纠纷中的角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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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劳资纠纷中的角色分析 摘要:当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劳资矛盾愈加激烈,本文主要探讨政府在劳资纠纷中该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是介入还是旁观?在解决劳资纠纷中政府又能做些什么?本文从法律有关规定和制度设计等有关方面来分析,最后认为在当今现实社会中政府还是要在一定程度上介入劳资纠纷并帮助其解决。
关键词:劳资纠纷政府企业工会
想要探讨政府在劳资纠纷中的角色就首先要了解一下政府和劳资纠纷的含义。首先所谓政府就是国家的统治机构,为了维护和实现特定的公共利益,按照区域划分原则组织起来的,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组织。可以说由国家就有政府,而且自从资本主义萌芽,摆脱了男耕女织自产自销的模式之后就会产生劳动纠纷。劳资纠纷或劳资争议是国外普遍说法,由于我国的国家性质为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在我国一般称为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其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其广义是指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包括关于劳动关系的争议和关于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争议。其狭义是专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或其团体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①1关于劳动争议在不同社会中的表现人们往往习惯采用阶级分析的方法,这样就得出结论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劳动争议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必然产物,是由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是资本家和工人这两种根本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冲突在劳动关系问题上的反映,具有敌对性、尖锐性和不可调和性的特征。”②2但是在社会主义的劳动争议情况是这样的“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争议与资本主义条件的劳动争议具有本质不同。它不再具有对抗性和阶级斗争的性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完全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的,不会再像资本主义劳动争议那样表现出劳资双方十分尖锐的矛盾冲突。”③3但是当我们纵观当今社会的中的劳资矛盾就会发现,在资本主义国家劳资冲突未必与阶级斗争相联系,社会主义国家的冲突也未必不激烈。所以所谓劳资冲突最核心的问题应当就是关于劳动的争议,这在全世界都具有很大的共性。
为什么劳动者与雇主会出现这么多的利益纠纷呢?劳动者在纠纷中一般处于弱者的地位,通常是由于企业主或雇主拖欠工资、不履行保险义务、养老金等众多问题。在劳资纠纷中的形式错综复杂多种多样,按争议主题说有个体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我国可以将社会部门分为政府部门和市场部门,市场常常给社会带来活力但是如果仅靠市场自身的调节能力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政府的介入来扶助弱势群体,所以我认为在劳资纠纷中政府不应当袖手旁观放任不管,如果仅仅靠劳动者与雇主双方之间的博弈是不能够很好的解决问题的,假如这样做会造成对劳动者更大的不公,同时会进一步激化劳资矛盾。
那么作为政府该在这场争斗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呢?政府似乎处在一种两难的境地中,一方面政府要努力发展国家经济,要实现政企分开少插手企业发展,尽量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充满活力。另一方面政府又要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避免社会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尤其是在代表工农利益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政府要做到公正公允就要像一个铁面无私的法官,按照规定处理问题,给双方发言权。
首先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就要依法治国,有完备的法律。关于劳资冲突最有效力的法律应当是《劳动法》。我国的劳动立法出现于20世纪初期的“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农商部于1923年3月29日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较西方发达国家晚,早在1802年英国就通过了《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被认为是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新中国成立后陆续制定了一些①《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第122页。②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编:《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程序概论》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2年版。3 ③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编:《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程序概论》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2年版。
劳动相关的法律,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第一部相对完备的劳动法直至1994年7月5日才通过,所以现行法律中必然存在着种种不足之处,例如,有人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问题。面对错综复杂的现实环境有时候难以很好的提供处理问题的依据,所以需要政府不断督促法律的修订从而更好的规范劳资关系中的问题。
其次,政府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市场的监管功能,政府需要加强市场准入条件的审查,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严厉打击不法企业如山西许多不法小煤窑,在这样的不法企业里往往工作环境恶劣,工人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违反劳动法规的情况频发,而且由于种种原因工人们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也很淡薄,当出现问题是工人的利益就会惨遭损害,所以规范企业、加强监管是一个负责人的政府应当去做的。
同时,政府部门还有着组织科教文卫事业的职责,需要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帮助普通劳动者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需要通过教育来加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90年代以来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的案件数目大幅上升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随着社会知识水平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也随之加强。
按照当今《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处理程序一般是这样的:调解、仲裁、审理(对仲裁结果不满上诉的情况下)。首先是调解工作,这个一般由企业、基层人民、乡镇、街道等调解组织,他们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进行调解促使矛盾解决。调解不是法律行为,是一种协商行为,固然调解有它的必要性和作用,但是不应当过分的夸大调解作用。因为在中国传统思想里都有一种“中庸之道”,它鼓励人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一种妥协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劳动者的利益并不能很好的维护,只是暂时的一种缓和办法。所以政府应当鼓励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第二步: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由法律授权依法独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是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设立的,其设立和组成决定了其是有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的国家仲裁机构的性质。①4所以说仲裁是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首先政府应当组织好仲裁委员会的成立,确保其完善高效的运行。另外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三方面组成,虽然看上去是公平的三方制度但还是可能出现一些不公平的状况,所以政府代表应当摆正姿态,做好监督工作,尤其关照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是否得到切实保护。目前还有一种吸取西方仲裁制度的提议认为:政府不应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政府综合管理部门代表,而应当由企业代表和雇主代表担任。
另外,抛开制度不说,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和公务员的廉洁办公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政府千万不可以和企业雇主官商勾结,在处理劳资纠纷中应当保持公允,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洁教育需要加强,而且相关的处罚措施也应当完善和加强。
最后一步是审理,也就是人民法院审理,在劳动者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的时候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政府也要和司法分权,政府部门不应当干预司法工作,这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除了这些劳动法规定的这些常规解决办法之外还有对劳动者解决劳资矛盾有一些帮助的措施,比如求助工会。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②5所以当劳动者的权益遭到破坏时可以向工会求助,在随后的仲裁中也会比较有利,政府也应当与工会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从工会工作中吸取经验来完善各项规定。而实现这些最重要的是政府要还工会独立权,在中国工会常常是一个名不副实的角色,在大多数工厂企业中工会都成了他们的一个部门,他们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在劳资纠纷中工会常常站
①《劳资纠纷及应对》 广西人民出版社②百度百科
在了企业主的一方。而高层工会则往往与政府关系密切,它往往又会站在政府的利益一侧。这样来看在仲裁制度中的力量就是完全失衡的,工会、政府常常都不是站在工人的立场上的。
有不少专家学者认为在劳资纠纷中政府无需过多参与,只要做好旁观者的角色就足够了。香港科技大学教授丁学良说:我注意到,一些地方政府仍以“维持稳定”的心态看待工人的停工事件。其实,“维稳”并没有错,世界所有的国家都希望维持相对稳定。在对待劳资纠纷上,中国的问题也不是出现在“维稳”上,问题在于“维稳压倒一切上”。如何才能“维稳”?合理地解决了劳资纠纷才能稳,靠压就越压越不稳。一种很正常的思路,到中国来了之后总会往前迈几步变成一个很荒唐的东西。“维持稳定”怎么能压倒一切呢?显然,它不能压倒宪法,也不能压倒公正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时代,我们是“阶级斗争压倒一切”,现在“维稳”压倒一切,两者的思维模式一模一样。
中国政府应该抛弃“替天行道,全面包办”这样一种心态。事实上,中国政府不可能是上帝,没有必要掌控一切,相反,它应该慢慢地放开一些,让社会承担一部分责任。”①6但是我认为这种观点的前提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一套切实有效的规则,一部公允全面的法律,给予劳资双方一个平等的博弈平台,只有这时政府才可以放开手。这种状态下的劳资矛盾也会变得简单许多,处理起来也会轻松很多。所以目前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不论在制度、法律、机构设置等个方面都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政府作为“有形的手”还是不能在劳资纠纷中袖手旁观。
另外,由于劳资纠纷的高发且有很多处理不当之处许多地方发生了工人的消极抵抗,如:绝食、打砸、自杀等极端行为,这不仅不利于劳资纠纷的解决反而会更加严重的激化劳资纠纷。所以政府一方面要加强教育指导并且建立心理援助机构避免悲剧不断重演,另一方面也要健全信访举报制度,是广大劳动者可以有渠道表达自己的要求,从而向民主国家迈进。另外,由于普通劳动者处于基层,所以要从基层政府的工作抓起,基层政府要多深入群众了解民情。积极帮助劳动者捍卫其合法权利。
当然关于政府在劳资纠纷中的角色的定位还有待于进一步讨论,其具体的职责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实践总结。①《时代周报》2010年9月16日